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中葉前后,是我國奴隸社會走向封建社會的過渡時期,隨著為奴隸制服務的各項制度之被否定,就逐漸出現了走向統一封建國家的政治制度。所以,顧炎武曾經概括戰國時期的政治情況說:“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宗周王,而七國則絕不言王矣;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七國則無有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盡矣”(《日知錄·周末風俗》)。
歷史
君主專制官制的確立春秋時代,卿大夫的家內盛行著家臣制。到了春秋末年前后,隨著社會制度的逐漸變革,在有些諸侯國內出現了一種官吏性質的家臣。這種家臣不再有封地,而以糧食為俸祿。例如,孔子擔任魯國的司寇,“奉(俸)粟六萬(石);后來到衛國做官,“亦致粟六萬”(《史記·孔子世家》);孔子也曾任命“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論語·雍也》)。到了戰國時代,這種官吏性質的家臣制,就逐漸發展成為封建的官吏制度。 相將制度的出現戰國時期各國在國君之下建立了以相將為首的一整套官吏機構作為統治工具!段究澴·原官》說:“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這和過去各國卿大夫同時掌握政權和兵權已經不同。 相是“百官之長”(《荀子·王霸》),也稱相國、丞相、宰相或相邦①等。本來,相是諸侯朝聘時輔導行禮的官,宰是卿大大的家臣,家宰總管一家的政務,邑宰掌管一邑的政務。但是春秋時代在某些國家里,已有總領百官的冢宰、太宰或相,他們還是一些卿大夫的世襲官職,與后來的相之已成為封建官吏機構首領并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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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是統帥軍隊的長官,又稱將軍、上將軍或大將軍等,地位僅次于相,將軍原是春秋時代晉國的稱號,當時的卿大夫不僅有統治權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屬”的軍隊。到了戰國時代,由于統治范圍的擴大,官吏機構的寵大復雜,又由于常備軍的建立和征兵制度的推行,戰爭規模的擴大和戰爭方式的改變,在官吏組織中不得不文武分家,產生了文宮的首長相,武官的首長將。如齊威王時先后以鄒忌、田嬰為相,而另有田忌、申縛為將;魏惠王用惠施為相,龐涓為將;趙惠文王用藺相如為相,廉頗為將。 秦國設相較遲。商鞅在實行變法時是大良造,大良造便是當時最高的官職。直到公元前328年張儀為相,秦才開始設立相位。公元前309年,初置承相,以甘茂為左丞相,樗里疾為右丞相。但是,秦國設相初期,為相的張儀、甘茂、樗里疾還統帥軍隊作戰。在設相后的秦國,大良造變成武職,白起屢建戰功,封為列侯,官職還是大良造。秦設將軍是在秦昭王時,以魏冉為將軍,警衛都城咸陽。 楚國一直沒有沒相,仍沿續春秋時代的官制,以令尹為最高官職,相當于相,楚悼王變法時以吳起為令尹,楚考烈王時黃歇(春申君)執政,也是①詳見徐喜辰《“開阡陌”辨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6年第2期。令尹!俄n非子·存韓》載,李斯上書韓王時說:“壯倉相秦,起兵發將,以報天下之怨,而先攻荊。荊令尹患之。”此事已在戰國末年,可見直到這時,楚的執政官還是令尹。楚國在戰國時代也沒有設將軍,只有柱國、上柱國的官職,相當干將。公元前308年,秦攻韓之宜陽,楚派柱國景翠往救。這個校國就是最高的武官。 在相將之外,還有負責專門事務的尉和御史。尉是次一級的武官,其官職是“選練舉賢,任官使能”(《史記·趙世家》,主要負責選擇任用官吏。后來,趙國在將軍下又設有“國尉”(《史記·廉頗列傳》)、“都尉”(《戰國策·趙策三》)。秦國在秦昭王時也在大良造下增設國尉一級。秦在統一中國后,以太尉經常掌管全國軍事,便是沿襲國尉這一官職而來的。 御史是協助國王處理日常事務的秘書性質的官職,例如別國使臣來獻國書時,往往由御史接受。國君在宴會群臣時,往往是“執法在傍,御史在后”(《史記·滑稽列傳》);兩國國君相會,也往往有御史在旁記錄。到秦統一后,三公中的御史大夫還是秘書兼監察性質,當是沿襲戰國時代的官制發展而來的。 郡縣制度的產生戰國時代已在郡下劃分若干縣,產生了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 到了戰國時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邊境地區也逐漸繁榮,郡由于面積較大,其下逐漸分置了若干縣。這種縣統于郡的制度,最初行于三晉。例如,魏的上郡有十五縣,公元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于秦(《史記·秦本紀》);趙的上黨郡有二十四縣(《戰國策·齊策二》),趙的代郡有三十六縣(《戰國策·秦策一》);韓的上黨郡有十七縣(《戰國策·秦策一》)。秦、楚、燕三國的郡縣制度是效法三晉的。例如,燕在昭王時所設的上谷郡有三十六縣(《戰國策·秦策五》);公元前248年,秦攻取趙的榆次、新城、狼盂等三十七城,設置太原郡(《史記·秦本紀》);公元前242年,秦攻取魏的酸棗、燕、虛、山陽等城又兼并了原來衛的濮陽,設置東郡(《史記·秦始皇本紀》)。 戰國時代,只有齊始終沒有設郡,卻有類似郡的都的制度。齊國共設五都,五都均駐有考選和訓練的常備兵,即所謂“技擊”,也稱作“持戟之士”(《孟子·公孫丑下》),因而有所謂“五都之兵”(《戰國策·燕策一》)。在對外作戰時,“五都之兵”常用作主力。都的長官稱都大夫,既是都的行政長官,又是“五都之兵”的主將。臨淄平陸、高唐就是齊國這種略同于其他各國郡的都②。即墨、莒也當是五都之一。齊攻燕時,發“五都之兵”,就是說的這種行政建制。 郡因擔負防衛邊境的責任,所以一郡的首長叫做守,也尊稱為“太守” 。ā稇饑·趙策一》),都以武官充任,所以《韓非子·亡征》曾把“出軍命將”和“邊地任守”相提并論。郡守有征發一郡壯丁出兵的權力。例如,公元前250年,秦曾派司馬錯征發隴西郡的兵卒,帶同蜀郡的兵卒進攻楚的黔中郡(《史記·秦本紀》)。又如公元前229年,秦大舉攻趙,由“王翦將上地,下井陘,端和將河內..圍邯鄲城”(《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謂“將上地”就是統率上黨郡的兵卒,所謂“將河內”就是統率河間郡的兵卒。 