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明代司法機構分為中央三法司和地方司。三法司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有點像現在的最高法院;大理寺掌復核,也有部分最高法院的功能;都察院是監察機關,兼理刑名,有點像現在的最高檢察院。地方司則包括依照行省設置的提刑按察使,府縣兩級的知府、知縣等。
但在國家法定的以三法司為首的司法機構之外,明代還存在由皇帝直接支配和操縱(有時實權也落于宦官之手,但名義上仍是皇帝管控)的秘密警察系統,從偵查、拘捕到審訊及執行,做足全套。所謂“緝訪于羅織之門,鍛煉于詔獄之手,裁決于內降之旨”,法律失去自己的位置,司法受到極大扭曲。這套系統,歷史學家一般稱作“廠衛”,主要功能是偵查官員和民眾的言行,不經正式司法機構之手,也無須遵循嚴格司法程序,可將嫌疑人直接下獄刑訊并處罰。
廠衛之酷,貫穿有明一代,即使在以寬厚著稱的孝宗朝,也未能取締。廠衛之反法制本質,《明史?刑法志》論曰:“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有遺民在明朝覆亡后,發出“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廠衛”之嘆,泣血錐心,實不夸大。廠衛之機構,包括錦衣衛和東廠、西廠(明憲宗時汪直創建,后被廢)及內行廠(明武宗時增設,只短期存在)。廠衛機構總部設于京師,在地方也有諸多分支機構。
錦衣衛俗稱“緹騎”,最多達到十五六萬人。其由朱元璋創立,除傳統儀仗、警衛職責外,還兼管刑獄,名喚“詔獄”,專門偵查“不軌妖言”,可不經司法機關,直接逮捕拷訊有危害皇權統治嫌疑的人員,其刑罰決定三法司也無權更改。廠則是由司禮太監主管的秘密警察系統,只有東廠一直持續到明朝覆亡,此處姑且專敘東廠。東廠役長、番役均自錦衣衛中挑選,輪流外出偵查,一是聽記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北鎮撫司審案,一是打聽官員情況及各種民情。偵查結果通常會寫成報告,直接送交皇帝。東廠同樣有獨立的逮捕、審訊和判決權,除非有圣旨,司法機構甚至內閣都不能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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