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催眠狀態和其它意識狀態
在解釋催眠現象時,是否有必要使用“變換狀態”這一律念,目前還有很大分歧。筆者認為,人的意識狀態無時無刻不在變化;主觀催眠感受也代表著一種意識狀態的改變,只是它大大超越了受術者正常的意識感受規模。本章盡力論述這一看法,以圖打消人們的不合。為此需要探討多少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意識的性質問題。
3.1 意識的性質
當我坐在萊斯特綜合技巧大學語言病理研究所的盤算機房撰寫此書時,我“意識’倒許多事情。首先我被本段的第一句話的措詞所困擾,它好像表白了我想要抒發的意思,但我又覺得不太適當。為了保留我對自己意識的這種解釋,我決議不予修正,但它依然使我感到不安。我也意識到,我心坎正力求將我下一步要表達的思維見諸文字。這些都屬于內部事情;除此而外,我也意識到外部的事情。
外部事情包括走廊對面秘書正在打字;監測器屏幕上的閃耀光點(與屏幕上的文字相比,我似乎更加注意到光的閃爍);由于坐勢長時間不變而引起的右腿輕微不適感;以及室溫略微偏高的感覺。我能夠取舍性地將注意力指向這些外部事情的任何一種,并加以摸索。我也可以將注意力集中到我右腿的不適感覺上;而當我這樣做肘,不適感覺好像擴散開來。這并不是說右腿不適逐漸加重了;我的意思是這種感覺好像盤踞了我更多的意識。與此同時,由于我正在考慮一種軀體感覺,故對其它含混的不適感、癢感也更加明確地體察到。我決然毅然說明,我似乎未體驗到任何欣快的軀體感覺。
這種控導注意力的能力是意識,因而也是催眠的一個重要問題。當我思考這句話的時候,若干心理學家的姓名進入了我的意識。首先是布羅德本特,緊接著是波斯納和施奈德。“布羅德本特”出現的原因仿佛不難說明。對我來說,“布羅德本特”與注意力概念的聯系最為親密,這從他的有關著作(如布羅德本特,1957)即可看出。然而,“波斯納”和“斯奈德”的出現是很難解釋的。我認為其原因如下:在考慮注意力的控導問題時,使我“想起”注意力不能得到控導的前提:而這又“提醒”我考慮到意識的自發和節制情況。波斯納和施奈德兩人都曾闡述過這一問題。在此我為“想起”和“提示”兩詞加了引號,因為我確信它們無一是意識進程,都只不過是意識的自發情況。
我又意識到,自己正在為后面兩個人名而感到不安。當查找自認為是我正在尋思的參考材料時,我發現自己的記憶很可能有誤。我沒能找到由波斯納和斯奈德二人合撰的論文,不過我仍舊有些相信,如果再進一步查問,我還是可能找到該文。我最后所找到的是兩則參考文獻,一則是波斯納與斯賴得合撰的一篇文章;一則是斯奈德與希夫里會撰的一篇文章。我說出這些內容,目的在于告知欲進一步探索這類混雜的人們,我的記憶之誤是由于“斯奈德”與“斯賴得”聽起來相似所造成。
通過對自己主觀體驗的說明,我們可得出什么結論?首先,我知曉外部事情:其次,我知曉內部事情;其三,在某些情況下,我似乎能夠控導我的注意力;其四,我能監察這些注意力轉移。其五,我能監察這些意識并且探索其性質,這一點或許最難體會。我認為,最后這種能力類似于奧特雷(1981)所說的“反射意識”,以及漢弗萊(1984)所說的“反射意識”或“意識之意識”。
這里并不是說意識有什么級別和順序;上面所談的只是對自己意識之客體進行分析的方法。而即使是對自己意識的監察,最好也要置之于統一檔次進行考慮,否則便可能進入一種無窮制的回歸,即意識有很多層次,而每一個意識層都能監察了一個意識層。這是很危險的意見:而且在理論上也不需要作這樣的理解。比擬審慎的看法是,意識的監察并不是一種特別的景象,而不過是意識的一種種別。
3.2 催眠與意識
