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權含義:
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
公民的政治權利:
權利 | 內容 | 意義 | 注意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和被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是 | 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行使這個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和標志 |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政治自由 |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 | 自由是相對的,沒有脫離法律約束、絕對的自由 |
監督權 | 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 | 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 必須采取合法方式,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干擾公務活動 |
我國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權利: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言論自由:公民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結社自由:公民以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集會: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
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
示威: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我國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權利的意義:
(1)有利于人民充分表達意愿,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2)有利于公民充分行使監督權;
(3)有利于民族團結、國家安定。
公民應依法行使政治自由權利:
公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政治自由權利,如果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游行的法律規定:
1、游行應當和平進行,不得攜帶武器,不得使用暴力,不是進行犯罪活動。
2、必須遵守臨時警戒線,不得逾越規定
3、必須在政府允許的地域范圍內進行
4、必須遵守相應的時間規定
5、必須按照許可的事項進行,負責人員有維持秩序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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