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鴉片貿易政策的變化
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人們對于毒品危害的認識,國際上反對鴉片的呼聲逐漸高漲。這主要有三個原因:1、中國土藥種植的增多與質量的改進,再加上印度鴉片價格的上漲,使洋藥進口減少;2、英國人民對于鴉片貿易給中國帶來破壞影響的認識;3、印度國內鴉片消費量超過出口量。[4]基于此,19世紀70年代以來,英國國內反對鴉片的公眾輿論日益熱烈。這一時期英國國內反對鴉片的言論及活動,國內外學者已對之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在此不再贅述。(可參見王宏斌:《清末新政時期的禁煙運動》,《歷史研究》1990年第4期,41—42頁;王宏斌:《二十世紀初英美對華鴉片政策與清末禁煙運動》,《南開史學》,1992年第2期,122—145頁;[美]馬丁·布思:《鴉片史》,任華犁譯,海南出版社,1999年,172—179頁。)
對于英國國內反對鴉片的言論及活動,中國駐英官員及國內媒體及時地將其反饋給中國政府和民眾。早在1877年,駐英使臣郭嵩燾和劉錫鴻在給清政府的《請禁止鴉片折》中就對英國國內的反對鴉片情形作了描述:“西洋人士知鴉片煙為害之烈,與中國受害之深也,相與設為公會,廣勸禁止栽種販賣,臣至倫敦,其地世爵夏弗斯伯里及議政院紳馬克斯求爾德及教士里格、丹拿、畢士等五十余人,相就論此,義形于色”;“其后屢見英國士紳力陳鴉片煙之害,發于至誠,又復會集多人,陳述此義”。[5]清政府接到這一奏折后,即諭令各省將軍督撫辦理禁煙,并要求郭嵩燾與英國官員妥為籌商,“果使外洋煙土不入內地,則中國栽種罌粟之風不難自行禁止,而吸食亦可永絕”[6]。
此后,于1890年隨薛福成出使英國的許玨,在寄回國內的信函中屢屢言及當時英國國內反對鴉片的情況,“今年三月間,英國禁煙會紳士曾在議院倡議限制印度種煙之數,一時韙其議者居十之六”,“至四月下旬,會紳復開院集議,欲遣人至中國上書總署,請乘此時禁煙,系是絕好機會云云。當時玨亦在坐,親聞其議。其首事者旋來署謁見星使,備陳愿助中國之意,且述同治八年恭邸面勸英國阿使禁止販煙之言為證,謂今日情形異于疇昔,目前中國如持此議,教會從而和之,力可辦到,請將此意轉達總署”。[7]并于1898年12月7日所上《請慎外交飭內治折》中將此情形匯報給清中央政府,得出“我即議禁,而英國未必從者可弗慮”[8][4](P.22.)的結論,可惜這一奏折留中未發。
1906年6月1日,《字林西報》對于英國議院討論禁止鴉片貿易的結果作了報道:“英議員條議請禁止鴉片貿易,議院深然其議。印度部大臣摩利,謂中國如能禁止吸煙,印度自當廢止鴉片貿易,雖損一己之利,在所不恤!盵9]就此,《外交報》上刊登了《論禁煙與外交之關系》一文,呼吁抓住這一機會,實行禁煙!凹敖穸徒麩熞皇,立其始機,以為補救曩失,改良萬事之根本。如是則往日中國恥辱之事,可以得雪;如是則今者英國廢止之議,可以實行;如是則漸躋文明大國之列,可以有望。茍其不然,則坐失事機,重遺恥辱,竊恐他日外交上之輕侮,有非意料所及者矣!盵10]同期,駐英使臣汪大燮向清政府所上要求禁煙的奏折中也將英國國內反對鴉片的情形作了匯報。
英國鴉片貿易政策的松動,對于清政府發動禁煙運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禁止洋藥進口,不僅是禁煙運動的一項重要任務,而且也是其成功的必要條件。只有禁止洋藥進口,才能保障禁煙運動的最終勝利。因此,當英國發出了可以配合中國禁煙的信號后,清政府抓住了這一千載難逢的機會,于1906年9月20日(光緒三十二年八月初三日)頒布了禁煙諭令,要求十年以內,“將洋土藥之害一律革除凈盡”[11],從而拉開了清末新政時期禁煙運動的序幕。同時,也將中英關于禁止洋藥進口的交涉提上了日程。
二、禁煙初期的中英交涉
對于禁種、禁吸,因屬于內政,清政府可以完全自主,而對于禁止洋藥進口,因與英國定有允許鴉片貿易的條約,則屬于外交,清政府必須與英國談判解決。1906年11月21日[12]會議政務處奏擬《禁煙章程》,其第十條即要求外務部與英國使臣妥商辦法,“總期數年內,洋藥、土藥逐年遞減,屆期同時禁絕”[13]。據此,外務部于11月29日[14]向英使遞交禁煙節略,要求英國逐年遞減印藥進口。
1907年1月25日,中國駐英使臣汪大燮將外務部所擬《暫禁鴉片貿易章程》譯呈英外部大臣葛雷,其主要內容與《外務部致英使禁煙節略》完全一致。此后,中英雙方以照會形式,經過交涉,就外務部所提各條達成了共識。其交涉內容與過程如下:
(一)漸禁印度鴉片進口。外務部認為:“土藥既限十年斷凈,洋藥亦應以十年為期,方可同時禁絕,則惟有洋藥進口數目,分年遞減,庶幾逐漸減除!币虼私ㄗh“以一千九百一年起,至一千九百五年止,此五年內核詳洋藥進口總數,折中定額,請貴國允自一千九百七年以后年減一成,十年凈盡”。[15]對此,駐華英使朱爾典(JohnNewellJordan)于1907年2月6日致函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詢問外務部所建議出口印度鴉片須自一千九百零七年后,每年遞減十分之一,是否指由一千九百零八年一月開始,旋爾又指出,印度政府“已準鴉片依舊發售,至該日為止始行限減,期前若須更章,則于印度政府有所不便”[16]。很明顯,此函名義上詢問,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討價還價。2月9日,唐紹儀在復函中說,自一千九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國也不拒阻,但運入中國鴉片應歲減九分之一,“以期于光緒四十二年內(即一千九百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一千九百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得以一律禁絕,于是與中國政令相符”[17]。但英方并沒有接受外務部的這一意見,而是提出了一個相反的方案,即限制鴉片由印度出口的數量,而不是中國進口的數量。8月12日,朱爾典根據英印度部的意見照會外務部,“今敝政府之議,凡運華印藥之多寡,無庸中國限禁,仍由印度出口時,自行限定數目。一千九百零一年至一千九百零五年,出口印藥,每年通扯有六萬七千箱,其中運至中國者,則占五萬一千箱,今擬此三年內,每年將出口(中國)之數,減去十分之一,即一千九百零八年,限六萬一千九百箱,一千九百零九年,限五萬六千八百箱,一千九百十年,限五萬一千七百箱,倘此三年內,貴政府能設法實行禁止吸食栽種,則英政府必于此三年期后,每年按照此數,減運出口,至土耳其、波斯及他國之鴉片,中國政府必須分別同時限禁入口!盵18]很明顯,這一限制印藥出口,以減少中國印藥進口的措施很不完善。此建議的基礎是漸減銷往中國的五萬一千箱,銷往他處的一萬六千箱卻不變。而隨著中國市場洋藥價格的暴漲,這一萬六千箱印藥可以輕而易舉地流入中國市場,卻不受任何限制。對于這樣的建議,清政府并沒表示異議,但對此建議的理解,仍然與英方有一定的差距,“中國政府允自一千九百八年一月起,每年減少由印度運入中國洋藥數目,以期十年禁絕之議”[19]。從印度方面說,實際上是減少鴉片出口,而中國方面的進口是否減少則不在其考慮范圍之內。清政府雖然同意了英方的這一建議,但仍然用了減少“運入”印藥這一字眼。同時,對每年由印度運入中國的鴉片箱數也存在分歧,“按海關貿易表報,一千九百一年至一千九百五年入口總數,每年僅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七箱,每箱一百二十斤”[20]。英方對此解釋說:“五萬一千之數,實已包含由印度運往各口岸及香港而言!盵21]此外,英方已敏銳地察覺到了清政府模棱兩可的答復,因進而強調:“印度鴉片運入中國者,無庸在通商口岸限禁,印藥出口,則由印度政府自行減運,中國政府若能允許,則每年減運五千一百箱出口,較之中國限四千二百三十二箱入口為更妥!辈⒁浴疤仍谥袊诎断藿,則仍須俟各國允諾而始可實行”[22]來要脅。后清政府再次照會英駐華公使朱爾典,同意自1908年起出口印藥按年減5100箱。至此,清政府雖經多方爭辯與交涉,最終還是完全接受了英方的建議。
