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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夏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歷史

“有田——成”

關于夏代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史學家雖然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①,而邑諸綸②,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這里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為井”,“方十里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為成的“成”,就是百井!稘h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⑺抉R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里所說的“成方十里”、“成十為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于禹”③。

“夏后民五十而貢”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貢”看來,夏代的公社農民可能在耕種自己的五十畝“份地”外,還要耕種五畝“共有地”,即如趙岐《孟子注》所說“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這種年納五畝之獲以為貢的實際內容,如同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系”①。這種“貢法”,我們還可以從古代文獻中看出它的原始意義!墩f文》云:“貢,獻功也。從貝工聲!薄冻鯇W記》卷二十又云:“《廣雅》云:‘貢,稅也,上也!嵭唬骸I,進也,致也,屬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義也!础渡袝罚骸韯e九州,任土作貢!湮锟梢蕴剡M奉者曰貢。”這里所說的都指民間勞作獻納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禮·夏官·職方氏》職云:“制其貢,各以其所有!边@就說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獲物采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這與恩格斯在論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時曾經說過的“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谷物等來生活”②是一樣的!渡袝び碡暋废岛笕怂,其中所記九州向國家貢納的情形,雖然不能認為完全可靠,但其中說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在夏代業已存在,當是可能的。因此,所謂“夏后氏五十而貢”的“貢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龍子所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泵献铀f的“貢法”,并非禹之“貢法”,前代學者早有指出,例如閻若璩引胡渭之說云:“龍子所謂莫不善者,乃戰國諸侯之貢法,非夏后氏之貢法也”③。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與耕作

商代史料,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統地論述當時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仍有資料不足之感。

根據我們的看法,商代社會中殘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甲骨卜辭中有“”(《后下》2·2·17)字。這片卜辭雖然已殘,文義不明,但從此字從,“象二田相比,界畫之誼已明”②,說明商代田土有疆,似無問題。甲骨卜辭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綴》136)的記錄。這里的“”,過去多讀為“田”。張政先生認為,此字從田從V,當即畎字,頗有道理。,所從之V為〈,而?則之演變,畎又后起之形聲字!墩f文》〈部字許氏說皆據《考工記》,今本《考工記》畎作?,從田從?。《考工記》的畎字本來作“”,即甲骨文“”字倒轉,后人嫌田旁〈單調,力求其重疊美觀,才出現了?、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當與《呂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畝”、“畝欲廣以平,?欲山以深”的“大?”相同,指的是畝間的溝和壟,也就是文獻中的“畎澮”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1222)、“”(《粹》1221)、“”(《粹》1544)“”(《粹》1223)、“”(《拾》6·1)、“”(《拾》5·14)諸形!墩f文》云:“田……象形!跏,千百之制也!倍巫⒄f:“此說象形之?,謂□與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縱一橫也!蔽覀冎,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實物摹繪,所以甲骨卜辭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諸形。盡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縱一橫”則都是一致的,而這一點卻可使我們斷言商代時期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為馬克思說過:“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隴溝痕跡的小塊土地組成的棋盤狀耕地,那你就不必懷疑,這就是已經消失的農業公社的地產!”①

甲骨卜辭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3·2)、“田”(《甲》3510)的記載。“”字從臼、從用、從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從臼,從土,表示雙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雙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無,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認為“從從土,當即圣字。《說文》云:‘汝穎之間謂致力于地曰圣,從土,讀若兔鹿窟!瘡挠峙c從同意”②。丁山釋為“,篆文作,,篆文作,當是《說文》土部所謂‘,掃除也。從土弁聲,讀者糞’,字初文!痘茨媳窘洝罚骸S田而種谷’,《孟子·滕文公上》:‘兇年糞其田而不足’,糞田者,除田之穢也”③。張政先生則認為,、是“、,即《詩經》之裒,《說文》之桴。即《禮記》之?,《說文》之捂”,進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開荒,大約分三個階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謂、、新田。?才耕,火種,最后作疆畎,聚埒畝,成為新田”,說似真確。這就說明商代社會不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農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辭中,雖難找出“公田”“私田”的跡象來,但隊“??”(《后下》28·16)一詞看來,當時似乎已有“籍田”即“國”中“公田”①。所以其耕種規模相當宏大,如云:“□(王)犬令眾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續》2·28·5)、“辛丑貞,□□人三千?”(《粹》1299)。這種耕種規模,絕非公社農民耕種“私田”的情景,當是公社農民集體耕種“籍田”的寫照。在甲骨卜辭中,除有“令眾”、“令眾人”等辭例外,還常有“氏眾”(《前》5·20·2)的記錄。通觀卜辭,氏字當訓為致。氏有摯帶、征伐之義,“氏眾”也就是用眾、征眾,被征調的當為公社農民。當時的公社農民除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各地諸侯率領他們去耕種“籍田”即“國”中“公田”。甲骨卜辭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黍!保ā掇m》106)等辭例,這種商王、諸侯和歡人一起參加“籍田”的耕種,是一種父家長制下大家族長率領家族成員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殘跡現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時期的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于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余勞動也就屬于這個最高統一體。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民的剩余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睹献印る墓稀匪f的“惟助為有公田”、“同養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變而來,“同養公田”就是說公社的“公田”由公社農民來集體耕種,“公田”上的收獲物就作為交給奴隸主貴族的一種賦稅。這就是孟子所說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這種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畫地面為井字形,分為九區;八區分配于八家之民,稱曰“私田”;其中之一區,八家合力耕作,謂之“公田”。所以,孟子說:“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國古代文獻中的“藉”字應作“?”,后來誤作“籍”!?”即“借”字,“?”(強迫)公社農民的力量來為自己耕種叫做“?”,字從“耒”即表示其與農事有關。所以趙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謂也!编嵭ⅰ抖Y記·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稅”時也說:“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于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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