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幾千幾萬種,不同的人,行事的方法也不同。
一些人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另一些人殺頭也不肯做;
一些人認為天公地道的事,另一些人會認為屈辱之至。
人各有志,不必相強,更不必要求雷同。
十分重要的一點是:自己不會去做的事,只要自己不做便可,絕不能要求他人也不做。
你不喜歡做、不想做、不會做的事,或許正是別人喜歡做、要做的事。
自己不做,也不讓人家做,就是行為不當。
干涉他人的行為或思想,是人類許多紛爭產生的原因之一。
人類行為有一定的準則,如遵守公德、法律等等,只要在這些通行的準則范圍內,人家喜歡怎么樣,是人家的事。
自己不做,人家有權做,看了固然討厭之極、可恨之極,但唯一的方法就是不看,而不能不讓人家做,雖然有時有權阻止——一如父母對子女、土司對下級,但也是不用為宜。
各行其道,不會有紛爭;
硬要求相同,才會起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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