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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的政治制度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春秋戰國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戰國時期的政治制度

  戰國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開始時期。在戰國初年,各國新興地主階級在國內都進行了改革,建立起適應新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這些制度,對封建社會的鞏固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ㄒ唬⿲V浦髁x的中央集權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大特點是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國家的權力集中于國君(秦統一后又稱為“皇帝”)的手中。戰國時期各國最高統治者的名號都改稱為“王”,秦、齊兩國后來連“王”也覺得不夠氣派,要聯合稱“帝”。雖然在各國諸侯的反對下,很快就取消了“帝”號,由此也反映出當時的大國國君,想凌駕一切人之上的心態。

  對于王的權力,戰國末年范睢在游說秦昭王時,對“王”字下了一個恰當的定義,他說:“擅國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制生殺之威之謂王!雹偎^“擅國”就是個人專斷國政。后來的秦始皇“天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丞相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于上”的極端個人專斷國政①,就是這種制度所發展的必然結果。

  戰國時期,各國最高統治者為了強化王權,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保畬⑾喾致,以削弱相權

  春秋時期,國君之下地位最尊的是相(或稱執政、當國、令尹等),它兼掌文武,既是全國的行政首腦,又是軍事首腦,權力很大,被稱為國君的“副貳”。由此出現國君時時大權旁落,最典型的如魯的季孫氏,專斷魯國政,致使魯君“世失其權”。晉國六卿輪流執政,最后國家被三家瓜分。齊國的田氏久居相位,姜姓的齊國被田氏所取代。戰國時期,以這種手段而登上國王寶座的統治者,就十分提防他的部下“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危險,于是普遍出現將、相分職的制度。相專管行政,主內事;將主軍事,對外作戰。像趙國著名的廉頗和藺相如,藺相如輔助趙王治國,廉頗主軍對外作戰。

  文武分職,不僅削弱了相的地位,而且將、相還可互相牽制,以便國王對他們進行控制,所以,尉繚子說:“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②。戰國時這種文武分職,不但是軍事、政治事務復雜,各需要專門人才方能就其事,更主是國王要分散相的權力,以便把大權集中在國君手中的一項重要措施。

  2.實行璽印制、考核制以控制官吏的任免權

  戰國時期的任官制是實行“勞有祿而食有功”的原則,與春秋時的世官制不同。像商鞅在秦國變法時實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吳起在楚國推行“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其爵祿”,目的是去無能之官,而“使有能”的人才任職。這樣,就出現“布衣卿相”的任官制度。像戰國時一些著名的政治、軍事人物張儀、蘇秦、孫臏、白起、王翦等,都不是名門世家出身。身背六國相印的蘇秦是洛陽城中一耕織人家子弟,他在游說成功后說:“使我有■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背六國相印乎!”①他是為求生計,經苦讀成才而被統治者錄用。像蘇秦這類的人,有文化,稱為“文士”。而像趙國的廉頗、李牧,秦國的白起、王剪這些名將,皆因“善用兵”、“少而好兵”逐漸被提拔重用。這類武將也不是出身世家大族,他們因擅長武事,故被稱為“武士”。這些文士與武士就是戰國時各國文武百官的來源。他們與國君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關系,即用所謂的“忠”和“信”來確定,臣對君忠,君對臣信?鬃诱f:“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就是這個意思。

歷史

  表示君臣關系的“信”物就是璽。璽的授奪權在國王,授璽就是授以官職的憑信,奪璽就是奪去官職,就是罷官。燕王噲在讓國于相子之時,“收印自三百石吏以上而效之子之,子之南面行王事”③。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載,三百石的年俸,是萬戶以下縣令及縣丞、尉級的職官?梢,直到縣一級政權的官吏,都是由國王親自授給璽印的。

  為了掌握官吏的政績,建立了對官吏的考核制度。國王根據政績的考核結果,按其優劣或升或降或受懲處。

  這樣,各級官吏只對國王負責,官吏的升降、去留皆操在國王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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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率軍隊、指揮軍隊有“節”作為憑信,不始于戰國,在春秋時就已出現。《左傳》文公八年(公元前619年)宋國內亂,國君昭公被殺,大司馬公子?為昭公黨羽,同時被殺,被殺時“司馬握節以死”!蹲髠鳌废骞迥辏ü埃担矗改辏,鄭國在攻下陳國后,又讓陳國復國,鄭國的“司徒致民,司馬致節,司空致地”于陳國,鄭軍退回國。司馬所致的“節”,和宋國司馬死時握的“節”都是一種軍節。

  進入戰國時期這種軍節得到普遍推廣,符節制度更加完善。從現存留下來的秦國軍節,就可知這種制度的概況。秦國軍節稱為“虎符”,其狀為伏虎形,上有銘文,分為兩半,底有合榫,右半保存在國王處,左半發給帶兵的將領。軍隊的調動,據秦虎符銘文中載,50人以上的軍事行動必須有存在國王處的右半來相會合,作為憑信驗證后,才能調發,否則便不準調發。如秦國杜虎符銘文云:“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會君符,乃敢行之。燔燧之事,雖毋會符,行也!雹俜蟹Q君,是指秦國君。秦惠文君十四年(公元前324年)改元稱王,故杜虎符當鑄于此前。稍晚的新?虎符銘文與此同,銘中“君”字都改作王!办莒葜隆笔侵赣蟹榛饒缶木o急軍情,只有這種情況,才不合符。歷史上有名的信陵君竊符救趙所竊的“符”,就是調軍的符節。魏王把符節白日帶在身上,夜晚置于枕下,可見國王對軍權控制的牢固。信陵君通過魏王的寵姬夜晚竊出軍符,然后憑著軍符和假造魏王的命令,方從魏將晉鄙手中奪得軍權②! 醢驯淖蟀虢o予將領,以作為授給他兵權的憑信,這種國王與軍將間的授受關系,是建立在國王與將軍個人間的信任上的。荀子說:“合符節、別契卷者,所以為信也”①。國王通過“合符節”這種嚴密的制度,就把軍權集中到手中了。 歷史

