關于袁崇煥有沒有權利殺毛文龍這一點的討論,首先應該引入《大明會典》的一段史料來分析:
“一總兵鎮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御侮。凡調度軍馬、區畫邊務、風憲官皆無得干預。其相見相待之禮、尤須謙敬。如總兵鎮守官有犯違法重事。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風憲官巡歷去處、亦須以禮待之。并不得輕易?辱”
這段會典很明確的指出,風憲官對于“總兵鎮守官”的處置是必須請旨的,即便是總兵鎮守官犯有重事,都必須先具奏請旨,不得擅自處置,連辱慢都不行,必須以禮待之。
這是對“風憲官”的規定,那袁崇煥的官職又是不是也必須依照對“風憲官”的規定行事呢?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解析袁崇煥的官銜。
袁崇煥的職銜全稱是: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出鎮行邊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
這個頭銜中有三個職銜稱謂:
一是“兵部尚書”;
二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三是“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
這個頭銜很復雜,其中包含了“本官”、“虛銜”、“派遣”三個內容。
“虛銜”是一種榮職,也是用來確定待遇的;
“派遣”是顯示具體操辦什么事情,一般為因事特設;
“本官”則是他的職位的根本。
要把這個官銜解析清楚可以從“品級”入手,“品級”既是代表級別,也是解決待遇問題,也就是按什么標準發俸祿,這是每個官銜必須具備的。
在袁崇煥的官銜中“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是個因事特設的“派遣”職務,既然是因“事”而特設的,那就意味著“事”前根本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固定工資標準等著它,故“薊遼督師”確定不了俸祿標準,僅是個職責描述而已,就是派遣去干什么差事的意思。
就“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言,其在《大明會典》中有明文規定,在京的“都御史”稱之為“坐院官”,在外擔任總督軍務、漕運、糧儲、巡撫地方等項的“都御史”為“因事添設”,既是“無定員”,又是“無定銜”,就是說“品級”也沒有確定:
都察院
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員;左右副都御史二員;左右僉都御史四員。
【以上坐院官、后不全設。其總督軍務、漕運、糧儲、巡撫地方等項,因事添設、無定員、或以都御史,或以副都、僉都御史,無定銜。見都察院】
袁崇煥顯然是在外的,而且是“總督軍務”和“因事添設”的,完全符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這個職位的描述,但根據《大明會典》的規定在外的都御史是既“無定員”又“無定銜”的,所以還是不能解決如何給他發俸祿的問題。
“薊遼督師”、“右副都御史”都不能解決待遇問題,所以只有按照那個“兵部尚書”的虛銜發俸祿,這正是虛銜的作用,故袁崇煥這個頭銜的意思是享受正二品待遇的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專責“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氨可袝弊鳛榉饨嫉摹疤撱暋本秃帽却_定他們是享受“正部級”的待遇,不過他們雖然享受的是“正部級”待遇但卻不是部長。
綜上所述,袁崇煥頭銜解析如下:
“虛銜”是“兵部尚書”;
“派遣”是“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
“本官”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613019.html
相關閱讀:解密:古代哪位官員曾多次主動公布自己的收入?
美國退給中國多少辛丑賠款?退了多少到底怎么算
1967年香港嚴重騷亂紀實
揭秘:宋太祖趙匡胤為何要在趙普臉上亂涂亂畫?
名將馬援為何會失寵于漢光武帝?馬援必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