戰國時代的縣已很普遍,大凡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立為縣,所以史書上的“縣”、“城”,往往互稱。只有秦國在戰國初期尚未普遍設縣,因而普遍設縣成了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h的官吏組織,縣令是一縣之長,下設丞、尉,丞管民政,尉管軍事。魏國等在縣令之下設有御史,也是秘書兼監察的性質。韓還設有司寇,主管刑法。秦更設有縣嗇夫、縣司空、縣司馬及治獄、令史等。秦同時設有與縣并立的“道”,道設有嗇夫等官①。在縣以下已有鄉、里、聚(村落)等基層組織。鄉的官吏有三老、廷椽等。里有“里正”。在縣城和鄉里中都有伍、什的編制,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伍長也稱“伍老”(均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下》)。 戰國時代各諸侯國的統治機構,從國到郡,從郡到縣,從縣到鄉,有系統地分布在每一個角落,控制著整個國家。 封君制度的創設在戰國時代,郡縣制度普遍建立后,封君制度并未完全廢除,與郡縣制度相輔而行。不過,它與春秋以前的采邑制在性質上已不相同。 春秋時期采邑制下的卿大夫不僅其封土是世襲的,而且在其封土內幾乎與國君一樣有相對的經濟、政治和征兵的權力,并設有家宰和邑宰掌握其封土,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獨立小國。而戰國時的封君在其食邑內除衣食租稅之權外,僅有收取工商業稅的權力。所以,韓非從加強君權以集中于中央出發說:“是故大臣之祿雖大,不得藉威城市;黨與雖眾,不得臣士卒”(《韓非子·愛臣》)。所謂“藉(籍)威城市”,就是在城市征收市稅的意思。韓非的話反映了戰國時期大臣封君在其封內的城市可以征收市租的事實。戰國時期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襲的,他們大都失官或身死后也就失去其封國食邑。例如,商鞅為秦變法,國富兵強,封于商,及孝公死,車裂于秦,封土亦失。穰侯在秦,威震人主,封于陶,遭范睢之讒,身以憂死,秦即復收陶為郡。不僅將相大臣,就是國君和太后的寵弟愛子,也很少有世襲的。例如《戰國策·趙策四》載,觸龍規諫趙太后時,就曾明確指出:“今三世以前,至于趙之為趙,趙主之子孫侯者,其繼有在者乎?..微獨趙,諸侯有在者乎?”即明確反映了在戰國時代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襲的。其中如魏之信陵君,趙之平原君等少數人,雖有較大封土,但他們在其封土內同所有封君一樣,也僅有衣食租稅之權,而沒有或很少有政治、軍事權力。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事無小大皆決于募”的??,在發動叛亂時,還必須得“矯王御璽及太后璽”,才能征發其封邑內的“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如果沒有國君的璽、符為憑,是不能征發其封邑內的兵力的。同時,封君在其封邑內也須奉行國家統一的法令。例如,《戰國策·魏策四》載成侯被封時“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詔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憲。憲之上篇曰:‘子弒父,臣弒君,有常不赦。國雖大赦,降城亡子,不得與焉’”,便是其證。由于封君大都是有功的將相和國君予弟、外戚、幸臣,而在其封邑內沒有治民之權。所以他們平時大都住在京師,只有失官以后,才就食于封邑。例如,秦之穰侯,在失官后,便“出關,就封邑”(《史記·穰侯列傳》)于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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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渡叹龝·君臣》云:“明主”必須“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戰國時的這種封邑制度,一直為秦漢所繼承。秦朝建立后,雖然是“無尺土之封,不立子弟為王”(《史記·李斯列傳》),“子弟為匹夫”(《史記·秦始皇本紀》),但其侯國的分封,并沒有廢除!妒酚·秦始皇本紀》記載二十八年《瑯?臺刻石》,文末列有隨從官員名單,在丞相之上,有一批封君:“列侯武城侯王翦(原作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等,便是其證。 俸祿制度的推行戰國時代各國對于官吏的任用,一般都以俸祿制度代替了過去的食邑制度。當時各國計算俸祿的單位并不相同,高低懸殊也不一樣。衛國用“盆”來計算,有“千盆”、“五百盆”(《墨子·貴義》)的記載。齊、魏等國以“鐘”計,例如田驕在齊國有“訾養千鐘”(《戰國策·齊策四》),又如魏文侯時魏成子官為相國:“食祿千鐘”(《史記·魏世家》)。秦、燕等國用石、斗來計算,秦國有五十石、一百石、五百石,以至六百石以上俸祿的官,大體以五十石為一級(《韓非子·定法》、《史記·秦始皇本紀》),最小的也還有“斗食”(《戰國策·秦策三》之官,“斗食”就是“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漢書·百官公卿表上》顏師古注)。燕國有“三百石以上”俸祿的官(《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楚國用“擔”來計算,《呂氏春秋·異寶》所載“祿萬擔”,便是其證。俸祿制度的推行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關,特別是與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而出現了雇傭勞動有著密切聯系。當時社會上既然出現了雇農、雇工,庸客、庸夫、市傭和傭保,因而各國任用官吏也采取了雇傭辦法,實行了俸祿制度。荀子曾稱這種辦法為“傭徒鬻賣之道”(《議兵》),韓非認為當時的君臣關系是買賣關系即“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韓非子·難一》),更明白他說就是“主賣官爵,臣賣智力”(《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從此以后,國君對于各級官吏便可隨時任免,隨時選拔,所以《韓非子·顯學》中說:“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將必發于卒伍”。