  戰國時期各國的“王”們,通過這些措施,把軍政大權集中在手中。這樣,在我國剛進入封建社會的時候,伴隨著它的政治體制,就是專制的中央集權政治。

  我國歷史上君主專制政體出現的時代很早,夏、商、周的國王們,就是這樣的君主。中央集權的專制政治體制,卻是開始產生于戰國,完成于秦的統一。之所以在這時產生,在經濟上是由于貴族經濟、農村公社瓦解,個體農民的普遍出現。對分散的個體農民,需要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來治理。在政治上,也是為斗爭的需要。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國王,在反對舊貴族的斗爭中,將過去把持在貴族手中的權力奪回,而為了應付復雜多變的政治、軍事斗爭,不得不把一切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在戰國時這種制度就表現為“王權”,當時的諸侯國中,誰的“王權”強,誰就會在軍事斗爭中取得主動! 。ǘ┓饨ü倭诺穆毠僦贫

歷史

  戰國時期,伴隨著各國新興地主階級政權的建立,一套不同于春秋及以前的職官體制也產生了。戰國職官是一種封建的官僚體制,這套官僚體制機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并輔之以封君制作為地主政權的補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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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國時期的政治體制,是專制的中央集權制。所以與它相適應的職官制度是一種官僚政治體制。“官僚政治是專制政治的副產物和補充物”①。

  戰國時期的國王們,把軍政大權集中在自己手中,國王之下的百官只是執行國王的命令,即“丞相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于上”。在這種情勢下,大小官吏就不是對國家或人民負責,而只是對國王負責。國王的語言,變為他們的法律;國王的好惡,決定了他們的命運。他們只要把對國王的關系搞好了,或者就下級官吏來講,只要把他們對上級官吏的關系搞好了,就可以為所欲為地不顧國家、人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圖謀私利了②。他們只對國王個人負責,只對上司負責,討好上司。像燕國的樂毅,可謂功蓋燕國,但因與國王燕惠王有矛盾,兵權被解,逼得逃離燕國。這是他沒有同國君搞好關系而丟了烏紗帽。秦國的白起,也是與秦昭王的關系沒有弄好,被逼掉了腦袋。而趙國的郭開、齊國的后勝,因得到國王的寵信,不顧國家的危亡,而充當了秦國的奸細,致使亡國。這就是這種只圖個人私利的官僚政治所產生的惡果。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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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行政一級職官的首腦,文官稱相,武官稱將。相這一名稱,在各國不盡相同。一般為相,通稱為相國。秦國孝公以商鞅為左庶長居相的位置而不稱相,后又升為大良造也未稱相。秦惠文王十年(公元前328年)以張儀為相,是秦的輔政大臣始稱相。但在銅兵器銘中,秦相皆稱“相邦”。有相邦??、義、冉、呂不韋等,義即張儀、冉即魏冉。趙國、兩周銅器銘文中也有“相邦”之稱,是此兩國相也稱相邦。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初設丞相,以樗里疾、甘茂為左、右丞相,丞相名稱由此始。后燕國燕王喜的相栗腹也稱為丞相,是燕也有此官名!稘h書?百官公卿表上》注引應劭說,“丞者,丞也。相者,助也!笔恰罢曝┨熳又砣f機”之意。楚國自春秋至戰國亡國,皆稱令尹不稱相。司馬遷說吳起到楚為相,實名令尹,是司馬遷以中原國家名稱概楚名,非楚稱為相。宰相之名,首見于《莊子?盜跖篇》,它與“相國”一名相同,都是通稱,而不是官名①。

  相是“百官之長”,荀子說:“相國上得專主,下得專國!雹谑撬陷o國王,下總百官。相所領下的中央級職官,有以下幾類:

  (1)主管民事的官。從西周以來,有“司徒”一官職主管民事。這一官名在戰國時一些國家中還保留,見于文獻的有魏、趙兩國③,燕國璽印中有司徒、右司徒、大司徒等稱④,都是沿襲前代官名。

  (2)主管財政的職官。趙國有田部吏,趙名將趙奢初為“田部吏”主收土地租稅,后升任為“治國賦”,使趙“國賦大平”⑤。趙國和秦國有“內史”,云夢秦簡中有“內史雜”律一篇,秦璽印中有“少內”璽。趙烈侯因徐越教他“節財儉用”,而任為“內史”,可見內史是掌財政的。云夢秦簡中《內史雜》律11條,內容大都與庫房、錢糧、苑囿相關。正是內史主財政的明證。

  儲存錢財的地方稱為府,儲存糧的地方稱倉。府和倉的主管者,屬內史下官吏。在銅器銘文及璽印中,秦國有“左府”,燕國有“右府尹”,楚國有“大府”。鄂君啟銅節銘文說,如載馬牛羊出關則由大府征稅①。秦國有太倉,云夢秦簡《倉律》中有一條規定:

