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變革論”者主張唐宋之際的社會發生了重大的變革。就階級關系的變動而言,諸家意見各不相同,大致似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一、唐代門閥士族地主仍占統治地位,推行部曲佃客生產制,唐宋之際,衍變為官戶統治和客戶佃農生產制。
二、唐代是中世封建社會,佃戶被束縛在土地上,是典型的農奴,宋代開始“近世”,佃戶與地主是平等的經濟關系。
三、漢唐間是奴隸生產制,宋代開始確立中世莊園農奴制。
由此可見,唐宋變革論的觀點涉及一系列重大社會問題,說唐代是古代奴隸制一條,本文略而不論。
自唐初建國至南宋滅亡,其間長達六百余年,如果以唐初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北宋后期乃至南宋時的情況相比。在長達四、五百年內,確是存在巨大差異。假使將中唐后的情況與五代及宋初相比較,那么,它們之間的差異并不比唐初與唐末的差別更顯著。陳寅恪先生說,唐史可以分前后二期,分野在唐朝中葉!扒捌诮Y束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后期開啟趙宋以降之新局面,關于政治、社會、經濟者如此,關于文化學術者亦莫不如此!盵1]所言極為中肯,F在,只就唐宋變革論所涉及地主與農民兩大對立階級的狀況略抒淺見如下。
一、關于唐代門閥土族階層地位的估計
主張門閥士族在唐代仍占統治地位的主要依據是:
一、士族把持朝政,唐代宰相三百六十九人,崔、盧、李、鄭四姓占六十六人,其中崔氏有二十三人。
二、唐代門閥士族經濟實力的雄厚基礎是封爵食邑制。
三、士族重視族望、譜牒與婚姻,山東士族甚至不屑于與李唐皇室通婚。
眾所周知,漢魏之際逐步形成并在西晉正式確立的門閥士族制度,有九品官人法保證士族政治上作高官、清官的特權,占田制和蔭客蔭戶制使士族占有大批田地,免除賦役,庇蔭親屬,奴役眾多勞動者,享有經濟上的種種特權。士族重視官、婚、望,以保持其合法世襲特權。
然而,門閥士族地主的盛世并不長,經過農民戰爭的打擊以及封建統治階級內部的不斷火并,士族地主們的政治、經濟實力逐漸喪失。唐朝不再存在九品官人法和占田蔭客蔭戶制,士族沒有了世襲特權。太宗貞觀時修《氏族志》,高宗顯慶時編《姓氏錄》,既是壓抑正在衰頹中的舊門閥士族勢力,同時又是企圖通過立法培植新的門閥士族。然而歷史的發展已使唐代不再具備門閥士族再生的社會條件,所以在唐朝始終沒有形成比較穩定的新門閥士族。只是在唐初,舊門閥士族地主仍有一定的潛在力量。七姓十一家自為婚姻,便是具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體現。盡管如此,舊門閥士族地主沒有因此壯大門楣,起死回生。
說唐代門閥士族始終存在,有很大政治、經濟特權,是經不起檢驗的。據統計。崔、盧、李、鄭四姓在唐代任宰相者九十三人次,而在唐前期任相的是二十九人次(崔氏十一人,盧氏二人,鄭氏一人,包括皇室李氏在內的李氏十五人),其余六十四人次均在中唐以后。如此看來,難道是門閥士族實力在唐后期有了復興?若然,其政治和經濟基礎何在呢?有人說唐代藩鎮也是門閥士族,這種“士族”與兩晉南北朝以至唐代的舊門閥士族怎么能等同視之呢?