“璽”“符”和“上計”制度的建立戰國時代的大小官吏都靠“璽” 。垂儆。﹣硇惺蛊錂嗔。春秋后期已有用璽來封的文書,稱作“璽書”(《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到了戰國時代,無論下達命令或來往公文,已經必須用璽來封泥,作為憑信!秴问洗呵·適威》說:“若璽之于涂也,抑之以方則方,抑之以圜則圜”。這里所說的涂就是封泥。公元前238年,秦國長信侯??作亂,想征發縣卒或衛卒,就是假造了秦王的御璽和太后的璽來行文征發的。璽,實際上是權力的象征,諸凡丞相、郡守、縣令等官,都自國君任命時發給,去職時要上交,對不稱職的官吏要收璽、奪璽。一般的璽是銅制的,丞相的璽往往是金制的,即所謂“黃金之印”(《史記·范睢蔡澤列傳》)。 戰國時代對武官領兵要發虎符。虎符作伏虎形,上有銘文,分為兩半,底有合榫,右半存國王處,左半發給將領,右半和左半合符才是調動指揮軍隊的憑證。地下出土的秦國《新?虎符》銘云:“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目(以)上,必會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雖毋會符,行?(也)。”這里明確規定:“甲兵之符”,右半歸王掌握,左半歸將領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者,必須會合王符。如果外敵有侵入,邊塞有烽火,雖然沒有王符會合,也可以機動行事。魏國信陵君“竊符救趙”的故事,也具體他說明了這種情況。與“符”相同性質的,還有“節”。“節”原用竹節制成,此時多以青銅鑄成,上有銘文,常常幾枚合成圓形竹節狀,作為通行的證件。由于這種嚴密制度的推行,大權也就能夠集中于國君手中。歷史
《荀子·王霸》說:“歲終奉其成功,以效于君。當則可,不當則廢”,這是一種考核官吏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考核辦法,叫做“上計”。“計”就是“計書”(《商君書·禁使》),指統計的籍冊。上計的范圍比較廣泛,《商君書·去強》說:“強國知十三數:竟(境)內倉口(倉庫)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官吏)士(學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靠謀利為生者)之數,馬、牛、芻、槁之數”。這十三數中包括倉庫存糧數字、墾田和賦稅數字以及戶口統計和治安情況等等,各級官吏每年都必須把一年的賦稅收入的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送交國君,國君把“券”剖分為兩,由國君執右券,君下執左券,到了年終,臣下必須去國君那里報核。上計時,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果沒有達到“券”上的規定,國君便可當場收璽免職。高級官吏對于下級官吏的考核也采取同樣的辦法。魏文侯時“解扁為東封,上計而入三倍”(《淮南子·人間》),“田嬰令官具押券斗石參升之計”(《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皆是其例。當然,既然要官吏上計,采用合券計數的方法,為了明確標準和防止舞弊起見,就必須統一度量衡,所以商鞅變法時也把統一斗、桶(斛)、權衡、丈尺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度量衡器與符節契券,同樣是當時的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舞弊的工具,所以《荀子·君道》中說:“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衡石稱縣(同“懸”,稱錘)者,所以為平也。” 上述各種制度的確立,使一整套官吏機構能夠層層控制,集中權力于國君,形成了君主專制的國家機構。 封建經濟制度的確立為了鞏固地主階級的地位,還從經濟上建立了加強專制統治的有關制度。 戶籍管理制度戶籍制度是當時加強封建統治的一種手段。戰國時代各國封建政權已把全國人口編入國家戶籍,這種辦法早在三晉已經實行,秦國推行較晚。秦在商鞅變法以后,對于戶籍管理很嚴,《商君書·境內》說:“國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去強》也說:“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根據云夢秦簡《編年紀》所載作者喜的生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02年),“喜產”,即出生;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傅”就是“附”,謂附著姓名于戶籍上,即向官府登記服勞役。此時他虛歲十七,由此可知,秦的“傅籍”年齡為十七歲。舊說秦的傅籍年齡和漢代一樣是“民年二十三”(《文獻通考·兵考》,不確。當時的農民一經傅籍,就要服兵役和擔負名目繁多的徭役。秦國對于勞役的有關規定,極為嚴苛。戶籍由所在鄉、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隱匿壯年不報,或報不實,鄉官都要受罰;如果百姓作偽欺詐,鄉官知情不告,也要受罰(《封診式·復律》)。農民被迫當兵打仗,還要自備衣服和費用。被征發修筑某項工程,要擔保一年不壞,如果未滿一年壞了,就要原來修筑的人重新修,其所用工時不算服役時間(《徭律》)。農民若是逃避勞役,更要受到嚴厲處罰;應征服徭役者如果不到,要“笞五十”;在一年內抓到了還要加笞(《法律笞問》)。 這時的戶籍編制,不僅是為了征發徭役,更是為了把農民強制束縛在土地上,“使民無得擅徙”(《商君書·墾令》),以征收賦稅。按照《秦律》規定,居民遷居,要申請辦理更籍,否則就成為“闌亡”(無通行憑證而逃亡)。“捕闌亡者”,政府有賞。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處耐刑,男子逃亡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結為夫妻,要處黥刑,罰作城旦、舂(《法律答問》)。《禮記·月令》規定,季冬之月,“令宰歷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數”。這里的“歷”字:陳?注云:“序次其多寡之數”,就是統計登記的意思?梢,當時在編制戶口的同時,要進行占有土地的登記。例《管子·禁藏》所說:“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故善(為國)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備然后民可知也。”歷史