  各縣領取口糧及其它費用的名冊,每年要向“太倉”上報,可見太倉是一個行政機構名稱。

 。ǎ常┲鞴苄塘P、治安的職官。這類職官一般稱為司寇,是沿用西周、春秋以來的名稱;蚍Q為執法、士師、理等。在銅器銘文中,“司寇”這一名稱常見,魏國銅器上則稱“大梁司寇”、“邦司寇”,標明是主管全國刑罰首腦職官。 歷史

 。ǎ矗┲鞴苁止I的職官。手工業在各國也是一個重要的經濟部門,故在中央就設有專職管理。它的行政首腦,在西周、春秋時稱為司空。進入戰國時,在韓國有“司空”這一名稱②。云夢秦簡中有《司空律》13條。司空成為一刑徒名稱,是由于司空掌管工程。因當時工程多用刑徒,后逐漸成為主管刑徒的官名③。而其轄下的刑徒也被稱作司空。司空在西周銅器銘文中稱為“司工”,在燕國和西周的璽印中有“司工”這一名稱。楚國、燕國有“工尹”,鄂君啟節銘文及隨縣曾侯乙墓簡文中都有“大攻(工)尹”名。鄂君啟節銘文說“大攻(工)尹睢以王命”命集尹等為鄂君鑄造金節,可見大工尹是直接承受王命的,是全國手工業的總管。燕下都出土戰國時兵器銘中有“右攻(工)尹”和“左攻(工)尹”官名④。左、右之上或當有“大工尹”總領。

  主管工程的職官,是一個系統,像楚的大工尹可以命令集尹、■尹去具體完成鑄節任務,此二官當為它的下屬。秦國有工官、鹽官、鐵官、銅官、錦官、服官等①。齊璽印文有工師、漆師等官名。燕國陶文有左、右陶尹,秦國璽印中有工師②,皆是具體主管某一部的下級職官。

  戰國時手工業發達,因而市場活躍。主管市場管理的稱為市長、市令、市官等,附于此。

 。ǎ担┲鞴芡饨坏穆毠佟4祟惵毠俜Q為行人,又稱為主客、典客。戰國時期外交事務很重要,重要的外交任務往往由相親自出使③,像在合縱、連橫中,張儀、公孫衍、李兌、孟嘗君等,都曾自出使他國,完成外交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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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央一級的軍事首腦一般稱為將軍,有的稱大將軍。但各國名稱不盡相同,像楚國稱為柱國或上柱國,《史記?楚世家》昭陽說:楚國之法,破軍殺將者,“其官為上柱國,封上爵執?”。秦國稱為大良造,像著名將領白起被封為武安君,其官卻為大良造。不過司馬一名仍與將軍混用,齊國璽印有“司馬”,燕國璽印有左司馬、右司馬,楚國璽印有“司馬之府”。楚國的昭陽官為“柱國”,鄂君節文稱他“大司馬昭陽”。司馬一名從西周銅器銘中就常見,至戰國時與“將軍”一名混用,這正表現出新舊制度交替時的現象。

  將軍下有副將,稱為裨將。楚懷王十七年(公元前312年)秦敗楚軍,斬首8萬,虜楚大將軍屈?,裨將軍逢侯丑等70余人①。戰國時期各國還設立了尉,如秦將白起,先為左庶長,后升為右庶長,再升為國尉,最后到大良造。是左庶長、右庶長、國尉,皆大良造下的各級軍將。趙國的中尉地位也不低,趙烈侯以荀欣能“選練舉賢”故官為中尉②。以尉名官的還有軍尉、廷尉、都尉、持■尉等! 。矗胤叫姓毠

  地方一級政權組織有兩個系統,一是郡、縣系統,這是主要■;二是封君,它是作為地方政權的一個補充形式。

  (1)郡、縣組織職官

  郡的名稱,在春秋晚期就已出現,見于《左傳》哀公二年的晉國,當時是郡比縣小。到戰國時則郡大于縣,甘茂對秦武王說:“宜陽,大縣也”,“名為縣,其實郡也!雹廴珥n國的上黨郡有24縣,趙國的代郡有36縣,燕國的上谷郡有36縣。

  郡的長官稱守,或稱太守。如吳起為魏河西守,韓馮亭為上黨守。守即太守。秦取韓河內,隔斷上黨與韓本土聯系,上黨守馮亭將上黨17城歸趙,趙以3萬戶之都封太守,此太守即馮亭。守有守衛之意,故郡守多由武官充任?な厥且豢ぶL,既治軍又治民,有征發本郡兵役權。

  縣的長官稱令,主縣中全面事務。其下有丞,主民事及訴訟案的審理;尉主軍事和治安。其下有一批技術性小吏,如縣司馬、縣令史、治獄等。 歷史

  縣以下的行政組織有鄉、亭、里,里的居民按什、伍編制起來,云夢秦簡中常見“某里士伍某”,伍即五人為伍的編制。鄉,秦簡稱有“鄉主”,有“徼”,后稱游徼,掌捕盜、治安。有嗇夫。里有里典。亭在漢代在里上、鄉下,秦簡《封診式》賊死條爰書稱“某亭求盜”,是戰國時已有“亭”的組織。

  同縣平級的有“道”,道是設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行政機構①。

  (2)封君

  封君是國王把縣或邑賞賜給有功的文武功臣或王室親貴,受封者即以受封地名稱為“某君”或“某侯”(也有不以地名而另為名號者)。商鞅封于商、於,稱為“商君”。白起封于武安,稱為武安君。樗里疾封于蜀郡嚴道縣,稱為“嚴君”。齊田單封于安平稱為“安平君”。燕昭王封樂毅于昌國,稱為“昌國君”。秦國的魏冉食邑于穰,稱“穰侯”。呂不韋稱為“文信侯”,還有常見的“關內侯”等。侯和某某君的地位相等。

