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的精神,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面則企圖使小農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于官僚地主來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占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對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晉土地兼并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占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占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征收。西晉占田、課田令頒布后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干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制在內的西晉典章制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課田制。對于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關于占田與課田的關系,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于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獲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獲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制占墾土地于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于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賦稅制度。由于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于占田、課田制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制,與前代制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占田制度的總結。占田、課田制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制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制度。統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制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稅制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余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钡淖饔,有利于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書目唐長孺:《西晉田制試釋》,《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北京,1955。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第2章第2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歷史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554535.html
相關閱讀:東晉的時尚
魏晉史上的王戎和嶠遇大喪玩孝順竟為博名?
淺析書圣王羲之的藝術行為
東晉哪位皇帝和皇后一起吃仙丹 致兩人先后去世
自亂陣腳的苻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