“大內”和“少內”兩大財政機構的創立封建國家的財政機構向來分為兩個大系統。秦的中央財政機構,據《秦律》載,有“大內”和“少內”之分②。“大內”歸內史主管,主要征收田地租稅,用于政府機構的經常開支,包括官吏的俸祿等;“少內”當即“少府”,主要征收人口稅、工商稅以及開發山川的稅,供給皇帝及其宗室享用。歷史
《秦律·倉律》規定:“入禾稼、芻?,輒為籍,上內史”。這是說,征收田租所得的谷物、飼草和禾稈入倉時,要記錄入倉的簿籍,上報內史,因為內史總管全國的田租收入!妒酚·趙世家》又載:趙烈侯由于徐越主張“節財儉用,察度功德”,任命他為“內史”,這也是因為內史總管國家財政的緣故。內史主要掌管“粟米之征”(《孟子·盡心下》),所以后來又稱“治粟內史”。 “少內”的“少者,小也,故稱少府”(《漢書·百官公卿表上》顏注引應劭說)。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后,就開始按戶征收人口稅,也稱戶賦或口賦。董仲舒曾說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千古”(《漢書·食貨志上》)。如前所述,田租由內史主管。而口賦和鹽鐵之利則由少府主管。《淮南子·汜論訓》說:“頭會箕賦,輸于少府”,高誘注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賦,似箕然斂民財,多取意也。”少府所征收的手工業稅,主要是“山澤之稅”、“鹽鐵之利”。商鞅主張“一山澤”(《商君書·墾令》),由國家統一管理山澤之利!尔}鐵論·非鞅》里指出:商鞅“外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民強,器械完飾,畜積有余”。接著又說:“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務蓄積以備乏絕,所給甚眾”。少府所征收的商業稅,主要是市稅,也稱市租,不僅是國君的私人收入,而且又是封君和將相等的個人收入。 在魏國也和秦國差不多,也有按戶征收的人口稅。魏文侯時鄴縣“常歲賦斂百姓,收取其錢,得數百萬,用其二三十萬為河伯娶婦”(《史記·滑稽列傳》褚少孫補),便是其證。 戰國時代的各國賦稅制度雖然基本相同,但也各有自己的規定!抖蹙龁⒐潯分酃濄懳恼f“女(如)載馬牛羊目(以)出內(入)■(關),則政(征)于大■(府),母(毋)政(征)于■(關)。”這是說:如果運載馬、牛、羊進出關口,就要到大府納稅,不要在關口納稅。一般關口的稅收,應該屬于政府的財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的稅收,則屬于國君私人。鄂君啟是個相當大的貴族,貴族經商既然可以免稅,可見楚國貴族特權之多,其與秦、晉、齊、魯的情況不大一樣。 齊國的情況,與其他各國也不盡同。齊國征收田地租稅的辦法是“相壤定籍”①,就是按土壤質量好壞規定租稅的等級,這是過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進一步發展。當時的齊國本是沿襲著過去的“乘馬”②制而征發軍賦的,但是隨著奴隸制的崩潰,軍隊以農民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和騎兵為主力,這樣以“乘馬”為單位的征發軍賦的制度發生了變化。與此同時,齊國也實行了按戶征收的戶籍稅,即所謂“邦布之籍,終歲,十錢”(《管子·山至數》)。齊國也還曾征收人口稅,《管子·海王》云:“萬乘之國,正(征)九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這當然是個夸大了的數字!豆茏印氛f:如果按房屋收稅,就是毀壞建筑;如果按家畜收稅,就是禁止牲畜的飼養和繁殖;如果按田畝收稅,就是禁止耕種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稅,就是要人們斷絕情欲;如果按戶收稅,就對富家大戶有利。因此“五者不可畢用,故王者偏行而不盡(有選擇而側重)也”(《管子·國蓄》)!豆茏印返淖髡咚园l出這樣的議論,說明當時各國征收賦稅的辦法是各式各樣而不統一的。 度量衡制的頒布戰國時期的各個封建國家對于農民的“訾(量)粟而稅”(《商君書·墾令》)與布帛之征的剝削,商業的關市之征以及發放官吏的俸祿和地方官向中央政府的“上計”等,都需要統一的度量衡制來計算。實行統一的度量衡制,對于促進各國經濟的發展,鞏固封建統治有一定的作用。 當時各國度量衡制的總趨勢雖在走向統一,但是各國的情況并不相同。 春秋時期,齊國有公量和田氏的私量,田氏代齊后,就把田氏家量作為標準量器。咸豐七年(公元1857年)出土于山東膠西靈山衛的《子禾子釜》、《陳純釜》和《左關之?》三器,就是田氏制作的銅量。《子禾子釜》的子禾子當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時“禾”、“和”聲同通用!蹲雍套痈枫懺唬“左關釜節于廩釜,關?節于稟■”。就是說,左關用的釜以倉廩用的釜為標準,關?以廩粉為標準。“■”字,與《說文》“料”字同例。半斗為料,半升為■。《子禾子釜》銘中又規定,如果關人不執行命令,要根據情況處以徒刑,繳納贖金半鈞;如果觸犯法律,不但處以徒刑,還要繳納犀脅之類的贖罪物資:如果公然違抗命令,就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誅戮屠殺。 秦在商鞅變法時,統一了度量衡。傳世的《商鞅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十二月造,量前端有“重泉”(地名)二字,當是商鞅時所刻。量底有始皇二十六年刻辭,與別種權量始皇刻辭同,足見商鞅之法,始皇時猶多沿用。此量右側有一“臨”字,下蝕一字,當為地名,大概始皇刻詔后,重新頒發此地作為標準量器!渡眺绷俊枫懺疲“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壹為升”,說明容積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1964年,西安阿房宮遺址出土銅質的高奴禾石權,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二十三年鑄發給高奴(陜西延安東北)的。始皇統一度量時,曾把它調回檢定,刻上詔書,發還高奴;秦二世即位后,再次調回,禾及發還,秦朝滅亡。 楚國的度量衡制,與秦國接近。傳長沙和壽縣出土有楚國銅尺;壽縣朱家集出土有楚銅量。1954年,長沙左家公山出上楚國木質天平桿和銅盤及銅磚碼九個,重量依次減半。1959年,安徽鳳巖臺出土鑄造法碼的銅范,說明楚國的磚碼是成套用范制造的。 