  封君在各國都有,他們在封邑內只收租稅,沒有行政、司法權,一般也不世襲。因此它和春秋時期及以前世襲封邑制不同,它只是一些高官顯貴俸祿的一種形式。當然這種形式帶有奴隸社會中封邑的尾巴,具有奴隸社會殘余的性質。封君作為一種政權形式,是地方政權的一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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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類職官主要在國王身邊服務,從事一些技術性的事務工作。如卜、史之類,卜是主占卜問神,史是記錄國君言行。大祝、宗祝是祭神的職官。師是教育國王及太子的,傅則多從生活上關照國王或太子。趙國有“宦者令”,是主宦官的職官! 。ㄈ⿷饑鴷r期的司法制度

歷史

  戰國時期司法制度上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成文法的善遍制定和公布。在戰國初年,各諸侯為了在戰爭中取勝,都在謀求富國強兵的道路,于是一批主張改革的法家人物,先后在各國執政,以推行改革。在改革中,他們首要的是用法律的手段來打擊舊貴族。因此,在各國都制定了適合于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是戰國初年魏國李悝的《法經》,共有6篇。商鞅到秦國就是帶著這部《法經》去的,并在秦國推行。1975年在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的有關法律內容的竹簡,基本上就是李悝、商鞅所制定施行的法律體系。

  從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法律內容,我們可以了解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一些情況。

 。保煞N類繁多

  戰國初年李悝的《法經》僅只6篇,到戰國晚期的云夢睡虎地秦墓簡中,有關秦國的法律種類,就大大增加。在《秦律十八種》中包括有《田律》、《■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軍爵律》、《置吏律》、《效》律、《傳食律》、《行書》律、《內史雜》律、《尉雜》律、《屬邦》律等。在《秦律雜抄》部分,抄摘存留的律名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津》、《公車司馬?律》、《牛 羊課》律、《傅律》、《敦表律》、《捕盜律》、《戍律》等11種。這11種法律與上舉《秦律十八種》法律的律名,皆不重復。另外在《工律》的律文中還提到《■律》,總計律名達30種。睡虎地秦墓墓主人的地位并不高,所以他能涉及的秦國法律也僅只是一部分。

 。玻伤婕暗膬热輳V泛,法網嚴密

  云夢秦簡律文內容相當廣泛,上至軍國大事,下至人民日常生活,都有法律限制。如在《法律答問》中,有穿“錦履”的法律條文,有夫妻打架的條文,有抓人頭發的條文。在抓人頭發的法律中有對“提”發的律文,《答問》中設問:抓他人頭發,什么程度才稱作“提”?解釋說:被拔者有所感覺以上就稱為“提”。對于“錦履”,《答問》解釋說:律文中規定,用不同顏色的絲織鞋,鞋上有花紋,才算“錦履”,用錦做鞋幫,不算錦履。這些事常見于日常生活間,也有律文規定。可見律文的苛細,法網的嚴密。

  3.訴訟制度和審判原則

  按照云夢睡虎地秦簡律文的記載,凡起訴要到郡守處才能立案受理。秦律中有關于“辭者辭廷”的規定,“辭”就是訴訟。對什么是“廷”,《法律答問》說:“今郡守為廷不為?為也。”是郡守得稱“廷”。訴訟要到郡的長官處去才能受理,而不得先到縣、都官處控告。縣一級行政官,沒有受理訴訟案的立案權。

  受理的案件只受理“公室告”的案件,“非公室告”的案件不予受理!肮腋妗钡陌讣侵浮百\殺傷、盜他人”財物這類事件;“非公室告”就是“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即是說在家庭中,父母對子及奴妄的懲罰,就是殺死他們,子或奴妾向官府控告,官府“勿聽”,不受理。秦法還規定:如果首次控告家長被拒絕受理后還繼續控告,控告者有罪?馗嬲咭讯ㄗ锓,別人又接替他控告家長,也不得受理。這一“非公室告”是為了維護家長在一家中的統治地位。

  凡家庭中以外發生的觸犯法律案件,都稱作“公室告”。“公室告”的內容是“賊”和“盜”,這和李悝的《法經》中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而以“盜”、“賊”二律為首的主旨是相同的。所以云夢秦簡律文所反映的秦國法律,是李悝《法經》的繼承和發展及完善。不過秦律把“賊”放在“盜”的前面,強調了對“賊”這種行為的打擊。荀子說:“害良曰賊”,“竊貨曰盜”①。賊是危害他人的生命,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安定破壞性大,故要嚴禁!氨I”是偷竊財物,這是為保護私有財產。在戰國時期不但地主階級的財產是私有的,作為勞動者的農民、手工業者也是小私有者!氨I”這種行為不嚴禁,不但統治者階級的財產受損,小私有者的財產也遭受威脅;如此社會也不會安定。 歷史

