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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易混的數字記憶

2013/1/21 17:21 作者:逸塵 本文已影響:2344人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納稅申報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單付款為3天
4.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5.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6.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7.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8.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驗貨付款為10天
9.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10.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11.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12.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13.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4.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15.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6.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7.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18.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9.匯兌 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20.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21.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2.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2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4.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5.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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