三晉的度量衡制,不十分清楚。傳1931年洛陽金村韓墓出土有銅尺;傳世的司馬成公禾石權上,有“下庫工師孟”等字,“工師”二字合文,當為三晉制作。銘文說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 由此可見,戰國時代隨著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各國的度量衡制逐漸趨向統一,這對于各地經濟聯系的加強是有積極作用的。 政治制度的制定為了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加強對農民的控制和剝削,戰國時代還曾制定了一些政治方面的制度:封建法律的制定戰國初期,李悝在魏國變法時所制定的《法經》是我國第一部系統化的封建法典。這部法典的重點,主要在于鎮壓“盜賊”。其后,商鞅在秦國變法也是依據這部《法經》制定法律,只是把“法”改稱為“律”,同樣把鎮壓“盜賊”作為法治的主要任務!渡叹龝·定分》認為,頒布法令和設置官吏是為了“定名分”。定了名分,就能“大詐貞信,臣盜愿意,而各自治也。”封建法律的制定,主要在于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保護地主階級的利益,鞏固地主階級專政。 戰國中期以后,各國政府為了加強統治,其所制定的法律條文越來越繁多。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睡虎地出上的《秦簡》,就是秦國晚期執行的法律。《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雖非秦律的全部,但其內容對秦的刑罰卻反映得比較具體。歷史
《秦律十八種》的內容相當廣泛,這類律文實質上是官府統治所需要的各種規章制度!短锫伞、《廄苑律》是關于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牛馬飼養方面的法律。它規定要及時報告降雨后農田受益面積和農作物遭受風、蟲、水、旱等自然災害的情況,不許任意砍伐山林,“居田舍者毋敢酞酒”(《田律》),按田之數繳納芻稿,對牛馬飼養好的獎勵,壞的懲罰。《倉律》、《金布律》對國家糧食的貯存保管和發放、貨幣流通、市場交易作出了規定。《徭律》、《司空律》是關于徭役征發、工程興建、刑徒監管的法律。其他的《置吏律》、《軍爵律》、《效》和《內史雜》等是關于官吏任免、軍爵賞賜和官吏職務方面的法律?傊,從農業到手工業,從徭役到交換,從經濟到政治等多方面的制度,在《秦律十八種》中均有反映。這些內容說明,秦國地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剝削,在極其廣泛的領域具體地利用刑罰手段對勞動人民實行鎮壓。 《法律答問》多采取問答形式,對秦律中的一些條文、術語和律文意圖所做的解釋。從內容范圍看,其所解釋的是秦律中的主體部分,即刑法。《法律答問》中很多地方以“廷行事”即判案成例,作為依據,反映出執法者根據以往判處的成例審理案件,已成為當時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表明,當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有時執法者也可以不依規定,而以判例辦案,這就大大有利于封建統治者對勞動人民的鎮壓。《法律答問》中還有一部分是關于訴訟程序的說明,如“辭者辭廷”、“州告”、“公室告”、“非公室告”等,是研究秦的訴訟制度的重要材料!斗纱饐枴凡皇且环N私人對法律的任意解釋,在當時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對于了解秦的法律制度以及社會政治經濟狀況,具有極其重要的史料價值。《封診式》主要是處理民間民事和刑事的案例。在有關刑事案例中,大部分是關于盜牛、盜馬、盜錢或盜衣物、逃亡、逃徭役以及殺傷等方面的內容。多數被告和送請處分的對象,是法律上稱為“士伍”的無爵庶民。只有“告臣”、“告妾”的被告是屬于奴隸性質的。“告臣”的主人可以因其“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請求賣給官府充作刑徒。“黔妾”的主人爵為五大夫,因女奴“悍”,派有公士爵位的家吏向官府請求處以黔■之刑。這些都說明《秦律》是保護有臣妾的地主階級利益的。 從史籍和秦律的記載看,秦的刑罰大體可以分為十二類:一、死刑;二、肉刑;三、徒刑;四、笞刑;五、■耐刑;六、遷刑;七、資;八、贖刑;九、廢:十、誶;十一、連坐;十二、收。這十二種刑罰不僅輕重不同,而且在同一種刑罰內,又按處死的方式、對肢體殘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長短、遷徙遠近和資罰金錢數目等,分為不同的等級!肚芈伞愤規定,各種刑罰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甚至三種并用。這種不同刑罰的排列組合,在秦的司法實戰中,使本來種類已相當多的刑罰更加名目繁多,使本來已經殘酷的刑罰更加殘酷。 當時法令的頒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據《管子·立政》載:每年正月初一,百官在朝,國君“乃出令布憲于國”,地方官要“受憲于太史”;等到大朝之日,地方官都得“習憲于君前”,太史要“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就是要把法令的底冊送到太府保管,把法令的典冊當國君的面前分發給地方官。然后,由地方官帶回地方,向下級傳達完畢,“然后可以布憲”,即按法執行。因為這時的太史等于國君的秘書性質,所有法律都由他親手頒發,而太府是國家保存重要文件和典冊的府庫,所以法律的底冊要送太府保藏。因此戰國時代有把法令稱為“太府之憲”(《戰國策·魏策四》)的。爵秩等級的規定戰國時代的地主階級,為了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地位,在國君之下規定了不同于過去的“人有十等”的爵秩等級。 當時魏、趙、韓、齊、燕等國的爵秩,大致為卿和大夫兩級。在卿中有上卿、亞卿之分。例如魏國,翟璜“欲官則相位,欲祿則上卿”(《呂氏春秋·下賢》);在趙國,藺相如曾“拜為上卿”(《史記·藺相如列傳》);在齊國,孟子做過“卿”,是當時的三卿之一(《孟子·公孫丑上》);在燕國,樂毅曾為“亞卿”(《史記·樂毅列傳》),荊何曾彼尊為“上卿”(《戰國策·燕策三》)。在大夫中有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魏國,吳起為西河守時,曾賞人為“長大夫”(《呂氏春秋·慎小》),后來須賈曾為魏之“中大夫”(《史記·范睢列傳》);在趙國,藺相如做過“上大夫”(《史記·藺相如列傳》);在齊國,淳于■、田駢、接子、慎到、環淵等都曾列為“列大夫”(《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妒酚·趙世家》載,趙派趙勝前往接受韓國所獻上黨郡十七邑時,趙勝告訴上黨郡守馮亭說:“敝國君使勝致命,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這樣以“益爵三級”來賞賜吏民,說明當時的趙國還有一整套的爵秩等級。