  對于控告不實,秦律稱為“州告”?馗娌粚,就是誣告,要受到懲罰!斗纱饐枴氛f:“州告”的意思是,控告他人的罪已不屬實,又以別的罪狀控告此人,官府不予受理,還要以所控告別人不屬實的那種罪給控告者定罪。《法律答問》中舉了一個同伍人誣告的案例說:同一伍中的人相告發,且被告的人已經被判定罪名,后知為“不審”,不確實,對控告者則“以所辟罪罪之”,應以所加于被告者的罪名懲罰誣告者。《答問》說,如果甲控告同伍的乙殺了人,因而將乙拘捕,經審訊乙并未殺人,甲所告不實,對控告人甲的處分應以告不實論處,還是以所加的罪名論處?回答說,應以所加的罪名論處合于法律。誣告別人殺了人,誣告者要處以“殺人”罪。秦律規定殺人者死,是誣告者要處以死刑。誣告者不但擾亂法律秩序,其本人是懷有十分險惡的目的和別有用心,所以戰國時期地主階級的法律就對這種惡劣行為嚴加打擊。它對維護法律秩序,鞏固社會安定,申張正義都有著重要意義。

  在案件的審判原則方面,秦律規定能按照供詞進行審理,從供詞中找出矛盾,不用拷掠而得到實情,算是“上”等;用拷打的方法取得案情為“下”;用恐嚇的辦法審案,就是失敗,會搞不清案情。秦簡《封診式》的“訊獄”條下說:凡審訊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并加以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明知說的是假話,也不要馬上詰問。供辭已記錄完畢而問題沒有交代清楚,才對應加以訊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問時,又把其辯解的話記錄下來,再看還有無其他不清楚的問題,繼續追問。追問到犯人辭窮,多次欺騙,改變口供,拒不服罪,依法應當拷打的才拷打?酱蚍溉吮仨氂涗浽诎福瑘绦锌酱虻娜撕炞。一方面不主張拷打,另一方面又主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拷打。事實上審訊時是常以拷打為主要手段,像官高如李斯,都因拷打成招,更何況一般的細民百姓! 歷史

  案件的審理在縣,秦簡《封診式》中常有“敢告某縣主”的用語,縣主即縣令,具體主辦案子的是縣丞,《封診式》“封守”條下記載云:“鄉某愛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薄澳晨h丞某”的縣上“某”字為縣名之省,丞下“某”字為縣丞名字之省!皶本褪侵噶、文書,是由縣丞下令到鄉,具體執行法律任務。是立案在郡守,郡守把所立案移到案發縣具體審理?h中設有“治獄”這一職官,有“獄史”,是辦案官吏,案子當主要由他們經辦。有疑難不能判決的,則要上報郡,以至中央朝廷,由上面批復。   審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籍貫、身份、有無前科,是否經過赦免,有無其他問題。《封診式》“有鞫”條下,對審訊問罪的內容記載是:“士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何,何罪赦,或覆問毋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以報!薄白R者”即了解情況的人,“騰”是記錄下來,“報”是上報縣政府。在接到報案后,要派專人到現場進行勘察、核實,并將情況作詳細記錄。辦案還是慎重的。

  秦律規定,對案件的審理不公正要受到懲罰!斗纱饐枴分信e了兩個例子,一是士伍甲盜竊被抓獲,所盜財物在竊時只值110錢,官吏卻不估價。到審訊時才估價,贓物估價超過660錢。被判為刺面,罰作城旦(5年期刑)。實際盜竊贓物數額,以當時估價只宜判為處以隸臣(3年)徒刑。這樣,官吏就犯了“失刑罪”。相反,重罪輕判的官吏也是“失刑罪”。這樣的官吏稱為“不直”,對治獄“不直”官吏的懲處,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始皇三十四年“適(謫)治獄吏不直者,筑長城及南越”。在戰國時期,官吏對犯人判處不公,則要受到所判罪的處罰!斗纱饐枴分杏幸粭l說:“貲盾不直,何論?貲一盾!鼻睾喼校百D”是有罪被罰而令繳拿財物的一種專用語。此條意即官吏判處犯人罰一張盾不公正,對官吏應如何處理?解釋說,應罰官吏一張盾。這樣規定,是為了使官吏在審判案子時,要罰當其罪,否則要受反坐之罰。

  戰國時秦律文中體現出,對官吏要求量刑定罪要得當。但是這個“當”是秦律的“當”,而秦律本身對犯人的懲罰,采用的卻是“輕罪重判”的原則。如秦律中規定,竊采他人桑葉,價值僅1文錢,要罰作苦役30天。秦律還規定,5人合伙盜竊,盜竊贓物在1文錢的,也要受到“斬左止”的重刑。還有一條法律規定,甲盜竊1文錢,乙見到后沒有將甲捕獲,乙也“貲一盾”,罰繳一張盾牌。輕罪重判的原則,是先秦法家人物的主張,而落實于各國的立法中。他們認為:“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①應該說這種作法在治理亂世時,還是有可取的一方面。

  秦律中還有加罪的規定,這也是來自李悝《法經》中的《具律》篇。加罪的對象是集團作案和守官自犯!斗纱饐枴妨信e了兩個加罪例,一是“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北I僅一錢,但因是5人團伙盜竊,故加重治罪,不但砍掉左腳趾,還要刺面罰作苦役5年。一是搜捕盜賊的“害盜”和“求盜”這兩種人盜竊,秦律規定對他們要加罪重罰。