(二)派員前往加爾各答監視拍賣打包。外務部認為印度之加爾各答為洋藥總匯之地,現在既然商議減成進口,因此建議“由中國派員前往加爾各搭監視拍賣打包,使發運之洋藥知有實數”[23]。對此,英方并無異議,只是強調中國所派之員不能有干涉之權。雙方就此問題很快達成共識。
(三)增加洋藥進口稅。外務部認為:“洋藥之力量本倍于土藥。查從前土藥稅,每擔歲抽銀,小則六十兩,至多不過九十兩,現在已加至每擔一律抽銀一百十五兩,而洋藥之厘稅并征,每擔只抽銀一百十兩,是洋藥之力既厚,而所征之稅實較土藥為輕,深恐吸煙者趨買洋藥,而煙癮反大,甚非實行減除之法!币虼私ㄗh“嗣后洋藥厘稅照原定之數加收一倍,每擔征銀二百二十兩”,同時強調,“在中國并非計較稅項可以多征,實無非以征為禁,使吸煙者逐漸減除”。[24]對此,英屬印度政府堅決反對,并將其意見函告英印度部。根據這一意見,英外部大臣葛雷(EdwardGrey)授意朱爾典,可向中國政府聲明,加增入口稅厘之議,亦可商議,但需調查三事:“甲,中國所擬重訂稅章,是否各項土藥一律照加;乙,擬訂之土藥稅項,是否增加一倍;丙,印藥與土藥之價值若干!盵25]英方為談判洋藥稅問題而設置的障礙輕易就將外務部難倒,主動表示暫緩加征稅厘,“貴國提出三端,所請查明新定統捐及土藥價值,均非短期所能辦者,因而本部擬目下暫緩加征稅厘,容后續商”[26]。
(四)香港洋藥熬膏問題。外務部認為:“香港向為洋藥熬膏之地,運銷中國境內者,實屬不少。若示禁之后,任其熬膏運入中國內地,則洋藥、土藥即逐漸減除,而熬膏反增,辦法實非妥善!币虼颂岢隽藘蓷l建議,即:“一則請港督協助嚴禁洋藥熬膏不得運入中國境內;一則凡有洋藥熬膏由中國概行收買,亦以征為禁!盵27]對此,因“香港鴉片專賣執照,僅許執照人在香港境內熬制煙膏發售,是以禁止出入口煙膏之貿易,于彼無損,而于香港合例之營業亦無關涉”[28]。經駐華英使朱爾典與港督商議,同意了中國要求港督協助嚴禁洋藥熬膏運入中國境內的建議,并于1907年9月21日照會外務部,建議“中英兩政府可各在其境內,設法禁止私運私售”[29]。外務部接受了英方的建議,表示“當飭令各省海關擬定章程,嚴格遵奉,以便禁止熬膏偷入中國”[30]。
(五)租界禁煙問題。外務部認為:“租界內煙店、煙館多有開設,其飯館、灑肆、茶室、妓寮亦為開燈吸煙之所,且各行店售賣煙槍、煙斗、煙燈、煙具者更多!币虼,要求英國“飭各租界以內所有清查及籌禁之法,照中國地方官辦法一律辦理”[31]。對此,英方比較配合。駐華英使朱爾典在1907年2月6日致英外部大臣葛雷的信函中說:“鄙見原擬通飭各英界之工部局,于華官未請封禁煙館之先,即自將界內煙館悉數封禁!钡蛭词盏接⒄手姓k理禁煙明文,當署鎮江領事施向其詢問租界禁煙事時,只能答云:“如有地方官請其禁煙,盡可聲言界外煙館果已禁絕,租界之煙館自必封禁,若非奉到命令,暫可毋庸提議!盵32]。1907年4月27日,葛雷電告朱爾典,同意其意見,“于華官未請各領事禁煙之先,須由租界工部局自行查封煙館。惟須界外煙館早己實行停歇,方可照辦”[33]。朱爾典查英租界之有煙館者,僅鎮江一口岸,遂告知署鎮江領事:“租界外之煙館,華館若已實行封閉,則須知照工部局仿照辦理!盵34]同年8月20日,朱爾典照會外務部,告之英方對于租界禁煙的決定。外務部對此十分滿意,“至各口岸租界禁止煙館、吸煙處所及售賣煙具各鋪之辦法,貴國允如華官在租界外實行照辦,各租界工部局不俟華官請辦,亦自行設法辦理。此舉足以表明貴國極力贊助中國政府之意!盵35]
(六)禁止嗎啡進口。早在1902年9月5日,英國就已于《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十一款允許禁止嗎啡任便販運來華,但要等到有約各國應允照行,乃可舉辦。為此,外務部于1906年3月照會未經新訂商約各國,一律請允禁止嗎啡及藥針販運來華,“現各國已大半應允,只有數國未覆,亦已照催”。因此,外務部再次要求英國“即允舉辦,切實施行”。[36]英方對此的答復依然是老調重彈:“禁運嗎啡入口一事,各國若皆允從,敝政府甚愿協同辦理!盵37]由于片面最惠國條款的束縛,清政府對此也無可奈何,只有首先尋求全部有約各國的同意,“中國政府與各國文件往來,各國均與英國所見相同,只有日本一國,尚未接得該國政府覆文。一俟日本政府覆文允諾,即將照會通知各國使臣!盵38]可見,半個世紀以前由外交無知而造成的惡果,仍然束縛著半個世紀后的外交。
以上六項交涉內容,雖然是由外務部首先提出,但最終都是按照英方修改方案執行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交涉的內容并沒有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只是以照會的形式達成共識,這為以后英方強迫清政府續定禁煙條件提供了把柄。
三、英方對禁煙運動的調查
因為禁煙運動關切自己的切身利益,英方對其一直密切關注。清政府頒布禁煙諭令的當天,駐華英使朱爾典就將此消息電告英外交部大臣葛雷。此后,凡中國頒布有關禁煙的諭令、章程,朱爾典都及時將其通過電報或信函告知英外交部。此外,朱爾典還通過各地英領事、傳教士搜集有關禁煙運動的信息!爸恋胤焦僦绾无k理,官民之對付此事,及關于此事之一切詳情,均望隨時報告。緣此事關系甚重,中國果用何法使此章程實行,本公使必欲得聞,以便將實情入告英廷。至種植罌粟各省,為領事足跡難及之處,則教士與居住內地之人,必能知之。其種植罌粟之地,計共若干,華民之對于禁煙章程,如何應付,教士當有所聞,是以此等情事,可向教士詢訪?傊,凡可設法探詢之處,必當竭力以求之也!盵39]
此后,英國對于中國禁煙運動的調查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禁煙事宜說帖。由朱爾典報告的禁煙說帖共兩次,是對中國禁煙運動初期全國禁煙狀況的總結。1907年11月27日,朱爾典致函葛雷,認為對于中國的禁煙情況雖已隨時報告,“惜未免散而不整”,因此讓使館參贊黎枝“悉心搜羅,錄成說帖”。[40]
這一說帖首先對于清政府的禁煙決心予以肯定,“因以所見現象,及其施禁情節,詳加察核,中國辦理此事,毅然斷然,絕無疑慮,誠出意料之外,蓋歐洲各國行政得宜,而有權決行者,亦恐未能若是之勇果”[41]。接著對于禁煙之困難、中國洋土藥之數、官膏專賣等問題作了簡明的述論。而這一說帖的要端,“乃在考查各省官吏之能否實行禁煙。各省所定章程雖有參差,大抵悉中肯綮,間有不盡合宜或未嘗實行,或不欲遵守者。今試將某省地方所行之事,及實行遵照禁煙之舉,約略言之”[42]。這一部分主要根據駐華英領事的報告寫成,而各領事又得耶穌教士之助,“若輩久居中國,洞悉民情,其所報告,殊為可信。且亦有居處僻遠,向無歐人足跡者,據各教士之復函,皆謂禁煙章程鮮或實行,然地方官若認真辦理,當亦必有可觀……要之,此說帖所載各端,言皆有據,故能適合近情也”[43]。
1908年6月24日,朱爾典將《英使署參贊黎枝第二次鴉片問題說帖》寄呈格雷。此說帖前半部分除涉及中央關于禁煙的諭旨、章程外,還對中英關于禁煙的交涉及國際禁煙會的籌備情形作了敘述,后半部分依然是對各省禁煙狀況的概述。
(二)《英京禁煙總會調查中國禁煙成績書》。1910年,英國禁煙總會函致在中國之各耶穌教會,要求其調查本年春夏兩季,罌粟收成之數。其需報告各項如下:
“一、所報告之區域及其區域所隸屬之省份與府縣;
二、貴地禁煙用何政策,現在種煙成數是否加多,或仍舊,或已減少,或已全禁,務須詳細說明;
三、貴地特別緊要事件!盵44]
該會共收到報告書三百件,又從中撮要錄出,形成調查中國禁煙之概略,此即《英京禁煙總會調查中國禁煙成績書》。該調查書始于四川而言之加詳,“因朱爾典駐使曾言,四川實中國禁煙成敗之標準也”[45],關于其它省的報告書則比較簡略。該書總體上反映了中國禁煙之進步與成績。