說封爵食邑制是唐代門閥士族力量強大的經濟基礎,同樣難以令人信服。王公貴族衣食租稅早在西漢已很盛行,而史學界沒有人認為那時存在門閥士族。唐代封爵很濫(中唐以后尤甚),食邑根本無法與漢、晉時代相比。何況唐代有封爵和食實封的人大多并非門閥土族地主,那些食封之家在唐玄宗時改向朝廷領取封戶租谷,不能再派人直接向封戶索取,正好標志著食封制的蛻化。因此,封爵食邑制在中唐后已顯著走向衰落。當然少數殘余現象長期存在,直至北宋前期仍未完全消失。如果認為唐后期四姓擔任宰相者多,是有封爵食邑制為其經濟基礎,顯然并不符合歷史真相。若再由此推論,認為門閥士族地主在中唐后曾經復興,那就更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了。
人們樂于引用南宋鄭樵和王明清的言論,說明唐代舊士族的力量始終強大。特別是鄭樵所說,隋唐以上“人尚譜系之學,家藏譜系之書”。五代以后譜書散佚,其學不傳,用以證明譜學與門閥士族共存亡。實際情況并不盡然。譜學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表明它并非門閥土族地主所專有,唐代主要官修譜牒在《氏族志》和《姓氏錄》之外,還有《姓族系錄》和《元和姓纂》等,在“冠冕之家,興衰不一”[2]條件下,官修姓氏書有如柳芳所說,“凡四海望族則為右姓,不通歷代之說,不可與言譜也!盵3]官譜不究血統淵源,明顯不同于士族譜。貞觀氏族志草稿說,“營戶、雜戶、慕容商賈之類雖有譜亦不通”,許敬宗嫁女給奴隸出身的禁衛大將軍錢九隴,為錢氏“曲敘門閥”,[4]說明唐初以來諸色人都各有譜牒,譜學內涵已有了重大變化。
官譜在中唐后已很少修造,私譜修撰卻是方興未艾。顏真卿撰《顏氏世系譜序》,于邵寫《河南于氏家譜后序》,[5]大宦官仇士良同樣有家譜,[6]眾多宗法性的家譜并沒有因唐末大亂而廢棄。洛陽周氏避亂徙廣陵,“譜牒存焉”。[7]由于私譜的廣泛存在。才使通曉譜學的呂夏卿在北宋時有可能撰寫出唐代世系諸表。北宋前期,江西歐陽修、四川蘇洵都在分房編修族譜,仍采用中唐以來的傳統修譜方案。[8]蘇洵說,唐宋之際譜牒暫廢原因,一是官僚士大夫不講,二是新貴們不愿談及貧賤的祖先。王安石撰許氏世譜,自曹魏許據以下直至北宋仁宗時之許元等人!F列名字官稱[9]。如果唐末以后不存譜牒,他決不可能源源本本編寫譜牒。可見強行把譜學興衰與門閥士族地主的盛衰劃上等號,顯然缺乏說服力。
姓氏中之地望、族望原是門第之象征。南北朝時期,同一門望之中還區分高下等第。唐代門閥士族衰頹,分居各地同一宗姓之人只是沿用舊望,已無多大實際意義。唐人劉知幾說門望多偽,“碑銘所勒,茅土定名,虛引他邦,冒為己邑”,[10]袁氏系于陳郡。杜氏稱之京兆。北宋宋祁說,唐人所好,“言李悉出隴西,言劉悉出彭城”[11]。南宋趙彥衛也說,唐人“推姓顯于一郡者謂之望姓,如清河張、天水趙之類。世人惑于流俗,不究本宗源流,執唐所推望姓,認為己之所自出,謁刺之屬顯然書之”[12]。大量事實表明,郡望遺風在我國長期殘存,顯然不能以之為門閥士族興盛的證據。
以四姓“男女婚嫁,不雜他姓”,皇室也難以與之通婚娶[13],證明門閥士族勢力至晚唐時仍很強大,亦不穩妥。事實上,唐初以來不少新興勛貴都與四姓通婚,唐睿宗、玄宗、肅宗、德宗、順宗、宣宗的女兒都曾出嫁崔氏、盧氏子。公主出婚其他舊族子弟為數更多。社會現象紛繁復雜,唐高宗以來,公主出嫁時,“以貴加于所尊”[14],竟讓舅姑降禮答拜,公主身死,丈夫要服喪三年[15]。類似情況,自然會導致舊士族家庭的強烈反感,何況李唐政府曾宣布四姓為禁婚家,他們由于政治上的衰敗和社會生活中長期產生的積怨,再加上公主倚仗皇威,羞辱舅姑與丈夫的行動.出現不愿與皇室聯姻的情況并不足為怪。
那么,對于唐后期諸舊族人士所擁有的實力該如何看待呢?我認為正確認識衣冠戶的登場是解決這一疑難問題的訣竅。衣冠戶正式取代了門閥士族。成為宋代官戶的前身。
眾所周知,門閥士族在其盛世合法享有免役特權。隨著其衰敗,免役特權就消失了。唐初以來,只有五品以上高官依法豁免其家賦役,這批人中固然有的出身舊門閥士族,而更多的人卻并非如此。某些家庭連續幾代為高官或宰相,卻并沒有躋身于門閥士族。唐代前后三百年間,所有新進人士沒有一個姓氏被社會上公認為門閥士族,比諸兩晉南北朝時期常有一些姓氏崛興加人士族行列的狀況大相徑庭。門閥士族的不景氣實在是昭然若揭。