  4.戰國時期刑罰的種類

  戰國時期刑罰分為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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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性懲罰多用于官吏的無意失職,或治績不佳,以及民眾較輕的犯罪行為,但是不包括盜、賊這兩種性質的犯罪行為。如《效律》有一條規定:“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官嗇夫是指主管的長官!斗纱饐枴分杏幸粭l解釋:有小牲畜進入他人家中,這家人用棍棒將牲畜打死,所打死的牲畜值220錢,問如何論處?解釋說,應罰兩副甲。經濟處罰都是以繳拿盾和甲的多少計。盾和甲都是戰爭使用的軍事裝備,這與戰國時處于頻繁的戰爭中有關,借以籌措軍用物資。繳拿盾、甲的處罰實行二進制,即罰盾、甲各以2張為一個等級。超過2張盾的罪行,不是罰3張盾,而是罰1副甲。超過2副甲的罪行,就要受到徒刑的處罰。

  (2)徒  刑

  徒刑就是罰作苦役,被罰作苦役的人稱為“刑徒”。從云夢秦簡律文所記載的內容看,戰國秦國的徒刑種類有五:

  侯:1年期刑;

  司寇:2年期刑;

  隸臣妾:3年期刑;

  男子,鬼薪(打柴)、女子,白餐(擇米):4年期刑; 歷史

  男子,城旦(筑城役)、女子,舂(舂米):5年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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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刑是要傷殘罪犯的部分肢體的懲罰,其種類主要有五種: 歷史

  笞:即鞭打,后世稱為打板子、杖責等。此刑雖不留下永久性痕跡,但往往被鞭致殘、致死的; 歷史

  黥刑:在臉上刺刻符號或字而填以墨,作為永久的標記;

  劓:割掉鼻子。割耳也屬此等處罰。

  刖刑:刖字文獻中作?,即砍斷足或割掉足趾;

  宮刑:割去男子生殖器,漢代稱為“腐刑”。

  (4)死  刑

  死刑即結束人的生命。其處死人的方式很多,很殘酷,有砍頭、腰斬、剖腹、棄市(陳尸示眾))、車裂(五馬分尸)、烹(下油鍋)等。

  戰國法律還有族誅,即所謂滅族、夷三族及滿門抄斬。“族誅”一般是對造反的民眾和統治階級內部中的政敵,所謂的“大逆”罪。 。ㄋ模⿷饑鴷r期的人事管理制度  戰國時期,為適應新建立的封建政權的需要,逐漸形成了一套與政權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制度。這套制度的內容主要有:

歷史

 。保倮舻娜蚊庵贫葢饑鴷r期,選拔官吏的原則是“食有勞而祿有功”,即對國家有貢獻、有功勞的人,任以官職,不同于春秋及以前注重門第、出身的世官制。韓非說:“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將必發于率伍”①,概括了戰國一代各國統治者任官的原則。注意從下級中選拔有才能、有實際經驗的人才,以充實官吏隊伍,像商鞅在秦國制定二十等軍功爵制,士兵在作戰中斬獲敵人一個甲士的首級就授給一級爵位。憑這份功勞,若要做官,可以授給年俸50石的小官。做官有治績,再擢升提拔。李悝在魏國、吳起在楚國都是先擔任了一段時間的地方官職,然后才被提拔到相位上的! 〈呵飸饑g私學大興,各學派聚徒講學,出身寒微的士大批涌出。他們有文化,或有武功,各國統治者就多從這些士中選用人才。

  士的選舉方式有兩途:一是自己向國王游說。戰國時游士很多,他們奔走于各國間向國王推銷自己的主張。游說在當時甚至成為一種專門學問,韓非子曾加以總結,寫成《說難》一文。像商鞅、張儀、鄒忌、蘇秦、范睢、蔡澤等人,都是通過游說而至卿相地位的。

  士的選舉的另一方式是推薦。當時身居相位或高官的人,有責任向國君推薦優秀人才。趙國的番吾君就質問相國公仲連:“今公仲相趙,于今四年,亦有進士乎?”公仲連只得慚愧地回答說“還沒有”。番吾君向他推薦牛畜、荀欣、徐越。公仲連于是將這三人推薦給國君趙烈侯,三人同烈侯交談,得到烈侯的重用,任牛畜為師、荀欣為中尉、徐越為內史①。魏國的翟璜在同魏成子比功時說,他向魏文侯推薦了吳起、西門豹、樂羊、李克、屈侯鮒等一批人才,李克卻說,翟璜推薦的人都是國君的官,魏成子進的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三人都是魏文侯的師,所以翟璜的功不及魏成子②。其他如趙國的藺相如是宦者令繆賢推薦的,秦白起是魏冉所推薦,李斯是呂不韋推薦的。秦國有一條法律:“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③被推薦的人行為不端或犯罪,推薦者要受到同樣懲罰。像范睢推薦鄭安平、王稽,后兩人有罪,范睢也受牽連。國君們以此防止借推薦而結成宗派小團體。

  在特殊情況下,有的國君實行公開招賢。如燕昭王就公開招攬天下賢才,像樂毅、劇辛、鄒衍等皆“爭趨燕”④。燕昭王依靠他們向齊國報了仇。 歷史

  2.官吏的爵祿制度

  戰國時官有職與爵的區分。職是所任行政職務,爵則表示一種等級。戰國時雖破了舊等級制,卻建立起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商鞅在秦國實行“明尊卑、爵秩等級”⑤,尊卑就是爵秩等級。用等級來劃分官吏的身份,是對官吏管理的一法。戰國時東方各國大抵仍是沿用春秋時的卿、大夫、士三等,這樣劃分如同現今的高級干部、中級干部、普通干部的區別一樣。卿有上卿、亞卿、客卿之分。卿有封地的也給予榮譽性的侯名。大夫有上大夫、中大夫,還有以其他一些名目相稱的,如國大夫、長大夫、五大夫等,其爵皆為大夫級。

