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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記憶精裝加強版

2012/12/14 12:16 作者:路逍遙 本文已影響:2224人 
1、用放火行為殺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論處,不并罰。放火罪致人重傷死亡屬于加重情節。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但另有刑法規定的獨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論處。
3、行為人在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有殺人等行為的數罪并罰。
4、以殺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為作為方法行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濫殺無辜或強奸的則數罪并罰。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QJDY爆炸物罪的主題可以是單位或自然人違規制造**罪的主題是單位非法持有、私藏QJDY罪的主體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依法配備公務用槍或依法配置民用**的人員或單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則就不能成立本最,還必須放聲重大事故。主觀方面為過失,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定行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駕車。共同犯罪要求行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論。肇事后逃逸作為從重情節處罰,但若故意將被害人搬離現場隱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7、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5萬以上
本文來自:快速記憶法 http://www.885221.com/dp-bbsthread-22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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