我盼望讀者讀到此處,即開端清楚催眠和意識問題對催眠實踐的主要性。被催眠者用以斷定自己催眠深度以及自己是否進人催眠狀態的能力正是上述最后一類,即意識的監察能力。下面舉一個例子,它有助于闡明這個問題。
珍妮特平生第一次經歷了催眠誘導。誘導過后,她談了自己的體驗:
我不知何故而跑到無比放松,不僅軀體放松,而且精神也是如此。并非睡意朦朧,而似乎是我任注意力自在地飄揚。當您要我回憶青年時極愉快的事件時,我發明自己的注意力很難集中于任何一件事情。上肢飄浮真是奇觀。當我正在沉思“我做不了”的時刻,雙臂忽然開始回升,它們確切是自己升浮起來的。在升起之初,我有點擔心,因為沒有掌握是否掌握它,五號理智型人在企業中的領導特質。我沒有試圖去迫使手臂降下來,不過,我覺得即便這么作了,要使手臂降下來好像也是不可能的。很快我便結束了擔憂,而只是集中注意體會正在產生的事情。當你暗示海岸時,我能看見真正的海岸情景而且不愿分開,也不愿醒來。您要 是使時光連續得更長一些就好了。我的感受與眾不同,然而它是高興愜意的。
仔細地分析這一報告,就不丟臉出其中珍妮特的意識之客體的類別。對外部事情的意識顯著存在,如珍妮特對我聲音的感知等于其例;珍妮特也意識到了外部事情,因為她說有那么一會兒她有些稍微的擔憂。她肯定也能監察注意力的轉移,因為她能反應自己的注意力在飄蕩而不是定向的。至于珍妮特所說的感覺異常,我認為屬于監察自己意識的成果。
在催眠過程中,珍妮特地識到了不同的感受。她回想這些感受而得出的論斷是,自己的感覺異乎尋常。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有若干的原因,其中之一是她認為自己的注意力飄蕩不定。此外,她發現自己可以刻畫出印象深入的海濱景致;最情不自禁的是上肢主動地升浮起來,而且是在她正想著它們不會活動的時刻升浮起來的;她感覺到在自己對內部事情和外部事情的意識之間有很多差別;她沒意識到自己給上肢下達的活動指令,而意識到它們正在活動。所有這些都使她相信自己的感覺異乎尋常。
然而,這些情況也能使珍妮特信任自己是處于催眠狀態嗎?這當然取決于他對催眠狀態的理解。如果她認為催眠狀態是一種感到異樣的情形,那么回答是確定的;假如她認為催眠狀態是一種自己和事實完全失去接洽的情形,那么答復則是否認的,什么是側翼。顯然,在對這一問題的見解上是人各不同的。不過,只有訊問珍妮特在催眠時的感觸與畸形有多大不同,個人見地的差別所導致的問題即可防止;由于珍妮特是其意識體驗的最好評判者。
為了得到上述關于個人差異的信息,咱們可以應用不同的研究辦法,如存在整體構造的問卷、綜合調查表以及考察表剖析法等(塔特,1979)。塔特十分推重卡羅里納裁減量表;他認為那是他所見到的測量催眠深度的是適用量表。該量表不封底,對催眠深度的測量范疇不極限。如果受試者認為自己進入了很深很深的催眠狀態,那么他們可以說催眠深度到達100,甚至是1000,第四類型與第六類型。塔特指出,催眠深度量表可以在非催眠情況下使用,例如藥物誘導狀態、冥想狀態,等;當然也可在正常情況下應用(但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有多少深度可言)?_里納擴充量表包含若干項目,每一名目有特定的分值,它們是:
0 =清醒
l—12 =放松的、超然的、觀點運動
20 =痛覺缺失
25 =做夢
30 =健忘、精神安靜、很高的受暗示性
40 =所有反映完整實在
50+ =精力呆鈍
