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文獻與金文資料所見,西周分封并不只是周人殖民隊伍分別占有一片東方的故地,分封制度是人口的再編組,每一個封君受封的不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領了不同的人群。楊希枚以為古代賜姓制度,實是分封民姓、族屬,與“胙土”、“命氏”合為封建三要素,其說至確(楊希枚,1952,1954,1955)。賜姓是賜服屬的人民,胙土是分配居住的地區,而歸結為命氏,其中又包括給予國號(如魯,如宜)、告誡的文辭(如“康誥”)及受封的象征(如各種服飾禮器)。命氏實系代表了由原有族屬分裂為獨立的次級族群。西周的分封制在族群衍裂以組成新族群的意義,大于裂土分茅別分疆土的意義(楊希枚,1955:195?197)。這制度的出現及發展,正是前承殷商以“族”為社會構成分子的階級(Kwang?chihChang,1980:162165);新封的封國,因其與原居民的揉合,而成為地緣性的政治單位,遂逐漸演變為春秋的列國制度(RichardWalker,1953;Cho?yunHsu,1965:78?100)。因此,分封制下的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勢須發展地緣單位的政治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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