當然,舊門閥士族諸姓氏在唐代并沒有消失,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影響還相當強大,即使經過唐末農民軍的大掃蕩,在五代十國時以及趙宋統一南北后,從《太平寰宇記》所列宋初諸州郡的郡姓,從《宋史》列傳中,都不難發現南北朝以來很多門閥地主的后裔在宋代(尤其是北宋)并沒有亡絕。神宗時,王存編修《元豐九域志》不列郡姓,書成上表時,特別說明“氏族所出”,已“非當世先務”。它說明姓氏學的衰微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不能認為唐末社會大亂以后便不復存在了。
門閥士族長期崇尚儒家經學,有文化素養。在他們失去政治、經濟諸特權后,被迫參加科舉考試。趙郡李德裕自稱其祖父李棲筠在玄宗天寶末,以仕進無他路,參加進士試以步人仕途。事實上,當武則天執政以來,河南鄭繇、鄭遂初,河北崔日用、崔沔、崔浞,關中韋虛心、韋述等舊族子弟業已紛紛參加進士考試,只是在天寶以后,舊族子弟舉進士者為數增多。德宗貞元以來。宰相多以翰林學士充任,而翰林學土常由進士出身。人們注意到范陽盧氏在德宗以后中進士者一百一十六人,舊族崔氏也存在類似現象,與其把這類情況說成是門閥士族勢力的強大,毋寧說是舊士族子弟所采取的應變措施。
隋唐之際創建的科舉制,進士科最受重視。所試時務策與詩賦。并不是舊門閥士族地主子弟所熟諳的通經明禮。他們既不能平流進取以致公卿,只好利用家傳舊文化,隨時應變以獵取名位。于是,他們和庶民地主的子弟同時趨向進士科應試,史家們通常稱之為士庶合流。
唐武宗詔書宣布,凡是進士及第者稱為衣冠戶,其家享受輕稅免役特權[16]。進士及第便成為一種殊榮。必須注意,會昌詔書是在社會上已有不少冒牌衣冠戶免役的情況下,才明文規定真假衣冠戶的界限,法令不允許以假亂真,可以看出,衣冠戶在此之前實際是早已存在了。
衣冠戶不考究每個人的家庭出身,只看他是否進士中第。由是,同是衣冠戶的人,他們原先各自不同家庭出身的界限消失了。組成了新的地主階級階層。我們決不能因為衣冠戶中有的原是舊門閥士族地主的子弟,便斷定衣冠戶仍是士族地主,或者說衣冠戶的存在,乃是門閥地主力量依然強大的體現。
在地主階級專政的時代,封建政權要不斷從地主階級中提拔統治人才,并給予一定的特權,科舉選人適應了庶民地主力量壯大的社會需要,那些中了進士的衣冠戶。不論他們原來的家庭出身如何,“既恃其不差不科,便恣其無畏無忌”。[17]即使在混亂的唐末五代十國時期,衣冠戶依然合法存在,宋人張綱的遠祖在南唐時,“嘗以衣冠戶攜是書(指唐朝告敕)免充軍名!闭f明十國的江淮以南地區,也同樣存在衣冠戶。[18]趙宋建國后的五、六十年內。隨著科舉制的發展,每年經由進士科入仕的人數成倍地增長。宋真宗時,衣冠戶名稱尚見于史冊[19],仁宗以后,正式為官戶(品官戶)所取代[20]。因此,宋初編撰《刑統》,其中所說官戶,仍只是沿襲唐代屬于奴婢賤人的性質。顯而易見,唐宋變革論者關于舊門閥士族消失于唐末,宋初已出現新官戶的論點,很難令人折服。
二、唐代部曲與佃農
說唐代是農奴制時代,便要講清楚廣大農業勞動者是被束縛在地主土地上耕作,子孫世襲,可以買賣,但卻不能任意屠殺。
部曲佃客生產制的主張者以為部曲、佃客是典型的農奴。事實上,唐代的部曲和佃客身分不同,他們之間差異很大,是否農奴,需要逐一驗證。
唐代部曲的定性資料,集中記載于《唐律疏議》中,它表明部曲原則上由奴婢放免而來,是私家所有,身系于主的賤人(家仆)。他們不像奴婢那樣是主人的資財,但可以由主人變相買賣,主人強奸部曲妻女無罪,可以隨意將所放客女及婢留為妾。反之,部曲奸主,縱逢國家大赦,也不許寬恕赦原。只有主人謀反逆叛要顛覆國家政權時,才允許部曲告主。凡此種種,說明部曲對主人有強烈人格隸屬關系。但沒有任何跡象表明,部曲和農業生產有著具體的聯系。
唐前期的部曲既不受田,也不納課,律疏的有關記載,或是西州出土文書,乃至其他史書所記,都未見部曲和土地有什么聯系,更談不上被束縛在土地上耕作。既不參加農業生產,自然不能說他們是農奴了。史籍往往是部曲、奴婢并稱,通常被用于從事家務勞動,縱使個別部曲參加過農業生產,就其整體而言,很難說他們是依附農民,而只能說他們是合法的封建依附者。中唐以后,部曲數目更為減少了。
