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律》有關諸侯朝賀制度的法律,又稱《朝會正見律》(《太平御覽》卷638)!稌x書?刑法志》載,漢武帝時,趙禹定《朝律》六篇。沈家本《漢律摭遺》輯有《朝律》律目若干條!督鸩悸伞酚嘘P財政制度的法規!稌x書?刑法志》載有漢《金布律》律目兩條:“毀傷亡失縣官財物”和“罰贖入責(債)以呈黃金為價”。前人認為《金布律》是有關倉庫管理的法規。但秦簡證實,《金布律》是有關財政制度的法規!稘h書?高帝紀》和《漢書?蕭望之傳》記載,漢代還有《金布令》、《金布令甲》等法令。這些法令當是《金布律》以外的有關財政制度的規定!短锫伞肪S護鄉間社會秩序、管理農事、征收田賦的法律。律文早已不存,篇名見于《周禮?秋官?士師》和《周禮?夏官?大司馬》。關于《田律》的性質,唐代以后一直認為是關于“田獵”的法律,但秦簡及其他史籍證明,這種說法不正確!跺X律》關于貨幣管理制度的法律,定于漢初。《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記載,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實行任民鑄錢政策,曾廢除《錢律》(《漢書?文帝紀》記為“除盜鑄錢令”)。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可知此時又恢復錢律!渡蛎ā逢P于督促地方官吏鎮壓農民暴動的法律。漢武帝時定。該法規定“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至小吏主者皆死”。該法頒行后,地方官吏畏懼懲罰,反而常常隱匿盜賊案件不報。上級官府也因怕受連累而縱使下級隱瞞!渡蛎ā穼嶋H上不起作用。令解決某一具體問題,以皇帝名義頒布的詔令。“令”較“律”靈活,統治者常以“令”更改或補充“律”文,即所謂“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漢代的“令”極其繁多,漢王朝常編纂整理。按內容性質編纂的有《金布令》、《田令》等。按頒行時間順序編纂的稱《令甲》、《令乙》、《令丙》等。史籍中見到的較為重要的詔令有《讞疑獄令》、《□令》等!蹲椧瑟z令》關于疑難案件審判制度的詔令。高祖七年(前200),鑒于“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于是頒布詔令規定,縣、道難以斷決的案件,報請郡審理?るy以斷決,報請廷尉審理。廷尉難以斷決,奏請皇帝,比附相應的法律判決。該法頒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疑難案件的長期拖延不決!丁趿睢逢P于笞刑刑具及執行方法的詔令。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對刑罰作過一次大的改革,即廢除黥、劓、斬趾等肉刑;以髡鉗城旦舂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左趾,而斬右趾則改為棄市。由于笞數過多,且笞打脊背,受笞刑的多被打死。為此,景帝曾兩次下詔減笞刑,最后命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制定《□令》(見刑具),規定□長五尺,大頭厚一寸,小頭半寸。竹制的□應削平竹節。笞打臀部,執行過程中,不得更換行刑的人。這樣就使笞刑進一步規范化。
免奴婢為庶人令西漢末期,大批破產農民淪為奴婢,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光武帝利用奴婢要求人身自由的愿望,籠絡人心,曾數次下詔免奴婢為庶人。建武二年(公元26)詔令規定,民有被賣為奴婢而愿歸隨父母的,聽其自由;奴婢的主人如拘留不放,按掠賣人口律治罪。建武十一年(公元35)又三次下詔令規定:①奴婢主殺奴婢不得減罪;②奴婢主炙灼奴婢,按法律治罪,免被炙灼的奴婢為庶人;③廢除奴婢射傷人處死刑的法律。上述詔令的頒布,對于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圃鉃橐缆蓴嘧。法律條文中所列依律應科刑罰的部分,稱為科條,后漸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漢王朝為了擴大某些法律條文的適用范圍,或改變原來規定的刑罰,常在一條法律條文下增加若干科條。如《后漢書?張敏傳》載,漢代刑法中的“輕侮”罪的“科”文曾增至四、五百條。比即決事比,指經朝廷批準,具有法律效力的斷事成例或斷案判例。秦時,審判官吏可以直接引用“廷行事”,即斷案成例作為法律根據?梢姖h比也是因襲秦制。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武帝時定為典型案例的“死罪決事比”,有“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東漢時,編輯成篇的“比”,有《決事比》、《辭訟比》、《法比都目》、《廷尉決事》、《廷尉駁事》等。除上述律、令、科、比4種主要法律形式以外,漢代還廣泛采用諸儒解釋法律的章句或律說斷案!稌x書?刑法志》載,東漢“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余言”。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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