歷史
戰國時代楚、秦兩國的爵秩等級比較特殊。楚國的最高爵位叫“執■” (《呂氏春秋·異寶》),此外還設有“五大夫”(《戰國策·楚策一》)、“三閭大夫”(《楚辭·漁父》)等官爵。秦的爵位,商鞅變法時曾分為二十級。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三級■衰;第四級不更,是相當于士的;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是相當于大夫的;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三級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上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是屬于庶長一等,相當于卿的;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列侯,是相當于諸侯的(《后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劉劭《爵制》)。 列侯也稱徹侯,列侯之下還有倫侯。列侯和倫侯有“食其租稅”的食邑,《瑯琊臺刻石》附記隨從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離(即王翦)、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和倫侯武信侯馮毋擇。武城、通武等都是食邑名。關內侯,居于秦的本土“關內”,雖無食邑,但有指定戶數的租稅收入。據《商君書·境內》載:爵位第八級公乘以下,只有賞賜的田畝,沒有“稅邑”:到第九級五大夫就有“稅邑三百家”;各級庶長、左、中、右更和大良造,都“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有了六百家的賜邑和賜稅的,就可以“養客”。“客卿”做到相國,就可以升為正卿。秦國所封爵位,也有以戶數作為等級的。《戰國策·秦策五》說:姚賈由于破壞四國合縱有功,秦王封他“千戶,以為上卿”,便是其例。 秦爵原是軍隊中官兵的等級身份。不論官或兵,如立了軍功就可以逐級遞升爵位。凡是斬得敵國甲上首級一者,國家就賞賜爵位一級、土地百畝、宅地九畝和替服役的“庶子”一人;要做官的,“為五十石之官”(《韓非子·定法》)!盾髯·議兵》所說的“功賞相長也,五甲首隸五家”,就是說斬得五個甲士首級的可以給予“五家”作為隸屬的人。接著《秦律》規定:在一定范圍內,爵位可以用來贖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隸身份;犯罪時,還可以按照爵位高低在一定范圍內減輕刑罰。所以,《秦律雜抄》云:“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即有幫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罰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這就是說,同犯一罰,因爵位高低不一,而判刑也就不同。 戰國時期的法律是公開維護當時的爵秩等級的。秦在商鞅變法時頒布的變法令,就有“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的規定。李悝在《法經》中對尊卑爵秩等級其及占有田宅、奴隸也有規定,超出這個規定的叫做“逾制”,這在《法經·雜律》中就有嚴禁“逾制”的法律條文。這時的爵位一般不是世襲的,是對過去的世卿世祿制的一種否定,是有一定進步意義的。 戰國的兵制變化與防御工事的進步春秋戰國之間,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公社形式的崩壞,宗法制的解體,以氏族組織為基礎的宗族成員和“私屬”的軍隊編制解體了。由于“國”“野”區別的消失,戰爭規模的擴大,以“國人”為軍隊主力的狀況也改變了。為了適應當時戰爭的需要,隨之也就產生了新的軍事制度。 郡縣征兵制的實行春秋時代的縣,本有一套征賦制度。《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所謂的“量入修賊,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之數”,就是包括軍備和軍役在內的。晉、楚等國由于陸續設縣,到了春秋后期,縣的軍隊已成為重要成份。例如公元前520年,晉籍談、荀、躒曾率九州之戎及“焦、瑕、溫、原之師”(《左傳》昭公二十二年)護送周天子入王城;公元前585年,晉兵救鄭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曾率“申、息之師”(《左傳》成公六年)救蔡。到了戰國時代,隨著郡縣制度的建立和軍隊以農民為主要成員,各國也就實行了郡縣為單位的征兵制度。據說,齊之國都臨淄有七萬戶人家,“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于遠縣,而臨淄之卒,固已二十一萬矣”(《戰國策·齊策一》)。韓的大縣宜陽,“城方八里”,也有“材士十萬”(《戰國策·東周策》)。整個魏國如果“悉其百縣勝兵”,也“不下三十萬”(《戰國策·魏策三》)。這時各國在戰爭時征兵,大都以郡為單位。公元前483年,吳王夫差曾征發九郡兵伐齊;公元前235年,秦始皇曾征發四郡兵助魏攻楚,皆是其例。戰國時代男子服兵役的年齡,一般認為十五歲到六十歲。長平之役,秦昭王曾親到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史記·白起列傳》)。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在楚國的東地,曾對齊的使臣說:“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①,三十余萬弊甲純兵,愿承下塵”(《戰國策·楚策二》)。