順便指出,當時社會上被視為資產的奴婢.其中確有一些被用于從事農業生產,但并不能稱之為農奴,何況奴婢用于農業生產在全社會中所占比例極小。社會歷史的發展很不平衡,除了奴役嚴重的奴婢而外,有的奴婢在中唐后發生了分化,出現了雇傭現象,甚至開始涌現依附關系甚強的人力、女使。到北宋中葉以后,人力、女使的數量有了較大發展。這樣的一批人,同樣也并非農奴。
所謂部曲佃客制的佃客在唐代是否農奴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毋庸諱言,魏晉南北朝時期存在過類似于農奴的法定田客,他們父子相承,身分卑賤,必須經過放免才能為良。這類田客在唐代早巳不再存在。
《唐律疏議》卷27記“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表明唐初以來官私田地出租已相當普遍。官田通常包括職分田、公廨田、驛田、屯田等,佃作者是“人”(民),不是賤隸。史稱職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數而已!盵21]西州出土開元十九年(731年)文書記公廨田、職田,“不得抑令百姓佃食”?梢娮獾韫偬镎呤恰懊瘛、“百姓”。私田出租同樣是“令人佃作”。天寶十一年(752年)詔云:“王公百官之家”,廣置莊田,“別停客戶,使其佃食!盵22]說明租佃官私田地的是鄉村下戶和客戶,他們都是良民。
安史之亂后,代宗敕令所有在各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戶,“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于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23]一律編附當地戶籍,征調賦役比當地居民(土戶)減半。住在莊蔭家的客戶仍是百姓齊民。其后,豆盧革說,他在“?州雖有兩三處莊子,緣百姓租佃多年”,他曾“縱田客殺人”[24],這都說明租佃的田客仍是百姓。
封建社會里地主占有大量田產用以剝削少地無地的農民,這是中外歷史上所共有的。在我國,不僅唐代沒有,即使漢魏六朝時也并不存在西方中世紀那樣的農奴制。唐代的佃農比以往的田客蔭戶更存在著顯著差異。
一、唐代佃農(包括半自耕、半佃農)不是賤口,他們和庶民地主在名義上所盡義務和享受權利相一致,而以往的田客只注地主家籍,是法定的賤口。這一巨大變化和門閥士族在隋唐之際的地位密切相關,從隋代依豪強為佃農的浮客到中唐時廣泛發展的客戶佃食制,標志著門閥士族的衰頹和徹底崩壞。
二、唐政府對地主的佃農人數沒有任何限制,而在過去,對田客人數有著明文的具體限額和等級規定。
三、自唐睿宗、玄宗以來,官府公開允許各地按照本鄉原有習俗發展租佃關系。此乃史無前例的創舉,它反映全國范圍內的租佃早已自發地盛行。所以,玄宗天寶詔稱“遠近皆然,因循亦久”。租佃方式的千差萬別,充分體現了遼闊地域內各處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
唐五代兩稅法時期,朝廷不再限制土地兼并,土地集中由是更為加劇。晚唐時,有人揭示說,民有五去,包括了“勢力侵奪”和“降人為客”[25],可見很多佃農乃是破產農戶。
唐代佛道盛行,寺觀占有大量田地,通常由僧俗勞動者(佃入。即種田人)從事耕耘,西州出土文書中的“佃人”也肯定包括了佃農在內。江南潭州大溈同慶寺,“僧多而地廣,佃戶僅十余家”,詩僧齊己即是佃戶胡氏子[26]?梢娝掠^與世俗地主一樣,租地者常為貧苦百姓,而不是過去那種只注家籍的卑賤田客。
吐蕃占領河西時期,敦煌出現了一批寺戶,這批人看不出與北魏“遍于州鎮’’的寺戶有何前后承繼與演變之痕跡。[27]敦煌寺戶因缺乏牛糧種子向寺院有關負責人借麥。他們身分世襲,地位低下,卻自有一定經濟。[28]其時,吐蕃尚處在奴隸制時代,敦煌寺戶很可能是其勢力進入河西后,漢蕃文化合流的產物,他們也并非是奴隸。在張議潮收復瓜、沙等地后,不再見寺產名稱’新出現的常住百姓,其地位較寺戶有所提高。在江南朗州桃源觀,“有觀在山,有戶在疆”,天寶中,敕取近三十戶,“蠲免租賦,永充灑掃!盵29]諸如此類的寺觀戶并非是直隸于寺觀的農業勞動者。
