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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唐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歷史九寺五監九寺五監是唐代中央政府的辦事機關。在國務的活動中,寺監多承受六部諸司下達的政令,寺監執行完畢必須「申復所司」。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寺監同六部有隸屬與承受的關系。

地方官制《州》《縣》《鄉、里、保、鄰》《羈縻州縣》《都護府》唐代地方行政制實行州、縣二級制。唐有三百五十八州,較漢代的郡多兩倍多,州刺吏是唐代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唐代的縣,玄宗時為一千五百七十三個,比漢的縣多了兩百余個。和州地位相等的地方政權,還有府和都護府。府是州的別名,設于首都和陪都所在之州。都護府則設置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

州州是唐朝最重要的一級地方政權,除三府外,全國地方遍置諸州。州長官為刺史,刺史是親民之官,天子頗為重視。州按戶口的多少分為三等:四萬戶為上州,三萬戶以上為中州,三萬戶以下為下州。除上中下等以外,還有輔、雄、望、緊之分。京師之地輔弼君王,故治「輔」,如同漢之三輔。其余則依地理環境的遠近美惡而分為雄、望、緊。京都所在稱「京都府」,國內重要衛戍地區稱「都督府」,邊疆沖要地區稱「都護府」。京都府的設置始于開元年間,為京都、陪都或行都所在,如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鳳翔府等,最多達到十個。府是州的別名。著名的「三都府」是指京兆府、河南府與太原府,河南府為東都,太原府為北都。三府長官置牧,規定「親王遙領」,實際的行政長官是府尹。州刺史的職權在概括來看是和三府的牧尹相同。在安史之亂前,唐代地方政府組織比較完善,中央與地方關系處理得當,但隨著中央政治黑暗,安史之亂便轉變成各節度使的橫行與割據。

縣州之下為縣。三都之縣在內曰京縣,又曰赤縣,城外曰畿縣。又依地域的不同,有望、緊之別。還依戶口多少分為上、中、中下、下四等。每縣置縣令一人?h級行政機構在封建國家運作上有相等地要的影響。唐代在縣令職掌中規定,縣令要「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縣令下之官吏分為三部份:一是司戶佐,掌田、戶、賦役,為國家征收賦役而設;二是司法佐,掌刑法,三是博士,掌教育。按《唐六典》定制,諸州中縣編制定,縣令以下官吏共計五十二人,如果縣的戶口超過四千戶,則縣吏可以增加七人(《唐六典.諸州縣令》),另有學生二十五人,行政組織機構精簡,職掌明確。

鄉、里、保、鄰縣以下的基層組織是鄉、里、保、鄰。四家為鄰,五家為保、百戶為里,五里為鄉。鄉置耆老(亦稱「父老」)一人,里設里正一人。里正由地主富戶或六品以下勛官擔任,負責查核戶口,收授土地,監督農業生產,征斂賦役。五百戶以上的市鎮設坊,置坊正一人;城郭外設村,別置村正一人,村滿百戶以上的增置一人。

羈縻州縣唐太宗時設置羈縻州縣,以統治周邊少數民族。貞觀四年(公元六三○年),唐太宗平定突厥,突厥表示愿歸附,唐太宗除將十萬戶突厥內遷中原之外,又在其原地設置羈縻府州,在行政管轄方面,任命該族首領為都督或刺史,統率原來的部眾。在行政上保持半獨立狀態,在政治上保留各族原有自治權力。唐太宗在突厥族設置羈縻府取得成功之后,又推廣至其它少數民族部落,見于史志的羈縻府州有八百五十六個,其大者為都督府,以其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羈縻府州雖有較大的自治權力,但都督、刺史都必須由中央任,并取消原有的「可汗」稱號。為了加強對羈縻府州的管理,唐代又建之起都護府這一行政區劃。

都護府都護府是中央與羈縻府州之間的紐帶,它代表中央行使對羈縻府州的管理權,負責管理邊防、行政和民族事務。都護由漢人擔任,由中央任命,不能世襲。都護府屬官設置與內地府州相同,有長史、司馬、錄事參軍事和功、倉、戶、兵、法等曹參軍事,分管各種行政事務以及人事、民政、財政、軍事、司法等方面的事務。這些屬官也由中央任,所管轄的事務都要依據中央的指示和政策進行。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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