正如本章開頭所說,我認為每個人的意識狀態時刻都在變化。使用上述催眠深度量表將會證明這一點。雖然該量表的敏感性還不足以甄別正常情況下意識深度的千差萬別、但要證實意識深度因人而異則是完全可能的。不承認意識時刻都在變化,這就是對我們自我體驗的否定。當我們監察自己的意識狀態時,我們即對自己意識的一般狀況或狀態作出結論。遺憾的是,大多數人都不具備豐盛的詞匯以表達關于這些狀態的信息;而只是在自己目前的意識狀態發生極大的變化以后,他們才想到可念叨的詞句。
當初似乎應當總結一下上面所提出的觀點。我認為,我們監察自己的意識,故可評判自己的意識狀態,因而也就能判斷自己是否被催眠了。人們的意識狀態時時都在變化;但在正常條件的變化并不太大。不過,在催眠情況下,有些人在監察自己的意識時,可能發現感受與平時大不一樣,這就使他們說自己的意識狀態完全不同。
很多關于催眠是否屬于一種意識變換狀態的爭辯似乎常常疏忽了意識的多變性(Ludwig,1969)。這使人們認為,當研究職員說催眠是一種意識的變換狀態時,同樣也就是說催眠是意識的一種狀態;正常意識是意識的另一種狀態;而冥想是意識的又一種狀態。這不能不令人感到遺憾!我們只要細心分析一下催眠過程,即可揭示出上述看法的舛誤所在。再以珍妮特為例。在催眠誘導之前,她處于正常的清醒狀態;而通過對自己意識的監察,她認為意識是正常的。在暗示她閉上眼睛的過程中,她感覺到自己慢慢變得不太警覺。這是她所報告的最初出現的意識狀態之變化,這種變化的出現極有可能是由于她意識到自己的眼簾正在眨動、她跑到身材異常舒服,感到非常放松。她意識到自己的注意力飄蕩不定,這使得她相信自己不如先前那么清醒,甚至使得她報告說自己的意識狀態又發生了變化,變得完全不如先前那般警覺。她意識到當自己沒有想讓自己的手臂上升時,而它卻正在升浮起來,她還意識到自己因而擔憂。這些都有可能使她報告說意識狀態出現了另一種變化,但不必定說清醒水平進一步降低。我推斷她是處于一種異乎尋常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上述類型的事情在她看來能夠發生,所以她就報告說自己的感受與平時兩樣。她這么講,也是因為她沒有足夠的詞匯描述自己的意識狀態。
我并不是說為了使催眠現象(如上肢懸浮、痛覺缺失、幻覺等)產生,受術者首先必需進入某種不同的意識狀態:我的看法是受術者對自己意識狀態的判斷要以他們正在體驗到的現象的意識為基本。不過,一旦人們發覺到自己的意識狀態異乎尋常,那么其余典范的催眠現象就更輕易發生。讓我們再來考核一下珍妮特的體驗,這樣可使該問題更加清晰。
發生在珍妮特的情況是,在剛開始體驗到某種現象(如放松)并監察自己對該現象的意識肘,她便肯定自己的意識狀態與平時不同。既然否認其意識狀態與平時不同,那么她很有可能會經歷其它催眠現象,因為她預料在不同的意識狀態下將有異常的感受。結果她經歷了更多的催眠現象。如果是這樣,那么又會使她認定意識狀態已發生改變,這又使得她更有可能體驗催眠現象,如此便構成了輪回。在催眠過程的某些階段,珍妮特可能相信自己意識狀態的變化足以使所有暗示給自己的催眠現象都會發生。如果她未能感受到暗示給她的催眠現象的一種或多種.那么就會使其意識狀態更瀕臨正常。顯然,這里同樣也存在著個體差異;個體差異至少可以部分地說明人們在催眠的易感性方面的不同。
杰恩斯(1976)指出,在西方文化中,人們習慣將意識比喻為“容器”,用以解釋其特色。故人們常說開放意識、關閉意識、表淺意識、意識深處的設法、意識深部角落埋伏著主意,等;此外還有很多“空間的”之類的比喻。人們之所以斟酌催眠具備各種深度,這很可能與上面的比喻大有關系。不過,比喻是有局限性的,而且比喻常常會約束我們分析問題的方法。我想提出另外一種比喻,它重要是關于我們對事物的意識,以及催眠如何影響意識的比喻。
