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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的地方官制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漢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歷史東漢的地方官,仍沿襲西漢舊制,分封王、侯與州、郡、縣雙軌?置。

一、州(郡)官

東漢劃天下為十二州,每州置刺史1人,其首都所屬之州,設司隸校尉1人。《后漢書?百官志》云: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成帝更為州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復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

東漢地方官之權力比西漢要大得多,例如司隸校尉,不僅部領三輔、三河、弘農七郡,主察舉非法,而且“無所不糾,唯不察三公”。順帝時,中常侍王甫、曹節弄權,太尉段?讒附佞幸。當時陽球為司隸校尉,奏請收執王甫和段?,送洛陽獄,陽球親自拷問。王甫父子皆死杖下,段?自殺。李膺當司隸校尉,中常侍張讓之弟張朔為野王縣令,貪殘無道,枉殺孕婦,聞膺到任,藏于張讓住宅合柱中,李膺親率從事破柱取朔,即殺之于洛陽獄。當此之時,諸黃門常侍休沐(假日),不敢擅出宮。桓帝問其故,皆說怕李校尉。司隸校尉能出席中央的“廷議”,?且他的坐位在九卿之上!逗鬂h書?宣秉傳》云:

光武特詔御史中丞(宣秉)與司隸校尉、尚書令會同?專席而坐,故京師號曰“三獨坐”。

司隸校尉屬吏有從事史12人;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功曹從事,主州部選署官吏及一應事務;別駕從事,凡校尉巡察州部時,則奉引,并錄眾事;簿曹從事,主財谷簿書。如有軍事,則置兵曹從事,掌兵事。此外,還有郡國從事,每郡國各1人,主督促文書,察舉非法。皆由州自行辟除,通為百石。又有假左25人,主簿錄閣下事,省文書。門亭長掌州正門。門功曹書佐掌選用。《孝經》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簿曹書佐主簿書。每郡國各有典郡書佐1人,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用,每年換一次。

司隸校尉所部之外的十二州,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改州牧為刺史。刺史常以每年八月巡察所部郡國,錄囚徒,課殿最。西漢的刺史,本是中央派遣的一種視察官,他們的任務是周行郡國,刺探政情,年終回京復奏,原非固定的行政官吏。但到東漢時,刺史已有一定的治所和自己的衙門,每年遣吏向司徒府匯報。西漢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稱職者,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驗,然后黜退。東漢光武不任三公,權歸刺史,有所劾奏,便加黜退,刺史權威愈重。其屬吏皆有從事史,假佐,人員與司隸略同,但無都官從事,以功曹從事為治中從事。靈帝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又改刺史為州牧。自此以后,刺史就由中央派遣的視察官,一變而為地方行政官。東漢的地方行政,也由郡縣的二級制,一變而為州、郡、縣三級制了。二、郡國官

東漢有郡國105個,除司隸所部七郡外,有王國27個,列郡71個。其中豫州部郡國6,冀州部9,兗州部8,徐州部5,并州部9,幽州部11,青州部6,荊州部7,揚州部6,益州部12,涼州部12,交州部9。

《后漢書?百官五》云:

皇子封王,其郡為國,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相如太守,有長史,如郡丞。

還有中尉1人,皆二千石,職如郡都尉,主盜賊,郎中令1人,仆1人,皆千石。郎中令是掌王、大夫及郎中等宿衛官,還有仆1人,仆主車及馭。又有治書,六百石,如尚書。謁者,四百石,隨王所使。又有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蒼長、祠祀長,皆比四百石!栋俟僦尽酚衷疲骸傲泻钏晨h為侯國……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焙顕孟1人,如縣令長,不臣于侯,但須納租于侯,以戶數為限。食封千戶以上者,置家丞、庶子各1人,不滿千戶者,不置家丞。縣侯、鄉侯、亭侯之封,為東漢所創設,但東漢侯王不過徒擁虛號,權力已遠遠不如西漢了。其所屬封國的政治,皆由中央所派之傅相主持,而所謂王侯傅相其實就是中央派遣的地方官。

列郡,每郡置太守1人,二千石。因東漢建都洛陽,河南郡為京畿所在地,故稱河南尹。其地位高于太守。河南尹奉朝請如九卿,秩中二千石。每郡置丞1人,掌治民,郡在邊地的,又有長史1人,掌兵馬,皆六百石。又有郡司馬,在長史之下(都尉下也有司馬,二者不可混同)。王國之相、列卿太守皆掌治民,進賢能,除奸猾,春行所屬縣,勸民農桑,賑救貧乏。秋冬遣文無害吏(公平正直,無所枉害),審訊囚犯,使罪當其法,無所冤濫。對屬官課其殿最。西漢有郡都尉,比二千石,治郡兵,備盜賊,據《后漢書?百官志》載:“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諸郡都尉,?職太守。”東漢以郡都尉并于太守,可見東漢太守不僅聽郡政,?且典郡兵了。所以東漢的太守又稱“郡將”。但在邊郡往往置都尉或屬國都尉,且有分縣,掌治其民,比于小郡。如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置西河,上郡屬國都尉。十五年(公元105年)又置遼東西部都尉。安帝以西羌數犯三輔,復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郡太守置諸曹掾、史。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即掌任用遷轉與記錄功過);有五官掾署,理功曹及諸曹事;有五部督郵書掾,以監督所屬各縣;有門亭長1人,主府門;有主記室史,主錄事和發出通知。閣下和諸曹各有書佐、?,主文書。

三、縣邑道官

郡國之下為縣,皇后、公主食邑為邑,在少數民族聚居之地為道(“道”在西漢已有)。大縣置令1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的相,其官階如縣令或縣長,皆掌治其民,勸善懲惡,理訟獄,禁盜賊。秋冬各計其戶口墾田、錢谷出入、盜賊多少,然后向所屬的郡國匯報。在縣令、長之下,置縣丞1人;縣尉,大縣2人,小縣1人。丞主文書,典管倉獄,尉主盜賊,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諸曹掾、史,大致如郡掾。皆有主簿、功曹、獄掾,有縣三老,掌教化。

縣以下為鄉,大率十里為鄉。鄉置有秩、嗇夫、三老游徼。凡大鄉,由郡任命有秩1人,秩百石。小鄉,由縣任命嗇夫1人。皆主一鄉之事,了解民間善惡,定其徭役先后。了解民間貧富,定其賦稅多少。三老掌教化,凡忠孝節義,足為法式者,皆旌表其門,以倡導從善去惡。游徼掌巡察,禁止奸盜。又有鄉佐,主收賦稅。

鄉之下為亭,亭置亭長,主求捕盜賊。尉、游徼、亭長皆習五兵,即弓弩、戟、?、刀劍、甲鎧。

亭之下為里,里置里魁,掌一里百家。里之下為什,什有什長,主十家事。什之下有伍,伍有伍長,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惡,以告監官。伍之下就是最基層的人民群眾。

邊郡有障塞尉,守衛邊塞,以防外敵侵犯。近塞縣皆置尉,百里1人,士史、尉史各2人,巡行邊塞。

凡縣出鹽多的,置鹽官,主收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手工業者多的,置工官,主工稅,有水池漁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魚稅。隨事置吏,不在縣吏名額之內。

總之,東漢官制的特點是:(一)中央集權加強,從“尚書臺”之組織可以看出;(二)地方形成州、郡、縣三級之制,以強化對各級地方的控制。但由于“州牧”事權過重,形成東漢末年軍閥割據的局面;(三)重視少數民族的事務,設專官以統治少數民族地區。這不但對少數民族地區加強了控制,而且對發展邊區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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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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