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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一件民間離婚案會被李先念批示兩次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歷史趣聞 來源: 記憶方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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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仙桃就有一起“民告官”事件。一名農婦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料,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推諉刁難、隱瞞真相。為爭取婚姻自由,她致信時任省委書記、省政府主席李先念。李先念兩次批示,并在《湖北日報》上刊登。

建國初期,李先念在湖北的工作照。 資料圖

本文摘自:人民網,作者:陳會君,原題:李先念兩次批示一起離婚案:仙桃農婦“民告官”獲婚姻自由

翻閱檔案,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仙桃就有一起“民告官”事件。一名農婦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料,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推諉刁難、隱瞞真相。為爭取婚姻自由,她致信時任省委書記、省政府主席李先念。李先念兩次批示,并在《湖北日報》上刊登。

仙桃市檔案館館藏1952年至1953年的《湖北日報》合訂本,清楚地記載了事件經過。

省委書記批示農婦來信

閔全貴,沔陽縣十區(今仙桃市沔城鎮)人。1947年,13歲的閔全貴由表姐作主,許配給洪湖縣(今洪湖市)六區的丁家?。1951年冬,17歲的閔全貴出嫁;楹髢扇诵郧椴缓,經常鬧矛盾。1952年3月,閔全貴向沔陽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拿回陪嫁財物。

沔陽縣法院以管轄不合為由,將案件轉至洪湖縣法院。洪湖縣法院接案后,將傳票轉給六區區政府,后來,管理民事案件人員更換,案件一直積壓到9月也沒辦理。

1952年9月23月,閔全貴請人代筆寫信給李先念,詳細說明了起訴以來的艱難生活和兩地法院的答復情況。

解放初的湖北,千瘡百孔,百廢待興。然而,身兼多職的李先念無論多忙,每天堅持看群眾來信、寫批語。

很快,10月12日的《湖北日報》一版刊登了李先念的批示和閔全貴的信中內容。李先念寫道:“令洪湖、沔陽兩法院立即調查處理,妥善安置和保護好閔全貴,不得遭受意外侵害,并將處理結果送《湖北日報》公開發表。”

“妥善安置和保護好閔全貴”,在當時涵義深刻。

1950年《婚姻法》頒布后,各地婚姻糾紛案大增,婦女因婚姻問題引發的死亡事件多發。閔全貴起訴離婚后,婆家不能住,娘家也沒有溫暖。嫂子罵她,“有本事就離婚,不然的話,梁上有繩子,河里有水,隨你的便”。閔全貴走投無路,只得借宿親戚家。

李先念的批示給了她強大精神力量,她在信中寫道:硬是喜了幾夜,想了幾夜,人民政府就是我們貧苦農民的青天,就是我們這些受壓迫人的親人。

鄉長住進村民家做工作

10月30日,閔全貴收到一紙離婚證書,但陪嫁財物沒有解決,她又于11月15日托人寫信給李先念。

11月23日,《湖北日報》一版再次全文登載來信及李先念批示:閔全貴同志第二次來信,洪湖法院仍未合理解決閔的婚姻問題與她的財產問題,必須依據《婚姻法》迅速處理,省法院及司法改革委員會應派人檢查,并將檢查的結果送《湖北日報》登載。

省司改委工作組走訪男女雙方所在村,閔全貴勤快能干,丁家?不求上進、不愛勞動,整個家庭不和睦、生產不積極,工作組一致認為閔全貴要求離婚是應該的。

工作組委派丁家?所在鄉的鄉長找丁家人談心,鄉長住進了丁家。丁母說:《婚姻法》是離婚法,把窮人的老婆給翻掉了。丁家二弟說:閔全貴不知足,婚都離了,還要東西,弄個丟人又掉財。

鄉長整宿耐心細致地做工作:新社會提倡男女平等,戀愛、結婚、離婚是雙方自由,不是丟人;土地改革分田分地,男女都是一樣地分的,陪嫁財物是她從娘家帶來的,帶走自己的東西不過分。丁家人思想工作做通后,工作組又去幫閔全貴把財物搬回了娘家。閔全貴很感激,表決心要在修堤中積極工作,爭當模范。

1953年1月8日,《湖北日報》第三次在一版、三版登載此事,內容包括:閔全貴寫給李主席的感謝信、省司改委工作組《關于洪湖、沔陽兩縣法院處理勞動婦女閔全貴離婚案件經過的調查報告》及《解決婦女閔全貴離婚后帶回財產問題的經過》、洪湖縣法院《對閔全貴離婚案拖延不判的檢討》和沔陽縣法院《通過處理閔全貴案件來檢查我院的工作作風》。

幾個庸懶散的反面教材

1984年7月,《湖北日報》記者前往仙桃閔全貴家探訪,她一家十口、祖孫四代生活幸福。當年,省工作組同志曾告知閔全貴:“李主席雖然很忙,每天早晨堅持看人民來信,看黨報上的批評文章,寫批語,限期要承辦單位處理答復。要是一件事沒辦好,他就一直追下去,直到完全解決……”

與李先念同志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些基層干部的官僚主義習氣。

圖個安逸推卸責任

沔陽縣法院接案后,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無事”的態度,以管轄不合為由轉出,實際上,沔陽縣法院與洪湖縣六區只有30里,洪湖縣六區與洪湖縣法院反而有120里。李先念兩次批示后,法院兩次寫信給《湖北日報》編輯部推卸責任,還抓住信件個別地方與事實不符,幾次打電話給十區區委會、區政府領導,責怪代筆人,打擊代筆人“愛出風頭”。

尋找借口拖延不辦

洪湖縣法院接案半年積壓未辦,認為:一是沔陽縣法院將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沒寫清楚,無法辦理;二是比閔全貴離婚案更嚴重的案件都沒解決,不足為奇;三是婚姻問題是私人生活小事,不重要;四是經馬虎調查,“確定”男方是志愿軍,不予離婚;五是法院工作人員都去參加土改了,沒時間。

違背批示故意刁難

一名農村婦女兩次寫信給省領導,竟膽敢告官,惹怒兩地法院。于是就有了“你要認上不認下,就給你來一個拖泥帶水,逗你多走兩遍路”的威脅之言。閔全貴為了拿回自己的陪嫁財物,多次往返于婆家、洪湖縣六區政府和法院,時間和車費都花了不少,弄得她身心疲憊。

閉門造車官氣十足

原本電話可以把事情說清楚,兩地法院之間卻用公函聯系。而且,僅憑丁家?的一人之言(參加過參軍體檢),就武斷地認為他是轉業軍人、志愿軍,未按程序辦事,把離婚證書寄給當事人完事。

編后

回顧這段往事,勤政為民的公仆情懷和失職瀆職的慵懶作風形成鮮明對比。敬重誰,鄙夷誰,大家心中自有一桿秤。今天的故事,明天的歷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中,還有很多民生疾苦需要干部細細體察、認真解決,對照“三嚴三實”,是書寫精彩,還是成為負面,選擇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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