但是云夢秦簡《編年記》在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3年)記“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在“今元年”即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記“喜傅”。從秦昭王四十五年到秦始皇元年經過了十七年,所以“喜傅”時正是十七歲。這就清楚地表明了當時規定十七歲“始傅”。所謂“傅”,是法律規定開始服兵役、勞役的年齡。秦簡《法律答問》又云:“免老①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①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免老”亦見于《漢舊儀》:“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秦代規定,有爵的人五十六歲免除服兵役的義務,無爵的人則須到六十歲才能免除?梢,戰國時代服兵役的年齡,大體上是十六歲到六十歲。當然在必要時,超過或低于服兵役年齡的人,也可能被征發當兵。前引《史記·白起列傳》既然說“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當然就打破了十七歲至六十歲為服兵役年齡的規定,因此,當時的有關服兵役的年齡和期限的規定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常備兵制與徒兵的出現戰國時代,各國除實行了征兵制度外,還實行了常備兵制度。吳起曾教楚悼王“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商鞅曾教秦孝公“禁游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這種要以祿秩來奉養的“選練之士”和“耕戰之士”,也就是《荀子》中的“招近募選,隆勢詐,尚功利”(《議兵》)之兵;《呂氏春秋》所說的“厚祿教卒”、“精士練才”(《簡選》)。 各國的常備兵大都是考選而來的,多有特殊待遇。例如魏國考選武卒時,“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①據銅器銘文,相國都稱相邦,或許傳世古代文獻中的相國都是因漢代避劉邦諱而改的。①《猛子·公孫丑下》載,孟子對平陸大夫孔距心說:“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則去之否平?”他日又見于王曰:“王之為都者,臣知五人焉。知其罪者,惟孔距心。”可知平陸為五都之一,而五都沒有大夫治理!秾O臏兵法·擒龐涓》記述桂林之役,齊城、高唐二都大夫在行軍的路上大敗。齊城即臨淄,與高唐同為五都之一。 、僭斠姼呙簦骸对茐羟睾喅跆健分械摹稄脑茐羟睾喛辞氐膸醉椫贫取,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荀子·議兵》),中試的可以免除全戶的徭賦和田宅的租稅。齊國五都有二“持戟之士”,也稱技擊。當時各國出兵時,往往以常備兵帶同征發來的士兵作戰,如齊宣王伐燕,除用了常備的“五都之兵”外,還征發了靠近燕國的“北地之眾”(《戰國策·燕策一》)。各國的常備兵和征發來的兵主要是農民。正是因為當時戰爭的頻繁和動員人數的龐大,影響了生產,所以《墨子·耕柱》說:“今大國之攻小國也,攻者,農夫不得耕,婦人不得織,以守為事;攻人者,亦農夫不得耕,婦人不得織,以攻為事。”當時的軍隊,除以農民為主外,還有奴隸參與一些后勤工作,稱作“廝徒”、“負養”。魏國有“廝徒十萬”(《戰國策·魏策一》),韓國軍隊包括“廝徒”、“負養”在內計有三十萬之多(《戰國策·韓策一》)。 春秋時代各國之間的戰爭都是車戰,雙方排列成整齊的車陣,然后交戰。這種車陣在作戰時是無法改變隊形的,所以一經投入戰斗,在最短時間內,一個突沖就能決定勝負。春秋時代的大戰勝負,多在一二日內即可分曉,便是其證。后來,由于車戰規模的擴大,在軍隊組織、訓練、戰術等方面出現了新問題,就必然引起車戰戰術的革新。到了戰國時代,因為士兵成分的改變,各國士兵主要是農民,缺乏御車作戰的訓練,加之車戰只適于平原,不適合復雜的地形,總結了春秋時代對戎狄和人民起義的作戰經驗,步兵也就逐漸成了各國軍隊的主力。 步兵開始是從春秋初年華夏諸國對西北和北方戎狄的戰爭中發展起來的,特別是與戎狄戰爭頻繁的晉國和鄭國,步兵出現的更早。戎狄族居山間,善用步兵作戰,對華夏族威脅很大。早在公元前714年,北戎侵鄭時,鄭莊公就擔心鄭國的戰車抵御不了北戎步兵的進攻(《左傳》隱公九年);公元前589年的■之戰中,齊侯在晉軍戰陣里曾經遭遇過狄族的步兵部隊,“入于狄卒,狄卒皆抽戈■冒之”(《左傳》成公二年),說明在晉軍中編有單獨的狄族步兵部隊,可見當時各國對戎狄步兵已有相當重視。公元前541年,晉國的魏舒在一次作戰中把車兵改成了步兵,這就是有名的“毀車以為行”事件。魏舒說:“彼徒我車,所遇又■:以什共車,必克;困諸■,又克;請皆卒,自我始”(《左傳》昭公元年)。“毀車以為行”雖然是車戰開始走向下坡路的開始,但卻遠不是步兵成熟的標志。所以《左傳》昭公元年說:魏舒的辦法是以“五乘為三伍”,為“五陣以相離:兩于前,伍于后,專為右角,參為左角,偏為前拒。”這里的乘、偏、兩、伍、專、參都是車兵的編制①。所以,魏舒的“五陣”不過是由車兵的行軍隊形倉促改編的一種步兵戰斗隊形而已。 步兵的成熟過程,大體上是在長期的奴隸起義戰爭中完成的!蹲髠鳌氛压辏“鄭國多盜,取人于崔苻之澤。大叔..興徒兵以攻萑苻之盜,盡殺之,盜少止。”所謂“萑苻之盜”就是據守萑苻澤的起義軍。不難看出,事實是起義軍利用葭葦叢密的萑苻澤的有利地形,發揚步兵威勢,沉重地打擊了敵人。“山林積石,經川丘阜,草木所在,此步兵之地也”(《漢書·晁錯傳》引兵法語)。至此,奴隸主貴族便不得不放棄車戰,“興徒兵以攻之”。戰國時代的步兵就是在這樣的階級斗爭中取代車戰而興起的。 春秋戰國之際也出現了騎兵,最初是和兵車混合編組的,例如,晉的知①詳見《金布律》。 伯要圍攻趙,趙襄子派延陵生帶了兵車和騎兵先到晉陽,部署防備(《韓非子·十過》)。后來,騎兵發展成為單獨的部隊,主要是為了配合步兵作戰。所以,戰國時代各國兵額,“帶甲”都有幾十萬至百萬,而騎兵僅有五六千至萬匹。公元前305年趙救中山,左、右、中三軍由趙武靈王親自統帥,另由“牛翦將車騎,趙希并將胡、代”(《史記·趙世家》),車騎還只是五軍之一。趙武靈王的“胡服騎射”是因為胡用騎兵,其勢不得不以騎兵為主力。孫臏曾經指出:“用騎有十利”(《通典》卷149),充分說明了戰國時代戰爭中的騎兵奇襲沖鋒的作用。 春秋初期,各大國的軍隊人數是比較少的。齊國當桓公時,也只有八百乘兵力,共三萬人(《國語·齊語》)。到春秋后期,由于縣制的推行,兵力突然增加了。晉國在魯昭公時,全國有四十九縣,每縣有一百乘兵力,共有四千九百乘,每乘以三十人計,就有近十五萬人,外加“徒兵”等,當更不止此數。楚國在楚靈王時,單是陳、蔡、東西不羹四縣,“賦皆千乘”(《左傳》昭公十二年),已有四千乘兵力,再加申、息等,當有萬乘,兵力有數十萬人。到了戰國時代,各大國的軍隊人數就有三十萬至百萬之多。
