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可波羅畫像
馬可波羅確實來過中國,而且在中國住了17個年頭(1275?1291)。他雖然遍游中國各地,但在北方居留的時間卻比較悠久,這從他書中對北方特別是對大都(今北京市)和元世祖以及蒙古人的生活情況細致的敘說可以看出。茲就他關于元代節日習俗及刑罰制度的介紹簡述如下。
馬可波羅舉出了兩個重要的節日。一個是忽必烈的生日:他說,大汗的生日是9月28日。據英文或法文譯本,他說的9月是“the month of September,du mois de september”,可見是指西方歷法;而二十八日則是“the 28 day of the moon,le ving-huitieme jour de la lune”,無疑是指中國歷法。馮承鈞譯《馬可波羅行紀》作“大汗生于陽歷九月即陰歷8月28日”是意譯,可信。只是,馬可當時并不清楚這兩種歷法的區別,否則他會直接說8月28日了。
據《元史?世祖紀(一)》,忽必烈生于乙亥年(1215)八月乙卯日,即8月28日(西歷9月23日),馬可所說,與《元史》完全一致,不過他用的是陰陽合歷而已。這是偶然的巧合還是他親身在大都聽說的?無疑是后者。
因為,皇帝的誕辰歷來是重要的、舉國以至鄰邦皆知的盛大節日,要舉行隆重的慶典。馬可在大都時間較長,當然知悉此事甚至躬身與會,這從他描述此節日盛況的詳細與中國史籍的記載基本符合可以推知。個別地方還可以補充元代史籍的不足,如他說,在大汗誕辰,除文武百官穿同一顏色服(即只孫服)朝賀外,其他宗教教士如偶像教徒(佛教)、基督教徒、猶太教徒及薩遜人(伊斯蘭教徒)及其他種人,都要向其崇拜的神?燃燈焚香、歌唱祈禱,求其神主保佑皇帝健康長壽、平安幸福。這一儀式在《元史?禮樂志(一)?天壽節受朝儀》無記載,在《元典章?禮部一?慶賀圣節拈香》雖有較詳說明,但提到的宗教參與人數只有儒生和僧道,只在元代寺廟的“圣旨碑”中,才有諸如“和尚(僧)、也里可溫(基督教士)、先生(道人)、答失蠻(伊期蘭教士)不?甚么差發休當者,告天祝壽者”一類的文字(蔡美彪《元代白話碑集錄》中多散見)。所謂“告天祝壽”即“專與皇家告天祝壽”。
猶太教教士當然也須參與祝壽活動,因為元代也有許多猶太人來華(稱主吾、主鶻或術忽),但漢文資料中尚未發現他們祝壽的記載。《游記》的版本中也只有穆爾及伯希和的《馬可波羅寰宇記》英譯本(222頁)引P本(Pipino,皮皮諾本)有此說法,彌足珍貴。
另一盛大節日是新年。馬可說,他們的新年開始于2月(西歷),這一天,全國自皇帝、臣僚及人民一律穿白衣,舉行慶賀,稱為白節。
按,中國舊歷新年一般在西歷1月下旬至2月中旬之間。馬可波羅于至元十二年(1275)夏季來華,不會參與也不會知道該年的中國元旦。第二年元旦為1月18日,他來華不過半年,可能無資歷或出使云南而未及參與盛會。此后15年間,元旦在2月者為八天,在1月者為七天。其中1月為元旦者最早為1月15日,19日,一般為22至30日;2月為元旦者依次為1,2,3,5,6,10,11,13日。馬可說都在2月,并不全面,可能他對在西歷2月與他們在1月者不同而感到新奇值得一提吧。這也證明:他說大汗生于九月是指西歷9月,中國八月。
蒙古舊俗,以白為吉,恰如馬可所說,他們認為白衣是幸運和吉祥之物,因稱元旦為白節。注釋家亨利?玉耳說,蒙古人迄今(指19世紀末)仍稱正月為“白月”!对厥贰202節記成吉思汗做皇帝時,“建九腳白旄纛”旗,216節成吉思汗封兀孫老人為別乞(巫師首領),讓他“騎白馬,著白衣,坐在眾人上面”,可以為證。其反證是,明朝建立后,漢人新年絕不穿白衣。中亞帖木耳王朝的沙哈魯遣使臣朝見永樂皇帝,元旦前一日即被告知,次日見皇帝時不許穿白農白襪和戴白帽,說那是服喪時的服裝(《沙哈魯遣使中國記》,何高濟譯本,中華書局1981年版。玉耳注已引用),怕他們仍沿襲蒙古禮節。
據《元史?禮樂志?元正受朝儀》,元旦這天,并無人人衣白的記載。這可能是史家認為衣白是不言而喻的事,更可能是,《朝儀》是漢人儒者于至元八年訂的,他們可能不喜歡元旦衣白而有意回避此事,但從《朝儀》說“預宴之服,衣服同制,謂之質孫”(質孫,蒙語指一色服),可以推想是暗示一色白服!冻瘍x》記朝賀禮有幾次“拜”、鞠躬”,“拜”、“興”,“山呼”、“再三呼”,“跪左膝、三叩頭”等禮數,以及“圣躬萬福”、“溥天率土,祈天地之洪福,同上皇帝、皇后億萬歲壽”等祝辭,則和馬可所記大致相同。注釋家法人頗節比較馬可所記與《元史》此處后,認為二者有“驚人的相似”處(馮承鈞譯為“若合符節”);亨利?玉耳認為頗節此注是極有興趣、值得注意的詮釋。