這種比方請求讀者設想一個大的電視熒屏,旁邊還有一些測量表。熒屏上有大量看起來是相互分別的圖像,其大小不一。該熒屏有一大特征,這就是你若凝視某一圖像,這個圖像就會擴大,而其它圖像則匆匆變小,不過它們不會完全消散;你若轉而注視另一個圖像,那么這個圖像又開始擴大,而前面擴大的圖像又開始縮小。有時你的注意力不自發地為某一圖像所吸引。每當凝視某一圖像時,你也會看看熒屏旁邊的測量表。所有這所有看起來都與圖像的性質、感官功效狀態有關;而奇異的是,它們與你是否有意識地控導自己的視線也有關聯。
當然;這是用比喻解釋對事物的意識以及注意力的控導。這是一個極簡略的比喻,其獨一用意就是借以說明催眠影響這些過程的可能途徑?赡芡緩街,無論你是否注目圖像,催眠都有可能改變其大小。其機理大略是催眠暗示引起不同的刺激基,而這些刺激在注意力控導之前即已發揮作用。不過,海爾加德(1983)在其論催眠和痛苦悲傷的著作中指出這是不可能的。
另一個可能道路是催眠也許轉變了人們控導注意力的能力。故留神力要么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下固定于某一特定圖像。要么就是漫無目標地在局部或全體圖像上往返掃描。實際情形看起來老是如斯。第三種可能門路是,當人們凝視圖像,它會擴展:而其擴大可受到催眠的影響。如擴大速度可能加快或減慢;或者基本就不會擴大;甚至也可能縮小。催眠的這種作用可能是在注意力被控導(或失控導)當前出現的。
催眠還可能影響監督著各種情況的測量表,也就是說催眠能改變人們對意識的監察能力。如果這種監察能力發生改變,那么我想他將會說自己的意識狀態發生了變化。不過,比喻究竟是比喻;由于我們取得的證據愈來愈多,舞臺催眠的作用機理也就會逐漸被揭示。這里我愿望讀者從上述假想中得到興致和啟示。
本章的另一目的是將催眠和習慣上與催眠密切相關的其它現象作一比較,這里我抉擇了其中的睡眠、放松、冥想和藥物誘導狀態來進行分析
3.3 催眠與睡眠
只管誰都要睡眠,但很顯明,誰也不能從本人的休會中得到大批的睡眠常識。在這一范疇里,恰是因為迷信研討方式的出生,特殊是腦電圖(EEG)的發現,便使得對于睡眠與夢的知識爆炸性地增加。在做腦電圖記載時,要將電極置于頭皮上,丈量腦的電運動變更。德門特跟克萊曼(1957)通過記載腦電圖而分辨出睡眠的四個不同階段。在第1期睡眠中,腦電圖浮現高頻、低幅的波形,與蘇醒休息狀況(0期)的波形相近,只是較不規則。在這期睡眠中,人們正在打打盹。而且若從這期睡眠中醒來,人們甚至否定正在打盹兒。
第III期睡眠的腦電圖以大而低的波形為其特點,偶然見有短時的、有節律的低頻波(稱為“棱形”波)。第II期睡眠較第I或睡眠為深,催眠。第III期睡眠又較第II期睡眠為深。在這一期睡眠中,腦電圖的波形更不規矩,其間也有梭形波,只是其波幅較高;偶然也可能呈現大而慢的波形。第IV期是最深度的睡眠,在腦電圖上以大而慢的波(6彼)為其特征。此外還有眼快動(REM)期睡眠,這時人們正在做夢。在一夜的睡眠中,人們均勻要閱歷5段眼快動睡眠,每段距離大概90分鐘。眼快動睡眠交叉在一夜睡眠的各期之間。
被催眠者腦電圖的波形與睡眠者腦電圖的II、III期波形和IV期的波形好像有很大差異(埃文斯,1982)。例如在催眠過程中簡直沒有IV期6波的跡象出現。徹脫克和克拉烏茲(1959)討論過I期睡眠與催眠在腦電波上的相似性。這種相似當然部門是因為催眠師暗示受術者覺得瞌睡,正在閉上自己的眼睛,甚至題上 1—2秒鐘。或者正如埃文斯(1979,1982)指出,它是由腦電圖記錄的不敏理性所致;催眠與睡眠的腦電活動原來可能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為腦電記錄時的過多煩擾所掩飾。可以預感,如果為受術者施加“覺悟”誘導,而不是相反的“睡眠”誘導,那么其腦電波將有很大差異。(班亞,梅扎羅斯、格雷古斯,1981)
