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回避制度的作用下,包公不大可能斬侄。
包公斬侄應為傳說
如果按照時下最流行的方式,為中國歷史上的清官做一個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無疑名列前茅。在民間傳說里,這位包青天“日審陽間,夜審陰間”,鐵面無私,剛正不阿。鍘美案、斬包勉的故事早已是家喻戶曉。
然而故事只是故事,傳說也只是傳說。真實的歷史是:陳世美是清初進士,與包大人毫無瓜葛。所謂鍘美案,更像是一場關公戰秦瓊的戲碼。至于斬包勉就更是無稽之談。按照宋朝法律規定,法官與被告人是親屬,或者有很近的姻親關系的,都必須回避。包拯與包勉為叔侄關系,正在五服之內,如果包拯大義滅親,必然觸犯宋朝刑律。這也就陷入了一個悖論: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
訴訟回避,在古代稱為“換推制”,首見于《唐六典》:“凡鞠獄管與被鞠獄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其中的親,指負責辦案的官員與被告有五服內之親,大功以上姻親,或者是被告授業師長。而發展到宋代,訴訟回避的范圍更廣,規定更為細致。法官與被告為科考的同年、同門、同科目關系的;審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級關系隸屬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后審兩人法官有“親屬仇嫌”關系的,都必須回避。南宋時期,法律對于有應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還要科以杖一百的處罰。
可以說,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回避制度的國家之一。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倫理人情的社會。經世致用的中國古代哲學家們,不曾像他們的外國同行一樣,苦苦的追尋著神光,中國的哲學溫情脈脈,中國的法律充滿著人性的智慧。官吏回避制度,正是祖先留給我們的、中國傳統政治智慧的遺澤。
回避制度的演變
“回避”一詞第一次在刑法志中出現,是在《元史》中。那時的回避制度已經發展完善。除了訴訟回避外,還有一種任官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制度草創于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了異地為官對維護中央集權,對防止裙帶關系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到了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規“三互法”正式出臺,就是“婚姻之家”和“兩州之士”不得“對相監臨”。以東漢官吏史弼為例,他本應出任山陽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陽轄內,于是史弼上書自陳應回避,被調任為平原相。
回避制度宋代被細化為籍貫回避、親屬回避、職務回避以及科舉回避四類。
親屬回避的范圍,比之東漢時期的姻親回避有所擴大。位及人臣的中央大員,他們的子孫不得在京畿地區任要職。有大功以上的親屬關系的,如祖父和孫子,不能在同一部門工作。
職務回避則是指中央大員的親屬,不得擔任監察官和諫官。古人講究“百善孝為先”。言官與諫官因職責所在,難免會對朝廷施政進行彈劾。如果出現卑親屬彈劾尊親屬的情形,必然與禮不合。
科舉回避是科舉取士的必然結果?婆e是寒門儒生通向仕途的華山路,因其意義重大,歷史上的科場舞弊案層出不窮。為了保證科舉的公正性,唐開元時代起,凡有與考官有親故關系的考生,都必須回避他地,另行考試。到了宋代,“鐘鼎之家”的子弟們在科舉考試后,必須再加試一場,以示公允。
“千里當官只為財”可以說是明清時期任官籍貫回避的最好寫照。明清時期的回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法律略有緩和,只規定不得本省為官。一旦為官,便要拿著身份證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稱為“避籍”。這種避籍也存在一些問題。官員遠赴他鄉,異地為官,對于任職地的風俗很難事先了解,也可能會出現語言不通的現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難。然而通過這樣的辦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轄地舉目無親,避免過多的社會關系造出人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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