(三)謝立山(AlexanderHosie)的調查報告。中英初次交涉中,雙方允認自1908年1月1日起,印度洋藥每年減運出口中國的十分之一,試行三年,以觀后效,如果禁種也能夠每年減少十分之一,則英國將繼續減少出口。到1910年,所定三年之期轉眼即到,因此英方決定派人對中國禁煙成效進行調查。
早在1909年10月28日,英屬印度政府給英印度部大臣摩利(LordMorloy)的信中就提出:“為了英國政府的利益,應由一位官員,例如謝立山先生,他熟悉廣泛種植罌粟的地區,并且對于這場禁煙運動也深表同情,這是不言而喻的,由其獨立進行調查,獲得罌粟種植相應減少的可靠證據后,才能同意1910年以后繼續執行這一協議!盵46]1910年3月23日,葛雷電致駐華臨時代辦麻穆勒(M.W.G.MaxMüller),建議由原天津總領事謝立山負責調查此事。經印度政府與麻穆勒同意,謝立山被正式委以調查中國禁煙成效的任務。這次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確定三年的試驗期結束時中國政府是否已完成協議中的任務,使土藥產量相應減少,從而印度政府應該繼續執行由印度向中國出口的鴉片每年減少十分之一的政策”[47]。
自1910年5月到1911年5月這整整一年的時間里,謝立山足跡遍及山西、陜西、甘肅、四川、云南、貴州6個主要土藥生產省份,經過個人實地考察與采訪,同時也參考一些二手材料,寫出了關于這些省份的罌粟種植與鴉片產量的報告,并及時送呈英國外交部,對于這6省的總體禁種狀況,謝立山認為,“山西實際上已完全停止了罌粟種植,陜西罌粟種植減少大約30%,甘肅種植減少不到25%”[48],而“四川省在1910年—11年季的禁種取得了成功”[49],“云南全省自從采取禁煙措施后種植減少大約75%”[50],貴州則“鴉片種植已減少70%”[51]。
(四)各地英領事的調查報告。各地英領事自始至終一直關注著中國的禁煙運動,并及時將各所在地的禁煙狀況報告給英外交部或英駐華公使。繼駐華英使朱爾典兩次函寄禁煙事宜說帖于英外交部后,英駐華臨時代辦麻穆勒又于1910年3月31日將各地英領事有關禁煙狀況的報告匯集總結,函寄葛雷。英領事所做調查報告有的十分詳細,例如,1910年2月28日重慶署理領事施密士(J.L.Smith)函寄朱爾典的報告即分門別類,條目清晰,其內容包括:種植面積的減少;官方禁止鴉片吸食的措施;吸食的減少;官員、紳士和人民對于運動的態度;替代鴉片的作物;總的評價。[52]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傳教士所做關于禁煙運動的調查報告一般多包括于或附于英領事的報告中。
(五)旅行者的報告。一些到中國旅行或因公出差的英國人,有時也會將所見禁煙運動的情況寫成報告,寄送或請人代轉于英國外交部。
英方的調查,在客觀上促進了各地禁煙運動的發展,具有督促與監督作用。正如曾致力于根除鴉片的四川總督趙爾巽所說,本省每一角落的禁煙運動進展情形,都在英國人的監督和報告之列,這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他與其下屬將這一斗爭進行到底。[53]
四、中英《禁煙條件》的簽訂
早在1909年10月28日,英屬印度政府在給英印度部大臣摩利的信中就已提出中英就禁煙進一步交涉時應討論的內容,主要包括協議的延長期、取消不利于印藥貿易的中國有關禁煙的措施和加增洋藥稅問題[54]。從1910年3月份開始,英外交部、英駐華公使、英印度部和英屬印度政府之間就進一步交涉的內容反復磋商?梢,英方對于即將到來的又一輪中英禁煙交涉做了充分地準備。
對此,清政府并沒有吸取以往交涉失利的經驗教訓,對其認真準備,這從以后中英禁煙談判過程中清政府政策的變化不定就可以看出。但是,清政府也意識到了前此達成的協議中所存在的不足。1910年4月13日,外務部照會朱爾典,指出:“按照中英協議,1909年的印度鴉片向中國進口應減少到40,800箱,而實際進口則為42,182箱,多進口1,382箱。這樣,中國土藥按年遞減,而印度鴉片進口不少反多,定會阻礙中國禁煙!盵55]對此,駐華臨時代辦麻穆勒答復道:“1907年12月2日,中國政府接受了朱爾典所提建議,即自1910年至1905年,印度運往海外各國的鴉片總數平均為每年67,000箱,其中,中國占51,000箱。印度政府允諾,在以后三年中,出口總量每年減少中國所占年平均數的十分之一。這樣,1906年出口數量限定為61,900箱,1909年為56,800箱(并非如閣下照會中所說40,800箱),1910年為51,700箱。中英政府間的這一協議并未包含任何規定,以阻止平均每年運往中國以外的16,000箱鴉片在市場條件的誘導下運入中國港口。這一欠缺,再加之中國鴉片價格的大幅度上漲,可能導致了去年多于40,800箱的鴉片輸入中國。很遺憾,商定這一協議時未能預見這一結果!盵56]1910年7月9日麻穆勒會見外務部右侍郎胡惟德時,建議派一代表就延長禁煙協議的條件與之進行談判,并越俎代庖,推薦曾參加過上海萬國禁煙大會,時任外務部右丞的劉玉麟為最佳人選。遂遞上一份備忘錄,其大意謂:如果謝立山的調查結果令人滿意,表明中國已完成協議中的任務,同時,與中國進行鴉片批發貿易的商人被允許在條約口岸自由貿易,批發商販的數量不被隨意減少,那么,英國政府同意將協議另外延長三年。[57]7月23日,外務部照會麻穆勒,對于其所提要求,即批發商數量不應隨意減少,條約港口的鴉片批發貿易不應干涉,中國政府不能同意,因為這一要求和原定協議不符;十年內鴉片貿易完全停止前,這三年的禁煙協議必須自動延長,因此,不需要進行新的談判。接讀這一照會后,麻穆勒立即邀見劉玉麟,告之如將這一答復于國會宣讀,將會產生不良影響。翌日,劉玉麟通知麻穆勒,謂上次照會是一個誤解,他本人可能會被派來與其談判。隨即,麻穆勒接到了劉玉麟被委派與其談判的官方通知。[58]
1910年7月30日,劉玉麟與麻穆勒就中英間的禁煙協議延長問題舉行第一次會談。麻穆勒交給劉玉麟一份備忘錄,其大意謂:1、英方將放棄要求中方提供統計的證據,來證明中國政府已完成1907年協議中的責任,減少土藥出產的十分之三,并準備將減少印度鴉片出口的現有協議再延長三年。同時,與中國進行鴉片批發貿易的商人必須被允許在條約口岸自由貿易,批發商的數量也不能隨意減少。2、如中國政府接受第一條建議,英國政府允諾,十年期結束,中國的鴉片種植如已停止,他們將采取公平的措施予以配合,禁止鴉片進口中國。3、中國政府是否有任何可行性的建議,以補充印度政府現在采取的間接限制,或者將其改為于條約口岸直接限制。后面這一選擇要求其它國家都接受后才能生效。[59]
同時,鑒于各地英商對于一些禁煙措施的抱怨,麻穆勒于1910年8月1日照會外務部,如果中國政府撤銷阻礙印藥貿易的規章,并保證執行現有條約規定的義務,英國政府允諾,中國政府如能夠提供土藥稅已大幅增加的證據,洋藥進口稅也將增加。[60]
增加洋藥進口稅問題,清政府早在第一次禁煙交涉時就已提出,因英方的故意刁難而留待后議,F在英方竟然主動提出了這一問題,于是清政府馬上給予答復。1910年9月10日,外務部交給麻穆勒一份備忘錄,建議新的洋藥進口稅應定為現有價格30%的從價稅,同時,土藥也以同樣的稅率加增。并聲明,如果英政府同意以上的建議,對于《廣東禁煙章程》中其不滿部分,雙方就不難達成滿意的協議。[61]直到10月25日,外務部才對英方于7月30日提出的建議作了答復:1、繼續減少印度鴉片進口的新協議的期限應定為七年而不是三年;2、1907年,中國政府被允派員前往加爾各答監視鴉片拍賣打包,中國政府將利用這一規定,并建議該員應該有權向所有運往中國的鴉片簽發出口準單,粘貼印花于其箱上,其數以每年允許運往中國之數為準。海關將只允許擁有準單與印花的鴉片運入中國。英國政府如同意這一建議,中國將要求其它國家一體遵守,以約束各自的國民。這樣,對于未受限制的16,000箱洋藥中國就不會再有怨言了。[62]