為什么催眠曾被視為是與睡眠雷同的狀態,這一點是很明白的。在別人看來,正在睡眠的人與經過“睡眠”誘導催眠了的人在表示上報相似;二者顯然都可產生不隨便活動,如活潑的做夢。睡眠與催眠的另一個可能的相似之處在于,有人(埃文斯,1977)發現受術者在接收哈佛群體催眠易感性量表A表的測試時的得分與他們的夜間入睡能力有關。埃文斯(1982)認為,這種相干可能是因為人體內存在一種控制意識程度或意識狀態的機制;而該機制無論在人們進入催眠仍是進入睡眠時都施展作用。除了上述相似之處以外,人們一般認為睡眠與催眠是大不一樣的兩種狀態。
3.4 催眠與放松
毋庸置疑,被催眠者看上去極像處于放松狀態的人,無論這種放松是不是由別人施加誘導程序所致。而僅僅是因為兩種現象貌似相同便認為它們實質無二,這種看法之過錯同樣也是毋庸置疑的。為了弄清催眠與放松之間的關系,有必要研究更多的貨色,而不僅僅是其外在表現。
正如前章所述,埃德蒙斯特(1981)認為催眠與放松有相似之處;在此我不盤算反復其論點,也不籌備提出相反看法。我想作的是分析人們常把催眠與放松認為是相似現象的原因。其原因之一是,催眠誘導技術常常波及放松方法,例如催眠誘導中的進行性放松方法就包括逐漸放松各個肌群直至全身放松。進行性放松也可使用雅各布森氏法(1938),其操作是各個肌群首先增添張力然后放松。如果受術者接到放松指令,他們是可能遵行其事的,這一點并不驚疑。
另一個起因正加瓦格斯塔夫(1981)所說,當受術者詢問別人被催眠是哪樣的感觸時,得到的回答經常是那就像處于放松狀態。能夠猜想,良多受水者由此而等待著自己將會放松,因此他們也將會把自己的感想描寫成放松狀態。
埃德蒙斯特(1981)對放松狀態和催眠狀態的許多生理數據作了分析比較,這些數據包括腦電圖、血液化學、血壓、心率、外周血流量、呼吸、代謝、體溫以及皮膚電位測定。其結論是這些指標在兩種狀態間并無真正差別。不過,這到底是說明兩種狀態生理數據的真實相似性,還是僅僅由于測量儀器的不敏銳?對此還值得持續探討。
總之,我認為放松并非催眠的一種必須隨同現象,因為在催眠過程中,有些受術者正在用勁,或者正在發泄感情;要是將這些人也視為放松就非;恼Q。我認為,如果催眠誘導使用了放松暗示,或者受術者期待著出現放松感覺,那么他們在被催眠之后顯得放松,也呈文自己感到放松,而且還出現放松狀態的生理變化,這一切都難能可貴。這是一種合乎清算的說明;除此以外,沒有必要作其它任何解釋。
3.5 冥想
冥想(Meditation)作為一種使自己順應上帝、順應某種神靈或天然、適應一切的修行,常常與宗教聯系在一起;也常常被認為是一種意識反常。冥想者可以從中失掉情性和啟發。不過,在尋思冥想之時,他們雖然顯得十分地聚精會神,但在冥想停止之后,常常又難于體會悟性和理解啟示。這種狀態也常被稱為斷魂狀態。有教訓的冥想者在進入這種狀態以后,可以全身放松并且失去痛感。有一種由瑜珈修行人、馬赫里希.瑪黑斯使之廣為傳播的冥想技術,名日“先驗冥想”(transcendental meditation, TM),修行者反反復復吟誦咒語(曼陀拉,mantra),即一個詞或一種聲音,直到自己所生機達到的銷魂狀態的深度。
本森、克里帕(1976)以及本森、科奇、格拉思韋勒、格林伍德(1977)列舉了一些正常規則,依照這些規則訓練即可發生相似于冥想的感受。練習者坐破,眼睛閉合;首先放松雙足部肌肉,而后向上逐步放松各個肌群;鼻呼鼻吸、節律整潔;同時還要重復默誦某個詞語。訓練的環境最好要寧靜,但不須要任何帶有神秘顏色的部署。
由此可見,冥想好像類似于自我催眠,而冥想的某些現象,如放松和痛覺缺失,肯定也可以在催眠狀態下出現。不過,催眠概念的含意似乎校冥想更廣;將冥想看作是催眠的一種情勢或許更切合實用。
