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權彌漫的封建社會,女人離婚或再嫁是件極其艱難的事,可謂“離婚難,難于上青天!”。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變態的貞操觀,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觀點,所謂貞節不只是單純的不失身,還包括不改嫁、喪偶的情況下堅持守寡等等。當時的廣大婦女同胞別說提出離婚,就是產生這種想法都是相當可恥的行為,但是男人卻可以隨時提出離婚,即所謂的“休妻”。所以婚姻對男人來說就如同臉上的青春痘,想擠隨時都可以擠,但對女人來說卻如同臉上的皺紋,想丟是不可能的,F在人形容被房子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叫房奴,那么古代被婚姻壓迫的婦女們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這里舉個例子,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想要離婚,按照當時的法律她必須要入獄一年才能如愿以償。所以,在中國漫長的歷史歲月里根本沒有離婚這個詞,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國的歷史跨度漫長,也就有了比其他國家更多的例外機會,這個例外就是唐朝。唐朝是個“80后”性格極重的王朝,從誕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斷的顛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宮里,唐朝的后妃卻能在宮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對本朝皇帝說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對本朝皇帝公開說三道四,像白居易這樣的文學泰斗還為皇帝編愛情故事。沒有顛覆,就沒有進步,所以顛覆本身就是一種美。唐朝的女性那叫一個幸福,《唐律》規定,結婚前可以自由戀愛、私訂終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會給與絕對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真可謂我的愛情我做主。
那么結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離婚又會怎么樣呢?《唐律》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愿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抖Y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短坡伞芬泊笾乱u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后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傲x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并處罰不肯離異者。對于“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中的這些明文規定,就本質來說還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度之下的夫權。但是我們也同時看到了積極和開放的一面,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無論是在之前的朝代還是在后來的朝代,其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此外,唐朝也不鼓勵婦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歲月交給籬笆和狗,半輩子過著“星星還是那顆星星”的無聊日子!短坡伞分袑τ趮D子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條件。
我們來看幾個數據: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水銀河估計生活在唐朝的廣大婦女同胞們一定會這么說。在男人失去提出離婚的專利權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對婚姻說不的權力,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仰首挺胸對別人說自己要離婚,于是乎離婚率一下子高了起來。據史實記錄,唐朝離婚還是由夫方提出離異者為多。女子色衰愛馳、男子一朝發跡,都可以成為棄妻更娶的緣由,甚至有因細小事故而輕出妻者。男子離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妻子的命運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正如白居易詩云:“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钡硪环矫,由妻方提出離異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允許,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
婚姻限制的相對寬松、貞節觀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個后果,就是社會風氣的相對下降。唐代上層社會的男子中,較普遍實行著各種形式的多偶制;实蹕邋缭,成百上千;貴族達官也借種種口實,廣置妻妾。就連與妻子情愛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納妾之外,士大夫階層還有狎妓的樂子。與男子的納妾嫖妓、尋花問柳相對應,在上流社會的婦女中,也常演出許多蓄養情人、婚外私通的艷事來。以武則天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時,就與太子李治發生了曖昧關系,當皇帝后,更廣置面首,大選美少年為內侍!堕_元天寶遺事》中有一個有趣的故事:“楊國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晝夢與國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國忠使歸,其妻具述夢中之事。國忠曰:’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時人無不高笑也!眽糁杏性胁贿^是騙人的幌子,而楊國忠對妻子的這種行為不僅不怪罪,反而為其開脫,這除了顧及自己的名聲外,只能說夫妻間有一種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梁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唐朝的婦女私奔、私通之類的花邊新聞,幾乎天天都有,層出不窮。唐代的筆記小說在這方面為提供了許多例子。這些事例說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僅為丈夫,而且對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嚴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勢下,同樣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就像廣告說的那樣,做女人真的很舒服。
最早離婚協議書唐朝提倡好合好散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譯文大意: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來得超脫,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兌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2000年在慶祝敦煌藏經發現百年的時候曾來北京展出過,而且還引起了不小的反響。
“放妻協議”實為“離婚協議書”
專家介紹,“放妻協議”也叫“放妻書”。顧名思義就是放妻,也就相當于我們今天所說的“離婚協議”。
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于“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
而這份“放妻協議”卻給后人展示了歷史上真實的一幕:婦女地位極高,夫妻之間提倡“好合好散”。
這張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簡單的解釋,就是丈夫很寬容地說:如果沒有緣分,咱倆不如好合好散,離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這的確是一份類似于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但這份協議的內容也只單單說了夫妻離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后,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并沒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現象。這樣一份“放妻協議”也許在今天看來,人們都還很羨慕,男方有如此的寬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在封建社會里,人們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驚奇。
何人留下“放妻協議”?
這份令后人感到驚奇的東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據國家博物館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員王義康介紹,“古代的’放妻’現象很正常,我們看到的一些’放妻協議’有可能是當時作為范文保留下來的,并不是當時哪一家真的要離婚而擬的’放妻協議’!
他介紹,這種協議有點像我們今天的應用文,它只是一個固定的模式。大家都會照這樣的固定模式去寫。王義康還說,像這種“放妻協議”看上去雙方都比較和諧,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當事人的心情怎樣誰也不好說。他認為,保留協議書的也不一定就是當事人,很有可能是當時的人們在學習的過程中保留下來的。
像這樣的“放妻書”也不只這一份,記者在網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協議”,有雙方不合的,還有譴責妻子的,還有妻子主動提出的,還有一種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發掘中,同時發現了幾份這樣的“放妻書”,說明在當時的敦煌民間也是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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