對于清政府的這兩條建議,英方基本予以肯定。在給葛雷的信中,麻穆勒表示,他很高興新協議的期限被定為7年而不是3年,這樣,中國政府就因自己現在的要求而不能夠再要求縮短原定十年期限,并且對于那些遣責英國繼續將印度鴉片強加于中國的熱心禁煙者而言,英國政府也有了令其滿意的答復,即他們同意在中國政府自己要求的期限內完全停止印度鴉片進口中國。對于中方的第二條建議只是稍做修改,指出派往印度的中國官員無權干涉,簽署出口準單與粘貼印花,都只能由印度政府的官員進行,但并不反對中國官員在場。[63]
這時,劉玉麟已赴英接任駐英使臣,談判轉由顏惠慶負責。從談判進程來看,中英雙方在延長禁煙協議與限制印藥進口問題上基本達成了共識。基于此,麻穆勒于1910年11月1日向顏惠慶遞交了一份草約。對此草約,中方稍作修改。同時,因草約中未涉及增加洋藥稅的問題,在中方的要求下,麻穆勒允諾,如中方同意草約中其它各項,并能提供土藥統稅也同樣加增的證據,則英國政府同意印藥統稅也在合理范圍內相應增加。[64]此后,雙方又互換修改過的草約,在基本問題上并無大的分歧,一項新約的簽定呼之欲出。然而,這次談判遠沒有結束。
在中英就禁煙問題進一步交涉的同時,全國的禁煙運動也在轟轟烈烈地開展,人們的禁煙熱情不斷高漲。全國成立了各種禁煙團體、機構,為縮短禁煙年限、停止鴉片貿易而不斷上書清廷。同時,資政院和各省諮議局也通過了縮短禁煙年限的決定。這些,不能不影響到正在與英國就禁煙問題進行談判的外務部。
1910年12月5日,駐華英使朱爾典與外務部大臣那桐進行了會談。令其失望的是,那桐并沒有就以前談判所得結果繼續交涉,而是宣稱,自從上次會談以后,情況已有了變化,國人與外人掀起禁煙熱潮,要求立即停止鴉片貿易,資政院也于上周通過決議,于1911年1月29日禁止鴉片種植,1911年7月25日禁止鴉片進口,受這些運動影響,中國政府不得不重新考慮自己的態度。翌日,外務部在給朱爾典的一份備忘錄中再次強調,以前所考慮的問題只有洋藥稅的加增,但是現在有必要考慮允許鴉片進口的期限問題了,并表示,如果土藥徹底禁絕,而印藥仍然行銷中國,那是很不公平的。[65]
對于清政府態度的突然轉變,英方表示驚奇和遺憾,并就此問題在英駐華公使、英外交部、英印度部和英屬印度政府之間展開了討論。他們回顧談判歷程,感覺英方在這次談判中已夠慷慨了,中方所提要求基本為其所接受,在即將簽訂新的協議之際,中方的態度又突然轉變,他們感到十分憤慨。然而,他們卻忘記了,作為毒害中國的罪魁禍首,即使他們立即停止鴉片貿易,又有何功可居?不管怎樣,在憤慨之余,他們不得不考慮現實問題。
1911年馬上就要來臨,在這種情況下,英屬印度政府是否應該繼續減運鴉片,另外,運華鴉片是否應該編號。對于第一個問題,朱爾典認為,印度出口鴉片應該繼續按照即將期滿的協議所規定的比例減運,因為雖然中國承認不能夠提供統計的證據,但是英領事的報告,特別是謝立山關于山西、陜西和甘肅的報告,施密士關于四川的報告,婁斯(ArchibaldRose)關于云南的報告,表明中國在禁種方面已取得的成績,足以使英方繼續減少印度鴉片的出口。[66]盡管朱爾典反對于1911年開始對運華鴉片編號,并認為可將此作為與中國繼續談判的一個砝碼,英屬印度政府卻認為,雖然編號有不利因素,主要包括時間倉促、稅收減少等,但其有利的一面也是非常明顯的:這可以證明英方真心想幫助中國禁煙;如果情形不利,這一部分編號印藥可以得到優先保護。權衡利弊,英屬印度政府決定于1911年1月1日開始對運華印藥編號。[67]
綜合英方各部門的意見,1910年12月23日,朱爾典照會外務部,認為在過去的談判中,英方已一再妥協,盡量滿足中方的要求,中方的不合作態度令其十分失望。他提醒中國,現在對于出口印藥的限制并不是以條約的形式執行的,而只是由英屬印度政府所接受的中英雙方臨時性協議的一部分,并進一步指出,如果兩國政府不能續約,協約將于12月31日期滿。言外之意是英國就不再負有繼續減運印藥之責。因此,朱爾典警告清政府,除非中方以麻穆勒的草約為基礎恢復談判,英國政府將嚴格按照條約所付予的權力進行鴉片貿易。[68]
1910年12月30日,外務部回復朱爾典的照會稱,外務部所說在現有情形下對談判問題應重新考慮,并不是想反對11月1日麻穆勒所擬草約中所含建議或對其進行無根據的修改,并申明,在過去的三年中,土藥減少的程度已超過每年十分之一,現在中國更關注于縮短完全禁絕的日期和目前的禁止種植與吸食。外務部表示如果土藥不到7年就完全禁絕,洋藥在中國自然也不會有市場。但外務部作出正式許諾,在禁絕前,按照協約每年按比例減少的洋藥和印藥進口還可以暫允繼續進行。此外,外務部還提出了分省禁運洋藥的建議,即如果一省已禁絕土藥,印藥或洋藥也應禁止進入該省。對于外務部的以上要求,朱爾典認為,如果中國政府可以提供土藥已完全禁絕的證據,英國政府可以同意不到7年就停止洋藥進口。對于分省禁運洋藥,盡管他懷疑其可行性,還是認為對于土藥凈絕的內地省份,可以不發給允許印藥運入的準單。[69]
1911年1月31日,朱爾典才回復外務部的照會,詢問誰將被派來進行談判,以盡早確定恢復談判的時間。外務部告之外務部股長顏惠慶將負責與之談判。1911年2月11日,中英間又恢復了關于續訂鴉片協議的談判。自此到5月8日正式簽訂《禁煙條件》,中英雙方針鋒相對,就有關問題討價還價,各自為本國爭取最大利益。其主要交涉內容與過程如下:
1、洋藥稅的加增。1911年2月11日,外務部向朱爾典遞交了一份備忘錄,還是中國政府所草擬關于鴉片協議的建議。對于洋藥稅,中方建議還應該按照從價稅來增加,英方則反對這一辦法,認為其不可行,并會帶來無窮的麻煩。為了證明從價稅的可行性,顏惠慶于2月21日遞交給朱爾典一份專門關于從價稅的備忘錄,但這并未改變英方對此問題的態度。其實,在1911年2月18日英屬印度政府給英印度部的電報中就稱應堅決反對從價稅,如果土藥稅也相應加增,他們并不反對增加洋藥稅,能夠替代現在隨意征收現象的任何合理的數量都可以接受,但最關鍵的是,所征之稅必須是固定的、定量的。[70]并于3月3日的電報中稱,如果達成滿意的協議,包括制止廣東的隨意征稅他們并不反對將洋藥稅定于400兩,但這應該被認為是能夠接受的最大的數量。鑒于此,朱爾典于2月28日的會談中,否定從價稅的同時,回復顏惠慶英政府可能同意的洋藥稅數目為220兩,也就是中英就禁煙初次交涉時中方所提出的數目。后來朱爾典又于3月7日的會談中提出,如果中國政府撤銷對于洋藥貿易的限制,洋藥可加至300兩。最終,雙方將洋藥稅定于330兩。后來,中方以同意廣州與上海不包括在分省禁運洋藥的范圍之內為代價,洋藥稅又增加了20兩,成為350兩。
2、分省禁運洋藥。在1911年3月7日的會談中,顏惠慶進一步解釋了中方所提出的分省禁運洋藥的建議。中國政府認為,只要某省停止進口土藥,無論其本省出產土藥與否,都應該禁止洋藥運入該省。對此,朱爾典指出,中國政府最初的建議,其目的是在產土省份停止種植鴉片后,阻止印藥取代土藥,并沒打算將這一措施在沿海省份實施,這些省份幾乎不生產鴉片,在這最后五六十年中,主要依靠洋藥。其后,在談判中,朱爾典堅持分省禁運應只適用于出產鴉片的省份,并只能止于他所提出的運輸準單的建議。后來為了打破僵局,朱爾典提出其運輸準單的建議可適用于除七個主要的印藥消費省份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安徽、江西外所有的省份。然而,外務部并不滿意于這樣的讓步。為了使談判在這個問題上取得進展,顏惠慶也曾做出讓步,建議上海和廣州除外,但當時英方不以為然,并堅持將禁運洋藥的省份用”主要依賴土藥”來加以限定。在各省禁煙熱情不斷高漲的情形下,外務部則非常強硬地表示,不僅對于禁運省份不能加以限定,還要將”運輸準單”省去。在這種情況下,朱爾典退而想接受顏惠慶原有的讓步,即將上海與廣州除外,但現在外務部這種讓步也取消了。最后,英方以再加增洋藥稅20兩與取消原擬從英屬印度政府應允減運洋藥箱數中減少5,000箱的計劃為代價,才換取了中方同意在分省禁運洋藥時上海、廣州除外。
