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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記憶口訣

2012/9/11 13:15 作者:jiyifa逍遙 本文已影響:2032人 
一、管轄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門管得寬,
偷搶拐賣和詐騙,殺人放火與強奸;
要是罪犯是個官,立案就找檢察院,
貪污賄賂和瀆職,利用職權侵人權,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級以上先過關;
侮辱誹謗和虐待,暴力干涉與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沒人管,
侮辱誹謗別過分,危害國家有國安;
輕傷重婚遺棄案,通信住宅知識權,
偽劣商品做與賣,公安檢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證據,去找法院也給管;
還有一些小機關,光看名字就好辦,
走私犯毒找海關,危害國家有國安,
軍隊只管軍內事,監獄只是管罪犯;
雖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牽連幫著辦。
二、級別管轄 
法院專職管審判,基層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無期/死刑往上傳, 
上院接案忙判斷,不夠標準往回返, 
檢察機關權力大,送上以后不退還; 
國家安全和老外,死刑無期歸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傳,全案一起連鍋端, 
上院認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審判; 
兩個高院挺清閑,不歸自己不審判, 
死刑復核最高管,權力下放挺混亂。 
民法口訣
1、民事訴訟特殊時效
一傷未租寄,兩年有效期;三環被污染,四年有兩際;五年人壽險,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第三句含義是環境污染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四年有兩際”指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和國際技術轉讓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五年人壽險”指的是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況。
最后一句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可能還有其它特殊的訴訟時效沒有包含進來,如果大家感興趣,可以在遇到時編進去一起記憶,效果會很好。
2、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
口訣:條約優先,國際慣例;行為能力,可以定居;不動產權,所在法律;合同爭議,不選則密;侵權之地,同國法律;結婚之地,法院去離;扶養關系,被扶最密;動產死地,不動之律;外法慣例,不違公益。
說明:此章內容很重要,幾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訣,每句和一條對應,一對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則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三、復議管轄 
復議就是找上級,省級/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屬,自己部門可處理;
地域管轄比較難,犯罪之地是關鍵, 
流竄犯罪民憤大,管制緩刑居地管; 
幾個法院都有權,誰先受理誰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適,必要之時可以轉; 
國際犯罪影響大,誰能捕獲誰能判, 
車船飛機�?康�,列車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廟,國外犯罪原籍管, 
使館雖說中國辦,可是也按外國算, 
老外國外欺負人,他一入境咱就辦;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歸原審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適可以轉, 
服刑其間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須管, 
脫逃其間犯了罪,哪里發現哪里管, 
這些囚犯真麻煩,不如一槍崩了算; 
現在軍民搞共建,可是審判分開算, 
只要不是穿軍裝,一律就歸地方辦, 
軍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歸軍隊管, 
鐵路法院管自己,有點爭議地方判。
四、關于拘留 
被發現,有證明, 
被指證,畏罪行,(“畏罪”自殺/“畏罪”潛逃) 
毀證偽證加串供, 
多次流竄與合伙, 
不講真話身不明; 
公安機關來執行, 
縣級以上開證明, 
通知/訊問各一日, 
沒有問題就放行。 
三日上報檢察院, 
七天之內作判斷, 
普通最長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長限。 
關于逮捕 
三證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決一執行, 
通知/訊問各一日, 
不妥釋放發證明。
注:“三期”:重病/懷孕/哺乳,與勞動法“三期”區分。
讀此口訣,記憶34種從重情節 
情節加重犯,罪名多又亂,讀過此口訣,記憶不困難: 
幼女跟兒童,索賄與累犯; 
內外勾結犯國安,利用武/警搞叛亂; 
四個未成年, 
教唆毒品與販黃,引誘聚眾搞淫亂; 
四個國家干, 
失職造成破產,掌握機密逃竄,非法拘禁和誣陷; 
三個司法員, 
偽證毀證妨作證,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進房間; 
拘禁毆打又侮辱,利用賣淫促三產, 
假幣制造運與賣,保護區里樹亂砍, 
郵政人員搞偷竊,個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裝掩,冒充警察騙,緝毒人員護毒犯, 
毒犯二進宮,制黃又亂傳,監管虐待死與殘, 
騙匯偽造報關單,有關人員幫著干, 
戰時破壞與阻礙,軍隊裝備與人員。
關于結果加重:
1.搶劫: 入戶上車搶銀行,多次巨額有傷亡,冒充軍警持著槍,特殊物資不能搶。 
2.強奸: 當眾輪奸,多人傷亡,情節惡劣。
從輕從減和從免,要看情節和表現, 
第一等,應當免,沒有損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輕,毒品收前鏟, 
第三等,應減與應免,兩個過當脅從犯,自首立功雙表現, 
第四等,可減免, 國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現,賄賂雙方交待,小額貪污退款, 
第五等,是從犯,從輕從減和從免, 
第六等,可輕可減又可免,聾啞盲人預備犯,邪教良心有發現, 
第七等,應當減,造成損害中止犯, 
第八等,應當從輕和從減,不滿十八壞少年, 
末一等,可以從輕和從減,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個人所得稅每年1--3分,記一下吧: 
1.應納: 
        工薪承包個體戶, 
        特許稿酬和勞務, 
        股息利息加紅利, 
        偶然所得轉與租。 
2.免納: 
        政府/組織發獎金,(省部級以上) 
        國債利息國家補,(補貼/津貼) 
        三費兩金一賠款, 
        外交離退老干部。(離退休干部/職工) 
3.可減: 
        殘疾孤老和烈屬,自然災害受痛苦; 
        減免不能太隨意,財政部門來作主。 
    注:福利費/轉業費/復員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 
    與民訴先予執行的四費一金一報酬對比記憶: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撫恤金/勞動報酬。 
    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金也免稅。
第一部羅馬歷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個形成憲法的資產階級國家:英國憲法(“近代憲法之母”); 
第一個人權宣言:《獨立宣言》/美國; 
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美國憲法》; 
第一部歐洲大陸成文憲法:1791《法國憲法》; 
第一部資本主義社會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民法典》); 
第一部現代資產階級憲法:1919《魏瑪憲法》(《德意志共和國憲法》); 
規模最大(第一)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1900《德國民法典》(“德國法律科學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寶律令》; 
第一部日本憲法:《明治憲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記一記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鄭國/子產/“鑄刑書”; 
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戰國/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為律:商鞅/秦; 
第一次廢除肉刑:漢文帝; 
第一次確立“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 
第一次“八議”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當”入律:《北魏律》/《陳律》; 
第一次規定“重罪十條”:《北齊律》; 
第一次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 
第一次規定“準五服以治罪”:《晉律》/《北齊律》; 
第一次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設立大理寺:北齊; 
第一次規定“十惡”:《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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