歷史
防御工事的進步春秋時代的各國,平時往往不在國境和險要之地駐兵防守①,因而在公元前627年秦師才能遠道襲鄭,而鄭未覺。戰國時代,由于戰爭頻繁,規模擴大,各國為了防備敵人的突然進攻,其防御手段也就有了進一步加強,險要之地往往也就成了防御戰和爭奪戰的中心地點。例如齊、魏間最大的戰役馬陵之戰,是在“道狹而旁多阻隘”(《史記·孫子列傳》地區進行的;秦、趙間幾次大戰也都在有山險的上黨地區進行,公元前270年的閼與之役,秦、趙兩軍“道遠險狹,譬之猶兩鼠斗于穴中”(《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正因為險要的地形在作戰中大可利用,當時各國都在邊境和交通要道上利用山川之險建設關塞,設亭、障守望。亭是邊疆土臺上的建筑,是■望臺,是國防前線的守望處所。障是規模較大的城堡,有尉駐守。同時,在邊境上已有報警的烽燧設備,所以《史記·魏公子列傳》說:“北境傳舉烽,言趙寇至”;秦《新■虎符》銘云:“燔隧事,雖毋合符,行毆”。《墨子·號令》又說:“與城上烽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歷史
各個國家由于國防的需要,都在國境上擴建了原來為防水患而修建的堤防,改造成為軍事上的防御工事。公元前461年秦國曾“■河旁”(《史記·秦本紀》),公元前417年秦又“城塹河瀕”(《史記·六國年表》),以防魏國的進攻。到公元前408年,秦的河西已完全失守,退到洛水,也就“塹洛”(《史記·秦本紀》)了。這些塹,城塹都是由河的堤防擴建而成,其中規模較大較長的就稱為長城。 中原各國在內地建筑長城的有楚方城、齊長城、魏長城,魏中原長城、中山長城和燕的南長城。戰國后期,趙、燕、秦三國因受東胡、匈奴、林胡、樓煩等游牧部族的侵擾,因而都在北境建筑長城。趙的北長城筑于趙武靈王破林胡、樓煩之后,所謂“筑長城,自代并陰山下,至高闕為塞”(《史記·匈奴列傳》)。根據留存的遺址青,趙的北長城大體上有前后兩條:前條在今內蒙古烏加河以北,沿今狼山一帶建筑;后條從今內蒙古烏拉特前旗向東,經包頭市北,沿烏拉山向東,沿大青山,經呼和浩特市北、卓資和集寧市南,①《管子·乘馬數》云:“郡縣上八之壤(上等肥沃土壤)守之若干,間壤(中等土壤)守之若干,下壤(下等土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歷史
一直到今河北省張北縣以南。燕的北長城筑于燕將秦開破東胡后。這條長城在現存長城的二百公里以北,在今赤峰市以北還保留有遺址。它西起造陽(在上谷,在今河北懷來),東至襄平(今遼寧遼陽市)。秦長城筑于秦昭王滅義渠后,西起臨洮(今甘肅岷縣),沿洮水北上,東行至今渭源縣北,又西北到古狄道(在今甘肅臨洮),又北到今皋蘭,沿黃河,經今蘭州東北行,折而北入今寧夏,F在渭源縣北十里的北山上、臨洮縣窯店驛的長城坡、帛蘭小西湖的黃河沿岸、蘭州市的城墻北部,都保有秦長城的遺址,秦始皇統一中國后,令蒙恬征發勞動人民所修筑的長城,就是以燕、趙、秦三國原有的長城為基礎的。春秋初期,各大國的軍隊人數是比較少的。齊國當桓公時,也只有八百乘兵力,共三萬人(《國語·齊語》)。到春秋后期,由于縣制的推行,兵力突然增加了。晉國在魯昭公時,全國有四十九縣,每縣有一百乘兵力,共有四千九百乘,每乘以三十人計,就有近十五萬人,外加“徒兵”等,當更不止此數。楚國在楚靈王時,單是陳、蔡、東西不羹四縣,“賦皆千乘”(《左傳》昭公十二年),已有四千乘兵力,再加申、息等,當有萬乘,兵力有數十萬人。到了戰國時代,各大國的軍隊人數就有三十萬至百萬之多。 防御工事的進步春秋時代的各國,平時往往不在國境和險要之地駐兵防守①,因而在公元前627年秦師才能遠道襲鄭,而鄭未覺。戰國時代,由于戰爭頻繁,規模擴大,各國為了防備敵人的突然進攻,其防御手段也就有了進一步加強,險要之地往往也就成了防御戰和爭奪戰的中心地點。例如齊、魏間最大的戰役馬陵之戰,是在“道狹而旁多阻隘”(《史記·孫子列傳》地區進行的;秦、趙間幾次大戰也都在有山險的上黨地區進行,公元前270年的閼與之役,秦、趙兩軍“道遠險狹,譬之猶兩鼠斗于穴中”(《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正因為險要的地形在作戰中大可利用,當時各國都在邊境和交通要道上利用山川之險建設關塞,設亭、障守望。亭是邊疆土臺上的建筑,是■望臺,是國防前線的守望處所。障是規模較大的城堡,有尉駐守。同時,在邊境上已有報警的烽燧設備,所以《史記·魏公子列傳》說:“北境傳舉烽,言趙寇至”;秦《新■虎符》銘云:“燔隧事,雖毋合符,行毆”!赌·號令》又說:“與城上烽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 各個國家由于國防的需要,都在國境上擴建了原來為防水患而修建的堤防,改造成為軍事上的防御工事。公元前461年秦國曾“■河旁”(《史記·秦本紀》),公元前417年秦又“城塹河瀕”(《史記·六國年表》),以防魏國的進攻。到公元前408年,秦的河西已完全失守,退到洛水,也就“塹洛”(《史記·秦本紀》)了。這些塹,城塹都是由河的堤防擴建而成,其中規模較大較長的就稱為長城。 中原各國在內地建筑長城的有楚方城、齊長城、魏長城,魏中原長城、中山長城和燕的南長城。戰國后期,趙、燕、秦三國因受東胡、匈奴、林胡、樓煩等游牧部族的侵擾,因而都在北境建筑長城。趙的北長城筑于趙武靈王破林胡、樓煩之后,所謂“筑長城,自代并陰山下,至高闕為塞”(《史記·匈奴列傳》)。根據留存的遺址青,趙的北長城大體上有前后兩條:前條在今內蒙古烏加河以北,沿今狼山一帶建筑;后條從今內蒙古烏拉特前旗向東,經包頭市北,沿烏拉山向東,沿大青山,經呼和浩特市北、卓資和集寧市南,①《管子·乘馬數》云:“郡縣上八之壤(上等肥沃土壤)守之若干,間壤(中等土壤)守之若干,下壤(下等土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 一直到今河北省張北縣以南。燕的北長城筑于燕將秦開破東胡后。這條長城在現存長城的二百公里以北,在今赤峰市以北還保留有遺址。它西起造陽(在上谷,在今河北懷來),東至襄平(今遼寧遼陽市)。秦長城筑于秦昭王滅義渠后,西起臨洮(今甘肅岷縣),沿洮水北上,東行至今渭源縣北,又西北到古狄道(在今甘肅臨洮),又北到今皋蘭,沿黃河,經今蘭州東北行,折而北入今寧夏,F在渭源縣北十里的北山上、臨洮縣窯店驛的長城坡、帛蘭小西湖的黃河沿岸、蘭州市的城墻北部,都保有秦長城的遺址,秦始皇統一中國后,令蒙恬征發勞動人民所修筑的長城,就是以燕、趙、秦三國原有的長城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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