3、庫存洋藥。1911年2月17日的會談中,英方提出了協約實施后如何對待庫存洋藥的問題。朱爾典告知顏惠慶,英國政府已做出指示,庫存洋藥與編號洋藥應同等對待。對此,顏惠慶說,他對于庫存洋藥的數量一無所知,這有必要進行調查,并表示,如果數量龐大,應允此項內容就會使這一年協約保證的洋藥減運歸于無效,除非印藥進口也相應減少。2月21日,顏惠慶告訴朱爾典,外務部不可能答應在現有進口量上再加增庫存洋藥,英國政府自己可以通過限定日期或其它方式對其進行處理,但如果是要限定日期的話,所達成的協約應該規定一盡可能早的日期。此后,朱爾典費盡口舌,顏惠慶才稍做妥協,答應假如在以后三年中洋藥進口在協約規定的應減之數外再為減少,庫存洋藥可以與編號洋藥同等對待,同時答應對于1910年進口不足協約規定之數補以5000箱。朱爾典在接受了這一建議的基礎上提出,由中英官員會同登記存于香港和有約各口的無印花之印藥,并從總數中減去10,000箱—5,000,以補1910年進口之不足,5,000為估計正常情況下任何時候都會被存儲之數,以后4年中每年進口除協約規定應減之數外再減運相當于余者1/4之數。對此,中方同意4年減運,但最多只能從總數中減去5,000箱。朱爾典接受了這一建議,并進而提到了何時開始登記無印花洋藥的問題。他先是建議從簽約之日,后又改為從7月1日,并表示,中方在得到其它有約各國同意后,可在簽約后盡早開始拒絕無印花洋藥進入各港口。中方則表示更希望登記庫存洋藥于簽約之日開始,并對庫存與無印花洋藥提出了許多限制,例如,庫存無印花洋藥應該立刻繳稅或者運往上海存放;自簽約之日起,無印花洋藥只應該運入上海。對于香港庫存洋藥則只字未提。對此,朱爾典指出,他無權同意對于已在中國合法存在的庫存洋藥進行不必要的干涉,另外,至少廣州和上海應作為無印花洋藥運入的港口。顏惠慶認為應在登記后兩天內運入廣州,朱爾典則建議在登記后14天內運入一有約口岸。這一問題還未徹底解決,顏惠慶又提出了一個令英方頭疼的問題。顏惠慶明確表示,所登記的無印花洋藥只具有和“以前一樣”的條約權利,而不是和“粘有印花洋藥一樣”的條約權利。不管朱爾典如何指責、要脅,中方拒不讓步,并于4月22日的會談中遞交給英方中國關于庫存洋藥問題最后解決之方法。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待登記的庫存洋藥只能是“和以前一樣”,而不是和粘有印花洋藥一樣;2.印藥出口減少將于1911年而不是1912年開始;3.取消了為填補去年進口不足協約規定之數而從登記總數中減少之5,000箱,同時將香港庫存洋藥運往中國的日期限為7天。對此,朱爾典表示,如果能夠立刻解決這一問題的話,他可以默許第2、3項,但卻不能答應第1項。顏惠慶轉而以將廣州與上海包括于分省禁運洋藥之外為代價換取英方對于上述關于庫存洋藥問題的讓步。但朱爾典認為英方在此問題上的讓步已達到極限,不允許再有別的選擇。最終,中方再作讓步,同意對庫存洋藥與粘有印花洋藥同等看待,英方則允將洋藥稅加增到350兩,并接受了中方關于庫存洋藥的2、3條建議。
4、撤銷對于洋藥的隨意限制與征稅。各省為禁煙所定章程中,有的條款不利于洋藥貿易,從而引起了英商、英領事與公使的強烈反對。在1910年11月份麻穆勒所遞建議中,就包括取消各地禁煙章程中不利于洋藥貿易的條款,而外務部于1911年2月11日遞交給英方的備忘錄中卻不包含這一內容。為此,朱爾典于1911年2月14日的會談中提出了這一問題。顏惠慶解釋說,中國政府認為此次協議是1907年協議的延續,而后者對加于印藥的稅收與限制只字未提,因此,現在的協議也不應該包括這些內容。朱爾典則認為,沒有這部分內容,則等于廢除了現有條約。在2月17日的會談中,朱爾典甚而表示他不能夠簽訂任何對于廣州官員反復違約不加限制的條約。但顏惠慶還是堅持反對條約中包含任何反對稅收與限制的條款,并抱怨麻穆勒草擬建議中關于這一內容的用詞含糊,“限制”一詞到底指什么,并表示,“稅收”一詞包括了各省官員所采取的措施中英方表示抗議的全部,而這些措施只是禁煙運動的自然結果。對此,朱爾典解釋說,英方抗議的真正背景是各省官員認為自己有權采取獨立行動,而這些行動又遠離或背離了中英政府所達成協議的精神,英國政府從來沒抗議過清中央政府為禁煙而采取的措施;從廣州所發生的事情來看,很清楚,“稅收”并不包括英方感到應提出抗議的所有限制的形式,例如煮膏時限和被允許運入某一特定省份的洋藥數量。為此,朱爾典建議加入象“例如在廣州所實施的”等字樣來解釋“限制”的意思。2月21日,朱爾典將英方修改過的反對限制條款交給顏惠慶,“此項條件準行后,中國應將各省憲所有在廣東等省近準行于印藥大宗貿易之各項限制及征收他項稅捐立即消除,煙臺續增專條現仍施行,自不應另行設立此等限制及他項稅捐!盵71]顏惠慶提出,如果英方同意以從價稅為基礎加增洋藥稅,中方可以考慮接受已修改過的反對限制條款。對此,朱爾典不以為然。3月3日,朱爾典接到英屬印度政府的電報,同意將洋藥稅最高加增到400兩。3月7日,朱爾典轉而提出了以同意將每箱洋藥稅加增到300兩來換取中方完全接受修改過的反對限制條款。最終,中方接受了這一建議,但洋藥稅的加增同時生效。
5、其它。外務部于1911年2月11日遞交給英方的備忘錄中,所提建議的第1款規定印藥、土藥應同等對待,第4款規定中國政府及官員所擬禁煙法令應既適用于土藥,也適用于印藥,第7款則規定中英兩政府有權從各國將來采取的有關鴉片政策中受益。
對此,英方強烈反對。朱爾典認為,如果同意第1款的話,就沒必要再就禁煙問題進行任何談判了;第4款與第1款相似,直接否定了英方所提對印藥做出保障的要求,實際上相當于將英方在鴉片貿易方面的權力都取消了;第7款很明顯是看到即將召開的海牙國際禁煙會而提出的,他指出,英國政府從未允許其它國家對英方與中方的協議進行任何干預,這些協議也已明確不在海牙國際禁煙會的考慮之內。
對此,顏惠慶答稱,第4條款是在經過認真考慮之后,認為對禁煙運動的勝利十分必要才加入的,第7條款可以再換種說法。2月21日,顏惠慶將修定過的第4、7兩款交給了朱爾典。第4款變為“所定禁煙章程在首先得到英國政府同意之后也適用于洋藥”[72]。第7款變為“如環境改變,或出現更好的協議,可提出和考慮對于現有協議進行修改”[73]。朱爾典對于這一修改仍不滿意,他建議將這兩條去除,換成“在7年限內,如發現有必要修改這一協議,可由兩國政府相互商酌辦理”[74]。他甚爾以除去第4、7兩款后才能繼續討論其它問題相要脅。在這種情況下,顏惠慶同意以朱爾典的上述建議代替第7款,但要加上“在任何時候”,即成為“在7年限內任何時候,如發現有必要修改這一協議”等等。朱爾典則表示如果用這一修改條款代替第4、7兩條款,他將同意這種改動。由于朱爾典在這一問題上態度強硬,清政府不得不再次退讓,表示將第4款中的禁煙章程只限適用于零售鴉片貿易。鑒于英方實際上已經承認中國有權為限制鴉片吸食與零售而采取自己的措施,朱爾典同意了這種改動。[75]1911年5月8日,中英經過9個多月的談判正式簽訂了《禁煙條件》。
五、《禁煙條件》的實施
在《禁煙條件》簽訂當日,外務部照會英使,稱度支部已擬定“土藥每百斤征稅銀二百三十兩,為與印煙加征新稅按值比例相同之稅,并與印煙新稅同時起征”[76]。。英使也當即回復外務部,聲明:“所有該條件簽押后,在各口岸或出關;蛟诟骺诎稌嘿N印花之印藥,全應按照新定每百斤箱完納稅厘并征三百五十兩。”[77]這樣,《禁煙條件》簽訂之日起,即開始征收新加增的洋土藥稅。
1911年5月9日,外務部將《禁煙條件》的簽訂過程及主要內容上奏清廷。同日,清政府頒布上諭,認為外務部“所議辦法尚屬妥協”,并要求洋土藥加稅應立即施行,同時表示:“其各省對于洋藥大宗貿易之各項限制及征收各捐,即著停止,以免紛煩!盵78]
此后,到清政府覆亡前,《禁煙條件》的部分內容得以實施:
1、未經粘有印花之印藥一概不準運入通商口岸!督麩煑l件》附件規定:“自條件簽押日起兩個月內,凡未粘有印花之印藥,止準在上海、廣州兩口起岸,兩個月期滿后,如中國政府業經商允各國,則所有未經粘有印花之印藥一概不準運入通商各口岸!盵79]到1911年7月5日,德、俄、美、日、荷、意、西、墨和古巴已同意于7月8日起禁運未粘印花之洋藥進入通商各口岸,法、奧、比還未回復,而葡萄牙、瑞典和巴西則在北京沒有代表,外務部認為沒必要再等這三個國家的答復了。隨即法國同意。7月8日,朱爾典電告葛雷,外務部急于立刻禁運無印花洋藥,不再考慮葡萄牙的同意,就決定禁運無印花洋藥進入各通商口岸。7月11日,朱爾典電告葛雷,比利時與奧地利已同意中國禁運無印花洋藥。7月15日,清政府正式禁止無印花洋藥運入各通商口岸。[80]