  秦國的爵秩與東方國家不同,在商鞅變法時制定了二十等爵制。這二十等爵是:公士、上造、簪裊、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其中庶長、不更這些名稱已見于《左傳》,早于商鞅前,非他新創。又商鞅到秦,初為左庶長,后為大良造。白起先為左庶長,后升為左更,再升為大良造,王?為左庶長等,此等皆是官名①。所以秦爵二十等,有的名稱在商鞅以前就是秦國一官名,有的在商鞅以后也仍是官名。商鞅把秦原來的一些官名,再加上他新設置的一些名稱,編排出二十等的爵秩,故有的名稱既是爵名又是官名。秦二十等爵中四級以下相當于士等級,從五到九級為大夫等級,第十到十八級相當于卿,十九、二十級為侯。只有爵位高的人,才能擔任重要的官職。  。常畬倮舻慕逃

  戰國時期對官吏的教育情況,以前文獻不見記載,只有秦國提出“以吏為師”的學習方式,這也不一定是對官吏的教育,一般認為是指對入仕前的青年所進行的教育方式。自從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為吏之道》一種佚書被發現后,方使我們對在戰國時對官吏的教育有所認識。

  《為吏之道》是該墓10種佚書之一,共由八段文字組成。前六段是對官吏提出的要求和所應具備的素質,后兩段是抄錄的魏國兩段法律。此佚書第一段開頭就是“凡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無私!闭、無私,是做官的品德,“慎謹堅固”是做人的素質。本段末提出了為吏的“五善”,一是“忠信敬上”;二是“清廉毋謗”;三是“舉事審當”;四是“喜為善行”;五是“恭敬多讓”。如能做到這“五善”,就“必有大賞”。第二段中列舉了吏的“五失”,由三組“五失”構成,共15種不當行為,如果吏有這些“失”,就“身及必死”。第三段是要求為吏的要行為謹慎,不可冒失。第四段是要求為吏的要興利除害,慈愛萬民。這一段是以四字為句的韻文,便于記誦。第五段是對官吏平時居處說話的要求,此段開首即說要“處如資(齋),言如盟,出則敬,毋施當(弛常),昭如有光”。意思是說日常生活要同齋戒一樣嚴謹,說話要像盟誓一樣慎重,出門要對人恭敬,不要廢弛經常應遵守的原則,這樣你就像發光的太陽一樣光明顯耀。第六段是列舉為官吏的行為8種,從正反兩個方面比較其不同的結果,以警戒官吏們要行為端正,不要作惡①。

  這篇《為吏之道》從個人的品德、素質、到做官的行為,都提出了全面的要求。這樣內容的文書,又出于曾做過小吏的墓主墓中,它應該就是國家對官吏的一種要求。它與同墓中的法律文書不同,不是強迫人遵守執行,而是具有官吏修養的性質,所以它應是當時中央發給官吏的職業道德教育性質的教材。這份教材的出土,可窺見戰國時秦國對官吏教育的重視。其中對官吏提出的要求,雖然在2300多年前,在今天還是很值得為官者們一讀的絕好文件。

歷史

  十4.官吏的俸祿制度

歷史

  戰國時期官吏的俸祿一般實行實物的谷祿制。谷物的量度單位,各國不盡相同。大致有石、擔、鐘、盆等名稱。秦國用石,也兼用鐘!稘h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薄渡叹龝?境內篇》說“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鼻褪悄曩阂磺,每月得俸粟八十三石三斗多!俄n非子?定法》篇中講到商鞅之法,斬敵一首級賜爵一級,欲為官者授以五十石之官。齊國欲使孟子為官,給祿“萬鐘”①。魏文侯時魏成子“食祿千鐘”②,燕王噲讓位相子時,收官印“自三百石吏以上效之子之”③。

  在實行實物俸祿制的同時,對少數高級職官還有賜邑。商鞅在秦制二十等爵時,五大夫就有“稅邑三百家”④。像秦國的商鞅、魏冉、范睢、白起,魏國的信陵君,趙國的平原君,齊國的孟嘗君,楚國的春申君等,皆有封地。孟嘗君封地在薛,故又稱為薛公。楚國春申君封地在淮北,擁有12個縣的封地,后因淮北邊齊,請求退出淮北地設郡而改封于江東,被允許⑤。這些封君只收取邑中租稅,沒有治民權,封地一般不能世襲。

  以谷祿制為主,雖封君卻無治封邑民事權,不能世襲,官吏就不可能形成像春秋時那樣與國君對抗的世家大族。國君對官吏的任免容易,官吏與國君間合則留,不合則去。國君對官吏認為可即授璽命職,不可即收璽免官。官吏的任免權在國君手中。

  5.對官吏的考核制度

  戰國時期國王為對官吏加以控制,掌握他們的治績,還普遍建立了考核和監察制度,以作為官吏升遷的依據。荀子說:“歲終奉其成以效于君,當則可,不當則廢”①,就是指這種制度。 歷史

