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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地區基層社會的控制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明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江海學刊》二○○六年第一期發表了一組文章,從不同角度對明清江南地區基層社會控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討論。唐力行、徐茂明從對比角度指出,同處江南的徽州與蘇州,由于地理環境、經濟、社會結構的差異,導致兩地社會控制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徽州為宗法社會,明中葉以來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多是經由民間宗族組織實現的;而蘇州則復雜得多,形成官方、半官方和民間組織的多元控制格局。卞利考察了明清時期民事訴訟立法的調整與農村基層社會穩定的關系。他指出,明清統治者從民事訴訟立法的角度,對有關民事糾紛與訴訟處理程序進行了調整,確立了里老人理訟和民間調解為主、官府判決為輔的立法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日益變化的農村社會的穩定。夏維中指出,洪武中后期曾對里甲制度進行一系列調整,通過確立戶等、編制賦役冊,規定以“都”為里甲編制的基本單位,重新恢復糧長并劃分其管轄范圍等措施,以里甲組織為基礎,糧長、里甲共同構成明初江南地區完整的基層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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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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