2、分省禁運洋藥!督麩煑l件》第3條規定:“無論何省土藥已經絕種,他省土藥亦禁運入,顯有確據,則印藥亦不準進入該省!盵81]1911年7月18日,外務部照會朱爾典,要求禁運印藥進入奉天、吉林、黑龍江、四川和山西。朱爾典則表示,只有中方已實施《禁煙條件》第7條并撤消所有各省限制后才滿足其要求。[82]7月25日,清政府頒布諭令,要求“不得限制商人大宗貿易,所有廣東等省,于續訂條件以前,所施行各項限制,及征收各捐,已令立即停止,若再另立名目,徒事苛擾,即與增加稅厘之原議不符,且于按省禁運之辦法有礙。此次禁煙之舉,深得友邦贊成,各該省地方官,必應按照條件,切實奉行,以期次第禁絕,克竟前功!盵83]據此,外務部又要求朱爾典答應這一諭旨在廣東和福建生效即考慮這一要求。[84]8月7日,外務部照會朱爾典,稱兩廣總督已令放棄戒煙藥計劃,這樣,對于洋藥進入奉天等省的要求就再次提出。8月18日,英國駐廣州總領事致電朱爾典,稱接到兩廣總督公文,內中援引了7月25日的諭旨全文,并宣稱一定會謹遵諭旨。鑒于此,朱爾典于8月21日回復外務部,稱根據《禁煙條件》第3條,中國如拿出證據證明中方已有效禁絕這5省的鴉片種植,并有效禁止土藥進入這5省,他將同意外務部的要求。8月25日外務部上《外務部奏分省禁運印度洋藥先擇成效最著數省與英使商定辦理折》,奏陳要求分省禁運情形。[85]8月28日,外務部照會朱爾典,重提禁運洋藥進入奉天等省的要求,并稱禁運應從9月11日開始。這一照會附有一份備忘錄與諭令。這份備忘錄提供了吉林等5省已禁絕鴉片種植與禁運土藥的證據,諭令則是對備忘錄所言給予了肯定與保障。此外,朱爾典深知由于近來禁煙措施嚴厲,東三省土藥已徹底禁絕,而由謝立山的報告可知山西、四川的罌粟種植確已有效根除;诖,朱爾典同意了中方的要求。這樣,奉天、黑龍江、吉林、山西和四川五省于1911年9月11日正式禁運洋藥進入。[86]
3、調查禁種!督麩煑l件》第4條規定:“在此條件年限內,英國政府得派一員或數員,會同中國政府所派之員,如中國政府愿意委派,隨時就地考察減種情形。其于此事所定減種之多少,應兩面認可。”[87]朱爾典同意奉天等5省禁運洋藥后,英國政府要求以后提出禁運洋藥的省份必須提供嚴格的證據,證明該省既停止了罌粟種植,又停止了從他省運入土藥,并要求實行《禁煙條件》第4條所規定由英國官員進行調查的權力。[88]就在英方準備要求實施《禁煙條件》第4條時,中方已捷足先登,主動提出應實施《禁煙條件》第4條,要求朱爾典對各省進行廣泛調查,以確定其禁種和禁運土藥已達何種程度,是否已夠條件禁運印藥。這樣,中英雙方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一致認為《禁煙條件》第4條應該立即實施。為此,朱爾典已設想了具體計劃;從1912年春開始,從比較大的英領事館派遣領事,在中方代表的陪同下進行調查,例如,陜西和甘肅可交托給北京使館的官員;天津總領事館可派人調查直隸和山東;漢口領事可調查湖南和湖北;上海則由福州領事館負責;并建議由謝立山來指導和監督這些調查。[89]但由于清政府很快就覆亡了,所以這一調查并未來得及實施。
4、額外減少運華印藥數量!督麩煑l件》附件規定:“除業經商定每年減運五千—百箱外,英國政府現允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一千九百十三年、一千九百十四年,每年再為減少;其所減之數,按照條件簽押日所查明存放關棧之無印花印藥暨香港存積之無印花印藥及條件簽押后兩個月內起岸之無印花印藥之總數合三分之一!盵90]統計工作從1911年5月8日就已開始,但由于有印花與無印花之印藥混雜在一起,給統計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一直到1911年11月6日,海關總稅務司署才統計完。計簽押日中國港口存放關棧之印藥為9,687箱,香港存積之無印花印藥為1,334箱,簽約后兩個月內于上海、廣州起岸之無印花印藥為438箱,共11,459箱。11月15日,外務部大臣慶親王奕?照會朱爾典,表示根據《禁煙條件》附件,應以此數作為1912、1913、1914年再為減少之數,即前兩年每年減少其1/3或3,820箱,最后一年減少3,819箱。朱爾典對此結果表示滿意。[91]
在這次中英交涉中,中方的主要目標是通過談判,最終完全禁止鴉片進口。因為清政府自己規定的禁絕洋土藥的日期是十年,所以此次談判自始就沒奢望取得立刻完全禁止鴉片進口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清政府在此次中英禁煙交涉中達到了預期的目的。這在整個晚清中英外交史上是絕無僅有的!督麩焻f議》的達成與《禁煙條件》的簽訂保證了清末禁煙新政的順利實施。英方嚴格遵守了《禁煙條件》,雖然清政府在條件簽訂不久就覆亡了,但在1917年,英國在考察了中國的禁煙狀況后,宣布不再向中國出口鴉片。
此次交涉的第一部分比較順利,第二部分卻曲折多變。誠然,處于弱者地位的中方不斷做出讓步,但迫于國際禁煙大勢的壓力,英方也部分地做出了妥協。近代中國多城下之盟,喪權辱國,令人扼腕。但此種特殊環境下的交涉卻遮不住中國在外交上前進的腳步。此次交涉中,中方外交人員能夠據理力爭,敢于提出自己的要求,已不再是未諳世界大勢,唯唯諾諾的形象,反映了中國在外交上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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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王宏斌撰《清末新政時期的禁煙運動》,《歷史研究》1990年第4期;王金香撰《清代第二次禁煙運動探略》,《史學月刊》1990年第2期。[2]參見蔣秋明、朱慶葆著《中國禁毒歷程》,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蘇智良著《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王宏斌著《禁毒史鑒》,岳麓書社1997年版。[3]參見林滿紅撰《清末本國鴉片之替代進口鴉片——近代中國[進口替代]個案研究之一(1858——190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九期;《銀與鴉片的流通及銀貴錢賤現象的區域分布(1808——1854)——世界經濟對近代中國空間方面之已影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二期上冊。