  考核稱為“計”、“上計”或“課”、“大課”!坝嫛奔词秦熑文繕,將官吏一年的責任目標寫在券契上,稱“計書”!渡叹龝?禁使》篇說:“十二月而計書已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敝v的就是上計情況。魏文侯時解扁為東封令(縣官),他年終“上計而入三倍”②,這個“三倍”,就是指比年初給他的責任目標數字多三倍。這與今天的年初計劃是相似的。每年中央的各部門官吏和地方官吏首長,都要把一年的各種預算數字寫在“券”上,送到國君那里。國君把“券”分為二,右半留國君處,左半由官吏們拿著,年終帶著左券到中央向國君匯報,聽匯報也可由國相主持。齊田嬰為相時,請齊王“聽計”,齊王因“聽計”勞頓,飯也顧不上吃,在臣下匯報時,他竟睡著了。匯報的官吏趁機用刀削去“券”上的數字,使考核無法進行③。

  考核的內容很廣泛,包括農地的墾辟、收獲量、倉中糧食的數字、手工業制品的優劣、牲畜的繁殖數、肥瘦情況,戶口數以及治安等,無不在考核之列。商鞅說:“強國知十三數:竟(境)內倉口(倉庫)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學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游士)之數,利民(工商業者)之數,馬、牛、芻(飼料)、?(禾桿)之數!雹龠@“十三數”就是考核的內容。 歷史

  考核成績優者獎勵升遷,劣者受罰或收璽免官。云夢秦簡律文《■苑律》規定,耕牛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評比一次。滿一年后,正月進行“大課”,優勝者賜給主管的“官嗇夫”酒肉,劣者要“誶官嗇夫”!罢r”即申斥②!肚芈呻s抄》中有關漆園、采鐵的考核規定,漆園若考核成績為“殿”(下等),罰主管的官吏一副甲,令、丞及佐各一盾。若3年評比皆都是下等,罰主管的官吏甲兩副,并撤職永不敘用,令、丞各一副甲③。可見,對官吏的考核,在秦國的執行是較為嚴格的,這也是秦國逐漸強大,終于滅掉六國的重要原因之一。

  6.監察制度的形成

  監察制度是為監督官吏而設。戰國時期為保障國家法令的執行,中央對官吏情況的掌握,初步形成了監察制度。秦國有國監及御史任監察之職,《商君書?境內篇》載,在軍隊攻城時,國監和御史登上特設的高臺?望,以了解將士的作戰情況,戰爭結束后據以進行獎懲。

  御史本是國王身邊負責記錄、保管文書、檔案等的近侍官,相當于現今的秘書。它對全國文武官吏的情況比較了解,自然就成了國王的耳目而帶有監察的性質。齊國淳于髡在齊威王的宴會上說:“執法在旁,御史在后”①,因此他不敢多飲酒。說明御史是在國王身邊監視臣下行動的。《漢書?百官公卿表》有“御史大夫”,為中央一級監察官,“監御史”職責是“掌監郡”,皆為秦官,自是由戰國時制度的沿襲。

  為對百官的監察,御史要派員到地方了解情況,云夢秦簡中有《傳食律》,其中有御史的部屬出使各地時的伙食供給標準規定。齊威王上臺之初,聽到身邊的人不斷向他吹捧阿邑大夫(縣令)如何好,攻擊即墨大夫如何不好。他派人前往了解,情況正好相反②。齊威王派出了解兩縣情況的,當也是司監察部門的官員。

  戰國時期一系列新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確保了封建的專制中央集權制度的鞏固和發展。像秦國,推行這套制度比較徹底,而促進生產發展,國力強盛,因此能最后消滅東方六國,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所以制度健全,社會就安定,國家就富強,反之就必然走向災亡。戰國時期的政治史上,東方六國的最后被滅,秦國終能戰勝六國,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這里! ∈⒔Y語

  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軍在滅掉韓、趙、魏、楚、燕國后,再從燕國南下,進攻齊國。當秦軍到達齊都臨淄城下時,并國國王建出城投降,東方六國中剩下的最后一個國家被滅。秦滅齊后,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一個長期分裂割據的政治局面,一個新的歷史時代??封建專制中央集權制的政治制度,從此建立起來。

  春秋時期,是中國歷史由西周的奴隸制統一王國,到諸侯割據紛爭的時期。在霸主們的紛爭中,奴隸制的舊政治秩序被打亂,一批批舊貴族被消滅,代之而起的是采用新的剝削方式的封建貴族。隨著時代的推移,滾滾前進的歷史車輪,將舊的奴隸制度拋棄,到三家分晉,田氏代齊的成功,中國歷史進入戰國時代,中國的政治制度也就進入了封建的社會。

  戰國時期,實力最強的有七國,稱為戰國“七雄”。七雄間的戰爭,連年不斷,攻城奪地,殺人盈野。據有明文記載,秦國軍隊在與東方六國的戰爭中,所斬殺對方人數達130萬人以上?芍敃r戰爭的激烈殘酷。秦國由于改革徹底,秦孝公、秦昭王、秦王政都是一代雄主,商鞅、張儀、魏冉、范睢、呂不韋都是一時英才,致使秦國能完成消滅六國,統一中國的大業。荀子說:秦國“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改革徹底,國家富強,終成帝業,此就是秦國“四世有勝”的“數”之所在①。此情此理,古今皆然。

歷史

  戰國時期,經過法家的變法改革,在各國都建立起封建專制的君主集權政治體制,確立了封建官僚的職官制,將相分職的文武分權制,人事管理方面的實物俸祿制、考核制、監察制,政權建置上的郡、縣制等各項政治制度。秦王朝的建立,把這一系列政治制度加以充實和完善,而成為秦代的政治。戰國時期確立的政治,直接為秦朝承襲。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政治,又是承秦政而來。所以戰國時期的各項政治制度,實影響我國兩千多年的歷史。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就是在戰國時期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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