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鄭、晉、楚各國的立法概況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后,由于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系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簡述鄭國、晉國、楚國制定法律的情況。
1?鄭國鄭國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鄭簡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于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因而"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這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鄭獻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殺鄧析(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為鄭國鄧析所作。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于攜帶和流傳。
2?晉國晉國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廬之法";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為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書;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書。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后,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3?楚國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仆區法》。仆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茆,同茅)。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將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們的私有財產和其他權利,擺脫舊貴族的壓迫和宗法等級制度的羈絆。鄭國子產公布刑書時,便遭到晉國以叔向(晉平公時的太傅)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叔向完全是從舊貴族的立場出發,是為了維護舊貴族的特權而發的議論。子產在給叔向的復信中,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說得很清楚,即在于"救世"。此后不久,晉國鑄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對。孔子的論調與叔向如出一轍。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新興地主階級開始掌握了政權,因此這一措施,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但由于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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