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的爵命等級一般說法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因無實據,難以窺其詳。商代也有公、侯、伯、子、男,而分為三等。一等為公、侯,他們是商族或親族,直屬于商王朝。二等為伯,是商遠方的首領,周族曾為商的西伯,統轄210個小國。三等為子、男,在侯、伯之下,并分別隸屬于各侯、伯,也有一些是直屬于商王朝的。商代雖有等級之分,但制度并不健全,故王國維考證認為:“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于天子,猶后世諸侯之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也就是說,夏商的社會組織結構仍然帶有部落聯盟時期的某些特點,組織還比較松散。但以宗親關系遠近來劃分等級,已經成為當時的固有觀念。所謂的“宗”,是指具有血緣關系的本族后代;所謂的“親”,是指具有婚姻關系的其他部落貴族。宗親制直接影響著西周的爵命等級制度的形成。
西周實行分封制,制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級。在這種制度下,天子為第一等,諸侯為第二等,卿大夫為第三等。諸侯由于功勛大小和受封土地的多少,又分為公、侯、伯、子、男五個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分為天子卿大夫、大國卿大夫、列國卿大夫、小國卿大夫。諸侯、卿大夫又統分為九等,稱為“九命”。即上公九命為伯,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王卿六命,子男五命,王大夫四命,公伯國卿三命,侯伯國大夫兩命,士一命。這種等級表明周王室與諸侯國、天子與諸侯卿大夫之間的關系是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上級與下級的隸屬關系。
爵命等級是和政治、經濟利益相結合的。周代規定,凡四命以上都有“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規模大小及物品多少,要“各以其命致為節”。三命以下則沒有“國家”,只有與自己命數相同的“宮室、車旗、衣服、禮儀”。
從爵命等級制度來看,在西周已經形成“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政治等級階梯,根據這個等級,他們又分別享有不同的經濟權益。因此,不同等級標志著不同的政治權力和經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給人以向上進取的機會。
爵命等級制度又是與一定的獎懲制度相結合的。周穆王時,“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制定了“五刑之屬三千”。但這種刑罰是建立在公開的不平等的原則之上的,對不同等級的人實行寬嚴不同的刑罰待遇,有許多人擁有不同程度的豁免權;更何況在王權專制下,王可以憑個人好惡而行賞施罰,并沒有固定的標準作為依據,因此就使爵命等級的進步作用大部分被抵消在“君臣朝廷尊卑貴賤之序”中,成為“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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