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對新疆實施統治后,對新疆境內采取三種不同的政治制度:①在南疆維吾爾族聚居地區仍然沿用伯克制,只是廢除了世襲制,規定各級伯克占有不同數量的土地以及附屬于這些土地上的農戶,各級伯克對依附的農民擁有進行勞役制剝削的封建特權;②在烏魯木齊附近及以東的地區,除哈密以外,實行同于內地的府縣制;③對于蒙古貴族和歸附清朝較早的哈密、魯克沁等地的維吾爾族頭目則實行札薩克制與封以親王之類的爵號,擁有世襲領地。這個時期維吾爾族地區處于封建地主經濟發展階段。有些地區還保留著農奴莊園制度。
在新疆南部地區,占人口8%以地主、富農,卻占有40~50%的土地,而占人口92%的農民,只有少量土地或沒有土地。主要剝削形式為伙種對分。農民種地主土地,只能分得產量的30~50%,還要替地主交納田賦雜稅,每年必須為地主作無償勞役?拷擎偟牡刂鳎脤嵨锏刈鈩兿鬓r民。南疆的墨玉、庫車、阿克蘇有完整的農奴莊園。農奴主被稱為“和加”(意為圣人后裔),占有大量土地和各種農奴。他們可以隨便買賣農奴或把農奴作為禮物贈送。
按等級給份地,每戶要有2至4個勞動力為農奴主服勞役。一些喪失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農民紛紛淪為雇工,受到殘酷的剝削和壓迫,并出現了養子長工、贅婿長工。由于南疆地區的絕大部分耕地靠昆侖山、喀喇昆侖山和天山雪水灌溉,地主則壟斷水源,利用掌握水權對農民進行水租剝削,或收取苛捐雜稅,甚至有意破壞水源以達到兼并農民土地的目的。
維吾爾族地區的地主經濟,又往往和宗教統治相結合。宗教上層占有大量土地、房產、水磨,通稱“瓦合甫”。他們利用掌握的“瓦合甫”,與世俗地主相勾結,進行封建剝削。宗教稅有“吾守爾”糧,稅率為收獲物的十分之一;“扎卡特’’稅,稅率為全年產品四十分之一。買賣房屋、田產、典押、借貸、繼承、遺囑、宰牲、訴訟等都要交稅,名目繁多,使廣大勞動人民過著十分貧窮、落后和悲慘的生活。生產工具十分簡陋,生產力低下,很多農村瀕于破產的邊緣,而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和橫征暴斂,更加速了這種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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