說唐代是農奴制,宋代是租佃制,其主要依據除了部曲、佃客外,還有陸贄所說:“貧者無容足之居,依托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疾怀!盵30]如果說這里描述的租佃勞動者是農奴,那么,北宋蘇洵也曾概括說:富家地多,“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仆。”[31]蘇軾亦云:富戶“役屬佃戶,有同仆隸!盵32]被視為“奴仆”、“奴隸”的佃農與陸贄所稱“私屬”性的佃農到底存在什么根本性差異呢?
說宋代是契約租佃制,唐代是農奴制,也是說不通的。早在漢代,中原內地已有契約租佃,[33]在混亂的十六國時期也并未停廢。[34]現在已發現西州大量唐前期的租佃契,敦煌出土了唐后期的租佃契,怎么能否定唐代存在契約租佃呢?宋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十二月,詔令諸路所在曠土召人佃種,“明立要契,舉借種糧,及時種蒔,俟收成依契約分!盵35]這是趙宋最早提到租佃契約的記載。然而,有更多的租佃關系并未明言立有契約,我們不能由此否認存在契約。李唐屢次發詔令依鄉原例出租荒廢田地,這在趙宋亦不乏其例。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五月,曲赦河北、陜西、京東路被虜人戶所拋下田產,許諸色人住佃!氨究h量給牛糧種子及功力,依鄉原例,或以四六或以三七均分。”[36]分成租原則上是以契約為依據的。
唐朝建國后,輕便的曲轅犁開始取代以往笨重的長轅犁。全國各地生產發展雖不平衡,但地無分南北,包括半自耕、半佃農在內所有編戶齊民原則上不許隨便遷居。眾多破產農民常不顧禁令四出奔逃,以往括逃通例是就地落籍為民,從事農業。自玄宗開元中括客以后,客戶正式合法存在。人們樂于引用宋仁宗天圣時,針對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地區的田客不能隨意起移,規定“自今后,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37]用以說明宋代佃客有遷徙自由,不同于唐代農奴式的佃客固定在土地上。我們認為唐代的客戶含義與宋代不盡相同,但其中大部分無疑是佃農。唐代不見有客戶隨意遷徙的資料,也沒有不許遷徙的記載。即使在宋代,上述詔敕也只能說明江淮以南的自由遷徙,華北廣大地區亦無明文記述。作為國家編戶的唐代佃農大概難以隨意遷徙,地主的壓力和國法都是不輕易允許外遷的。
封建時代的勞動者對于各種類型的擁有土地的地主。必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唐代和宋代的佃農同樣也不能例外。這并非是將唐、宋間的租佃關系凝固化和等量齊觀,但可以肯定,唐、宋間的佃農不是農奴與自由佃農的差別,即使同樣在唐代或兩宋,由于國土遼闊,各地區乃至同一地區之內,情況也是千差萬別。大致說來,唐前期的廣大農民有耕地者較多。中唐以后,破產農戶轉為佃食客戶的人數大增。唐、宋時期,仍然有少數使用奴隸耕作。就是使用佃農勞動,各地情況也是千差萬別的。唐、宋之際川、陜一帶的客戶便是世代相承,不能隨意轉移,甚至隨田買賣,客戶身死,其妻不能任意改嫁,子女婚娶也常受主人阻撓。凡此種種,體現了租佃制發展不平衡狀況。其后。元代有隨田佃客,明清時,不少地區存在佃仆制,從而也可說明籠統地強調宋代佃農已如何自由,甚至說成平等的經濟關系,是不恰當的。