馬可又說,在這一天,群臣、人民以及各國都要向大汗貢獻貴重禮品,而且以九倍計。《朝儀》有獻禮明文,如“后妃、諸王、駙馬以次獻賀禮畢”,文武百僚……“禮部官押進奏表章、禮物……宣禮物舍人進讀禮物目”等,但未提所獻何物,而馬可所述禮物種類則頗詳細。至于禮物以九倍計,也為《朝儀》所漏載,但不乏旁證。如《元史?祭祀志(六)?國俗舊禮》說:“每歲,駕幸上都,以六月二十四日祭祀,謂之灑馬奶子。用馬一,羯羊八(共九牲??引者),彩段練絹各九匹,以白羊毛纏若穗者九”以祭天。成吉思汗賞賜契丹人耶律留哥之妻姚里氏“河西俘人九口,馬九匹,白金九錠,幣器皆以九計”(《元史?耶律留哥傳》)。此外,在刑罰制度方面,數目字“九”也有用場。
馬可講到蒙古人的法律時說,如有人偷一件不犯死罪的小東西,則被打七棍,偷兩件則被打十七下,三件打二十七下,或三十七、四十七最多打到一百零七下以致被打死。如偷十五頭;蛞黄ヱR或其它貴重東西則被用刀斬為兩段。但假如他能賠償,則需賠所偷物品九倍的價值。
按,以“七”為笞刑始數,這是蒙古的刑律,此前中原歷代王朝皆以“十”開始,終于“一百”,與蒙古的以“一百七”為尾數也不同。元世祖統一中國后,雖制定新律,仍遵行蒙古舊制。據《元史?刑法志(一)》,《名例》中的“笞刑”(用小竹板打)自七至五十七,杖刑(用大竹板或木棍打)自六十七至一百七。據說,其用意是:“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奔础昂象孜迨,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只杖一百七”(《草木子?雜制篇》)。用意似乎可取,但把笞刑止五十增為五十七,把杖刑止一百增為一百七,則又加重了刑罰。此點漢人臣僚已指出其不當。成宗大德間(1297?1307),刑部尚書王約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元史?刑法志》)。言之切中,但未被采納。馬可波羅在元世祖時期來華,他講的刑罰數目,和《元史?刑法志》完全一樣。只是他還不能理解笞與杖刑的區別,只籠統地說用棍棒而已。這也就夠了。
至于偷一賠九刑罰,也與《刑法志》相同:“諸盜駝馬牛驢騾,一陪九。盜駱駝者,初犯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為從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從,一百七,出軍。盜馬者,初犯為首八十七,徒二年,為從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以下至盜牛驢騾羊豬,依次減刑,不列舉)可見不止加賠,還要受刑。這從《元典章》卷49《刑部?諸盜一?強竊盜?盜賊出軍處所》所引武宗至大四年(1311)七月二十五日圣旨有“偷盜駱駝、馬匹、牛只的,初犯呵,追九個賠贓,打一百七下者”及同卷《偷頭口?達達偷頭口一個賠九個?漢兒人盜頭口一個也賠九個》引至元二十九年(1292)三月中書省咨:有為首者除偷一賠九外,“合敲的敲(死刑以上重刑)”,對做伴當(為從的同伙)偷來的,則“七十七下”。這和《元史?刑法志》盜馬罪所定相同?梢姡R可可能認為,盜犯只要賠償原物九倍就夠了,其它的詳細處罰他并不清楚。作為一個外國人,這也難怪。
總上所述,馬可波羅對元代蒙古節日的介紹與中國記載完全一致,證明他曾親自參與且不止一次。對刑罰的介紹與漢籍基本一致而略有不足,因為刑制是無形的上層建筑,看不見、摸不著,他也未曾觸犯刑律,無從體驗。能談到這一步也就難得了。這證明,他確實到過中國。懷疑、否定他到過中國的論調是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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