[4][美]馬廳·布恩著,任華梨譯:《鴉片史》,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頁。[5]郭嵩燾:《請禁止鴉片折附上諭》,《郭嵩燾奏稿》,岳麓書社1983年,第367、368頁。[6]郭嵩燾:《請禁止鴉片折附上諭》,《郭嵩燾奏稿》第369頁。[7]許玨:《上許星叔先生》,《復庵遺集》(二),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719-720頁。[8]許玨:《請慎外交飭內治折》,《復庵遺集》(一),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2頁。[9]《論禁煙與外交之關系》,《外交報》,丙午年五月十五日第147期。[10]《論禁煙與外交之關系(續第147期)》,《外交報》,丙午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48期。[11]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第五冊,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5570頁。[12]對于會議政務處奏擬《禁煙章程》的時間,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定為光緒三十二年十月成戊寅,即1906年11月30日,而外務部于1908年3月19日所奏關于禁煙與各國交涉情形一折中則認為是光緒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即1906年11月21日(可參見上書中華書局本5867頁)。從此后中英關于禁止洋藥進口的照會來看,筆者更同意外務部的說法。[13]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第五冊,第5596頁。[14]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所載《外務部致英使禁煙節略》未查明日期,此日期是根據《外交報》戊申九月十五日第223期所載《駐華公使朱爾典復駐鎮江署英領事施公文》判定,其原文如下:「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國外務部交來說略,……此說計有數款!盵15]《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三聯書店1959年版,第445頁。[16]《駐華英使朱爾典致唐侍郎紹儀函》,《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17]《唐侍郎紹儀復駐華英使函》,《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18]《駐華英使朱爾典致中國外務部照會》,《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19]《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7頁。[20]《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7頁。[21]《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駐華英使朱爾典電》,《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8期。[22]《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駐華英使朱爾典電》,《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8期。[23]《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5頁。[24]《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5頁。
[25]《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駐華英使朱爾典公文》,《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26]《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448頁。[27]《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5頁。[28]《駐華英使朱爾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電》《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29]《駐華英使朱爾典致中國外務部照會》,《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30]《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8頁。[31]《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5頁。[32]《駐華英使朱爾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公文》,《外交報》,戊申九月十五日第223期。[33]《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駐華英使朱爾典電》,《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34]《駐華英使朱爾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公文》,《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35]《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8頁。[36]《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5頁。[37]《駐華英使朱爾典致中國外務部照會》,《外交報》,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38]《禁煙節錄及來往照會》,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448頁。[39]《駐華英使朱爾典致駐華各英領事函》,《外交報》,戊申九月十五日第223期。[40]《駐華英使朱爾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公文》,《外交報》,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41]《報告中國禁煙事宜說貼》,《外交報》,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42]《報告中國禁煙事宜說貼》,《外交報》,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43]《報告中國禁煙事宜說貼》,《外交報》,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44]《英京禁煙總會調查中國禁煙成績書》,中國國民禁煙總會雜志,宣統三年三月。[45]《英京禁煙總會調查中國禁煙成績書》,中國國民禁煙總會雜志,宣統三年三月。[46]TheOpiumTrade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0.(London:ScholarlyResources,INC.,1974.)pp.29-34.[47]TheOpiumTrade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0.pp.27.[48]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London:ScholarlyResources,INC.,1974.)pp.129.