總之,唐、宋變革論者認為唐、宋之際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內部發生了巨大變化,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觀點,在我看來,還不如唐中葉變革說有力,因為舊門閥士族地主的退出歷史舞臺,衣冠戶的登場.體現了地主階級上層的重大變化,至于地主階級中數量最多的庶民地主在均田制崩壞以后,人數已顯著增多,在唐、宋之際并沒有發生重大的變更。農民階級方面,廣大民眾貧困破產。日趨淪落為佃食客戶,也是肇始于唐代中葉。手工業者的服役。也是由唐初的番役制逐漸衍變為中唐以后日趨廣泛的納資代役及和雇制(同時也有現役制并存)。處于社會最底層的奴婢,同樣是在中唐時開始出現了雇傭現象。往后的歷史發展,北宋時,官戶取代衣冠戶,佃農客戶廣泛取代了唐代土客對稱的客戶。北宋中葉以后,農業與手工業中的雇傭現象更為廣泛。這些當然也是變化,但唐、宋之際并不是階級關系的巨大變動時期。階級關系而外,諸如府兵制和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制衍變為兩稅法,募兵制的全面確立,官制中使職差遣的盛行,科舉制逐漸成為人仕主要途徑,如此等等,其重大變革都發生于唐代中葉。唐、宋之際雖然繼續出現一些新的變化,但其性質也都不如中唐變革那么深刻而有重大意義。
原載《中國唐學史會論文集》,三秦出版杜,1989年,西安
--------------------------------------------------------------------------------[1]《論韓愈》.載《金明館從稿初編》第296頁。[2]《全唐文》卷236柳沖《請修譜牒表》。[3]《新唐書》卷199《柳沖傳》。[4]《舊唐書》卷82《許敬宗傳》。[5]分別見《全唐文》卷337.卷428。[6]《全唐文》卷790鄭薰《仇士良神道碑》。[7]《全唐文》卷885徐鉉《周公(廷構)墓志銘》。[8]《歐陽文忠公文集》卷17《歐陽氏譜圖序》;《嘉?集》卷13《譜例序》。[9]《王臨川集》卷7《許氏世潛》。參看《宋史》卷299《許元傳》。[10]《史通》卷5《邑里》。[11]《新唐書》卷95《高儉傳贊》。[12]《云麓漫鈔》卷3。參看《十駕齋養新錄》卷12《郡望》。[13]《新唐書》卷172《杜中立傳》。[14]《冊府元龜》卷59《興教化》。[15]《舊唐書》卷147《杜?傳》。[16]《文苑英華》卷429《會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17]《文苑英華》卷669楊夔《復宮闕后上執政書》。[18](宋)張綱《華陽集》卷33《題祖誥》。按《宋史》卷390《張綱傳》.綱是兩宋之際的人。[19]《續資治通鑒長編》卷95天禧四年(1020年)正月辛未。
[20]《宋史》卷377《王庠傳》。參看王曾瑜《宋朝的官戶》.載《宋史研究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21]《通典》卷35《職官·職田公廨田》。[22]《冊府元龜》卷495《田制》。[23]《唐會要》卷85《籍帳》。[24]《舊五代蟲》卷67《豆盧革傳》。[25]《全唐文》卷804劉允章《直諫書》。[26]《五代史補》卷2《僧齊己》,“僅”疑為衍字。[27]《魏書》卷114《釋老志》。[28]參看《敦煌資料》第1集,第885388頁。[29]《全唐書》卷761狄中一《桃源觀路基界記》。[30]《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31]《嘉?集》卷6《田制》。[32]《東坡奏議》卷2《給田募役狀》(元豐八年十二月)。[33]《漢書》卷29《溝洫志》。[3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1冊,第103、105頁。參看胡如雷《幾件新疆出土文書中反映的十六國時期租佃契約關系》,《文物》1978年6期。[35]《宋會要輯稿·食貨》63之162《農田雜錄》。[36]《宋會要輯稿·食貨》69之46《逃移》。[37]《宋會要輯稿·食貨》1之24《農田雜錄》。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894829.html
相關閱讀:榜下捉婿 宋代科舉造大批剩男剩女
古人也有“簽名檔”:唐朝號為“花押”
唐朝初年大齡剩女問題嚴重 連唐太宗都干預了!
裴行儉是個什么樣的人-如何評價唐朝名將裴行儉
楊萬春:唯一打敗李世民的人為何消失在歷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