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妻”與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小妻被“棄去”之后,還有“更嫁”的自由。 歷史
《白虎通義》上說:“妻,齊也,與夫齊體!蹦敲雌拮拥匚皇呛芨叩。雖然漢朝時期三綱五常已經發明出來了,現代人都覺得是對女人的鄙視,其實恰恰是保證了妻子的地位。那么“妾”呢,則是財產,“妾則接也”,“奔者為妾”,其實都是指出“妾”并不歸于家庭親屬之列,而是財產,是買來的,是男人的性欲工具。 歷史
總之,古代中國人的婚姻是有妻有妾的,這個大家都知道。今天我就說一個大家或許了解不多的,就是在兩漢和魏晉時期,除了妻妾之外,還有“小妻”(《漢書》上關于小妻還有很多別的稱呼,比如“下妻”、“旁妻”、“側妻”、“偏妻”等)。
我們看看長沙出土的走馬樓簡,關于“小妻”的記載有幾十條,如“小妻姑年廿七在本縣”,“東男弟狗年二歲,鼠小妻,年卅五”。
相對于“小妻”,自然有“大妻”了:“橋大妻曲年卅八,橋小妻仕年卅”,“令大妻思年卅五在本縣,嘉禾三年二月五日物故”。 歷史
那么這個“小妻”,到底是什么東東?《說文??女部》說:“?,奢也,一曰小妻也!倍斡癫米ⅲ骸啊∑蕖质范嘤兄,見《漢書??枚乘傳》、《外戚傳》、《佞幸傳》,《后書??陽球傳》。漢時名之不正者!
有些研究者認為,小妻其實就是妾,唐代李賢注解《后漢書》就說:“小妻,妾也!鼻迦肆赫骡牎斗Q謂錄》卷五也將“小妻”列入“妾”。其實這是不對的。 歷史
宋人車垓《內外服制通釋》卷三寫道:“戶令:妻犯七出內惡疾,而夫不忍離棄者,明聽娶妾,昏如妻禮。故今俗呼為‘小妻’也!币⑿∑蓿且e行婚禮的,而且排場和娶妻是一樣的!抖Y記??內則》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彼阅兀@個小妻啊,是個小夫人,也是有獨立人格的。
不信我們看《漢書》卷五一《枚皋傳》說:“(枚)乘在梁時,取皋母為小妻。乘之東歸也,皋母不肯隨乘,乘怒,分皋數千錢,留與母居。”枚乘的小妻明確地拒絕隨他東歸,枚乘還要給她留下數千錢的安家費,可見小妻在生活中是有一定自主性的,而且丈夫也要負擔起自己的義務。
我們再來看看公元前八年西漢朝廷內部關于一場大逆案審判的爭論:定陵侯淳于長因大逆不道而被判連坐。這件事情的起因正是淳于長娶的一個小妻是被廢的許皇后的姐姐許?,這個許皇后因
為嫉妒趙飛燕姐妹得寵而想要借旁門左道詛咒她們,結果被發現而被廢。許皇后被廢之后,天天就想著復位,因為許?能出入宮禁,因此許皇后前后給姐姐許?很多錢,拜托她要淳于長向皇上進言。結果是淳于長拿了錢還不辦事,還將許皇后要他轉交給漢成帝的書信拿出來戲侮。這件事情后來傳到皇太后皇帝那里,自然是一件天大的罪過,殺頭的罪過,按照現代古裝連續劇的說法,是要滿門抄斬。
淳于長在案發之前已經有不好的預感,而將自己的妻妾六人都休了,有的已重新嫁人了(其中至少有一個名叫?始的是小妻),因此如何處分這些已經被休的女人就成了大臣們爭議的焦點。丞相翟方進、大司空武議等根據漢律“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認為淳于長犯罪時,其妻尚未被休棄,“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后及棄去,于法無以解”。
孔子的后裔孔光是當時著名的法律專家,也出席了這次審判,他則認為治大逆不道罪,之所以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是為了告誡后來的犯法者!胺驄D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淳于長自知犯了大逆之罪,而事先將?始等人休棄,有的還重新嫁了人,這說明他們的夫婦之義已絕,而再去連坐?始等人,其名不正。
孔光的這個意見,正合漢成帝的意思。于是就被采納了。
在這個事件中,雖然幾個主審官意見不合,但是在“小妻”與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這一點上,卻是保持一致的。而且還告訴我們小妻被“棄去”之后,還有“更嫁”的自由。
總之兩漢時期,小妻是很多的,像《漢武故事》上說:“東方朔娶宛若為小妻,生三子。”有些貴族甚至有三十七個小妻,包括霍光那個毒死漢宣帝妻子的老婆霍顯也是個“小妻”,她的這個身份好像并沒有妨礙她以后作威作福,成為一族之長。
不過這種情況到了三國以后,士族門第逐漸形成,嫡庶之分益嚴。特別是在北方,小妻是越來越少,《晉書》卷二一《禮志下》上就說:“漢魏故事,王公群妾見于夫人,夫人不答拜!敝劣谀戏降膶O吳政權則不同,像一代雄主孫權晚年嫡庶不分,顧悌、朱據等力諫,連修《三國志》的史官陳壽都看不下去,批評他“閨庭錯亂,貽笑古今”。
總之,在門第和宗法這兩把鉗子下,“小妻”的風流隨著雨打風吹去,再也不能復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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