[49]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London:ScolarlyResources,INC.,1974.)pp.61.[50]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104.[51]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179.[52]TheOpiumTrade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0.pp.35-40.[53]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167.[54]TheOpiumTrade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0.p.30.[55]TheOpiumTrade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0.pp.54.[56]TheOpiumTrade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0.pp.55.[57]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55-56.[58]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49.[59]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86.[60]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87.[61]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119.[62]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104.[63]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118-119.[64]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182.[65]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166-167.
[66]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12.[67]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9.[68]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12-13.[69]TheOpiumTrade1910-1941[Z].Voulme1-1910-1911.PartⅡ: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0.pp.184.[70]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52.[71]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78.[72]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73.[73]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77.[74]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77.[75]TheOpiumTrade1910-1941,Volume1-1910-1941,RartⅢ: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anuarytoJune1911.pp.69-79,pp.104-109,pp.148-153.[76]《禁煙條件》,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714頁。[77]《禁煙條件》,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714頁。[78]《清實錄(附)宣統政紀》第60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936-937頁。[79]《禁煙條件》,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713頁。[80]TheOpiumTrade1910-1941,Voulme1-1910-1941,PartⅣ: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1.(London.ScholarlyResources,INC.,1974.)pp.3-5.[81]《禁煙條件》,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711頁。[82]TheOpiumTrade1910-1941,Voulme1-1910-1941,PartⅣ: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1.pp.13.[83]《清實錄(附)宣統政紀》第60冊,第1014頁。[84]TheOpiumTrade1910-1941,Voulme1-1910-1941,PartⅣ: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1.pp.14.[85]王彥威纂輯、王亮編:《清季外交史料》四,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第3916-3917頁。
[86]TheOpiumTrade1910-1941,Voulme1-1910-1941,PartⅣ: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1.pp.54-57.[87]《禁煙條件》,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711頁。[88]TheOpiumTrade1910-1941,Voulme1-1910-1941,PartⅣ: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1.pp.53-54.[89]TheOpiumTrade1910-1941,Voulme1-1910-1941,PartⅣ: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1.pp.57.[90]《禁煙條件》,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二冊,第713頁。[91]TheOpiumTrade1910-1941,Voulme1-1910-1941,PartⅣ: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OpiumJulytoDecember1911.pp.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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