3.6 藥物誘導狀態
藥物被用于誘導意識的變換狀態已有數千年的歷史;固然人們對意識變換狀態還沒有明白的定義,但對于藥物可能引起意識變換狀態則無任何爭議。除此而外,藥物的后果還可因服藥者的盼望、環境,以及服藥劑量和其它許多因素而變化;而讓人相信藥物可以導致意識狀態變化的也正是被試者的講演(或許還有研究者的臨床察看)。為了分析催眠與藥物誘導狀態之間的相似性,這里討論三類藥物即克制藥、高興藥和致幻覺藥的作用。
抑制藥包括在所有藥物中最風行的藥物——酒精。在相對低的血液酒精濃度(0. 05%)下,人的警惕性下降、判定力阻礙、抑制能力削弱;當其濃度增高時,人的反響時間延伸,實現動作越來越受到障礙;當其濃度達到0.35%時,即出現外科麻醉現象,而且有可能逝世亡。巴比妥鹽是一種抑制藥,它可以作為精神緩和患者的和緩刑或安息藥。大量服用巴比妥鹽與大量服用酒精的效果大抵相同。與其它抑制劑比擬,鴉片制劑對人體感覺和運動的影響方法有所不同。
高興藥包括最為流行的兩種藥,及咖啡因和尼古丁。咖啡團一般通過喝咖啡和飲茶而攝入體內;尼古丁存在于煙草之中,一般由抽煙攝入,但有時也由咀嚼煙草而攝取。有趣的是,在特殊的環境里,在特殊的期冀中,尼古丁對于使用者與其說是一種興奮劑,還不如說是一種放松劑。另一類較強的興奮藥是安非他明;右旋苯胺硫酸鹽以及苯丙胺片是目前利用最普遍的含安非他明成分的兩種藥,它們通過加強中樞神經體系的活動來進步清醒程度和減輕疲勞。還有一種運用廣泛的藥物是可卡因,與安非他明一樣,它能增強盛腦的警覺,使人們更長時間地工作和思考而不覺疲勞。
致幻藥的典型作用是造成知覺扭曲。這類藥物中最廣為人知者是大麻;還有一種名為麥角酸二乙胺(LSD)的致幻藥也很有名。后者在幾年以前在“擴大意識”時尤為需要。這類藥物的作用同樣也隨環境和服用者的奢望而變化;在某些環境里,LSD可能引起重大的可怕體驗。
經由上述扼要探討,藥物誘導與催眠之間的相似性也就變得明了起來。首先要強調的是催眠的絕對保險性。上述藥物有些個別說來是平安的,如咖啡因;但還有一些,如海洛因,則是相稱危險的。催眠當然不是藥物,但在催眠狀態下又確可涌現藥物所導致的那些效應,如痛覺缺失、放松和幻覺(催眠時是否出現幻覺,人們對此還有爭議)。不外,被催眠者普通感到自己有較大的把持才能;而有些人則以為,由藥物誘導出的體驗可能更加真實;蛘叽呙吲c藥物引誘狀態之間的最大類似之處是它們的作用都要隨環境及人的冀望而變化。毋庸置疑,藥物能作用于中樞神經,引起其生理變化,但服藥者對這種作用的懂得則國人賈異;這正如催眠的作用要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一樣。
3.7 個人領會
在對本章所討論問題的意識方面不乏出色的著作和文獻,如塔特(1969,1979)所撰便是,但大部分的論述還欠明顯。我認為,催眠與其它意識狀態之間的關系雖然令人興趣盎然,但它遠不如從總體上理解催眠與意識的關系更有意思。近些時候,人們對意識的研究興趣高漲起來,如安德伍德和史蒂文斯(1979,1981)的論著即表現出這一點,這值得大大歡送。跟著對有關意識知識的日益增多,使催眠融會到意識的總系統統之中也就日益變為可能。不過,這還有待未來。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cuimian/25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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