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會的歷史上,把恤刑思想運用于實踐的事例屢見不鮮。
我國古代恤刑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很多的。比如有"赦免"、"頌系"、"離監奔喪"、"放歸"、"存留養親"等等。其中,最為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赦免"。所謂"赦免",就是依法減輕或免除對罪犯的刑罰。《尚書?呂刑》中就提出:"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意思是:對于那些應當判刑或者應當予以處罰的人,如果案情存在疑點、不能準確定案的,應慎重處理,可以予以赦免。我國歷史上赦免的形式也很多,有"大赦"、"曲赦"、"即位赦"、"郊祭赦"、"災異赦"、"祥瑞赦"等等。
當然,我國歷史上封建統治者實施的赦免,總的來說是為了政治上的需要,或為緩和階級矛盾;或為籠絡人心,粉飾太平,顯示"皇恩浩蕩"等等。但古代實行的這些強調教化、注重恤刑的罪犯改造方式,作為統治階級調節社會關系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國家安全和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對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毫不姑息地依法進行嚴懲。同時,對于犯人的改造,本著"犯人是人"的原則,堅持革命人道主義,吸取傳統的注重教育、"明德慎刑"的治獄思想,加強對犯人的教育改造。除了設立"死緩"這一新的刑名外,還根據實際情況,多次對罪犯實行特赦。據統計,自1959年實行第一次特赦至1975年,我國政府共實施了七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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