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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開皇律》制定背景及過程,《開皇律》的作用及地位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隋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歷史隋文帝在建國之初,便非常重視刑律的建立。開皇元年(581年),即命大臣高、鄭譯、楊素「更定新律」,即對過去北朝齊、周以來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進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于「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訂出刑律十二篇,這就是著名的《開皇律》!堕_皇律》共十二篇,其名為: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篇目雖然是根據《北齊律》所編,但內容卻簡明得多!侗饼R律》定罪九百四十九條,但《開皇律》定罪只五百條;此外死刑只分絞、斬二種,流放服刑不超過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其亦多為后世立法所沿用。煬帝大業二年,又命牛弘重新制定律令,稱之為《大業律》,條目雖仍是五百條,但卻恢復了酷刑。

  開皇律簡介

  《開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總結魏晉南北朝的立法經驗,修改制訂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堕_皇律》律文500條,素有“刑綱簡要,疏而不失”的美譽,是《唐律》的制定基礎,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實是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亦對后世產生了深刻影響!蹲x通鑒論》這樣贊評道:“古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梟、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開皇律制定背景及過程

  北周的法律既殘酷又混亂,“內外恐怖,人不自安”。《開皇律》,隋文帝于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針對北周刑法繁雜苛酷的情況,即命高?、鄭譯、楊素、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舊律的基礎上改定新律。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斷獄,猶至萬數”,特敕命蘇威、牛弘等人本著刪繁就簡的原則,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確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個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在:

  1、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余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2、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后期仍然存在的車裂(五馬分尸)、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桿上示眾)等死刑種類;

  3、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破壞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4、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范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斬、絞兩種;

  流刑 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徒刑 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 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訴至朝廷。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奴隸制五刑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后直至明清,一直為后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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