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目驚心的朱元璋嚴打七大酷刑: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該殺的都殺光了,朱元璋覺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讓子孫吃吃現成飯了,于是在這一年的五月下詔禁止酷刑。
《大明律》草創于吳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備,洪武三十年頒行天下。在此之前,作為決獄標準的是朱元璋親手寫定的《大誥》。明初處元代法紀縱馳之后,故太祖決定法外用刑,以嚴刑峻法治亂世,以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
見于《大誥》的酷刑,有族誅、凌遲、極刑〔凌遲本已是極刑,則這一極刑之殘酷定甚于凌遲〕、梟令、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加號令〔至死而止〕、枷項游歷〔遍九州之邑〕、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充軍、全家抄沒、載罪還職、載罪充書吏等三十余種,多為《大明律》所無,那項“免死發廣西拿象”更是帶著幾分幽默,此即所謂法外用刑。而量刑標準,也比《大明律》嚴酷得多。
四十年之中,據《大誥》所載,凌遲、梟示、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
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該受到輕微的懲罰,象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糧違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誥》居然全都用凌遲之刑;有司濫設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卻是族誅。真是令人觸目驚心!
如此濫用刑罰,也難怪為了浙江的一件假鈔案,而“捕獲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尸相望”,連朱元璋自己也感嘆說“其刑甚矣!”〔《大誥》偽鈔四十八〕
而這些酷刑,真可謂設計巧妙,用刑者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時,中世紀基督徒也在想盡種種法折磨迫害異教徒和女巫,兩相比較,不由讓人感嘆人性都是一樣的,東西方的智慧在這一點上也沒什么太大的差別。而我們也該慶幸這樣的時代大概是一去不復返了。
根據《孤樹裒談》等野史的記載,以下列舉一些較別出心裁的酷刑:
1、鏟頭會:這個刑罰是用來對付“頑民竄避緇流”的,把這些“盲流”抓起來,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頭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過去,一斧頭砍下幾顆頭來。
2、刷洗:把犯人剝光了放在鐵床上,澆上沸水,用鐵刷刷去皮肉。
3、梟令:用鐵鉤鉤住犯人的脊骨,吊起來示眾。
4、稱竿:把犯人綁在竿上,另一頭掛上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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