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不籍千畝”,“履畝而稅” 《國語·周語上》說:“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這條材料不僅說明西周末年籍田儀禮的廢除,同時也告訴我們中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由定期分配轉向永久占有。這些變化是生產力的發展和階級斗爭的必然結果! 「芯浚“塊煉法”取得鍛鐵即熟鐵,一般要比以“鑄鐵法”取得鑄鐵要早千年左右①。中國在公元前六世紀業已經出現鑄造“刑鼎”(《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已經發明了“鑄鐵法”,由此可以推斷,鐵制工具早在西周末年已經出現。鐵制工具的出現,生產力的發展,使得西周末年的農作物產量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公社農民對“私田”上的勞動增強了興趣,因而出現了“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田甫田,維莠桀桀”(《詩經·國風·甫田》)的“公田”荒蕪現象。針對這種“公田不治”(《漢書·食貨志上》)的情況,當時的奴隸主貴族便一反過去傳統即“公田”上的收獲物歸公、“私田”上的歸公社農民所有的辦法,而改為選擇其中長勢好的地塊作為“公田”的辦法進行剝削!对娊·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穡,力民代食。”這里的“稼穡”,是指“私田”上的收獲物;“力民”,當即詩中常見的“田?”;“代食”,即“代蝕”或剝削。全句意謂你特別喜愛的“私田”上的收獲物,被“力民”把它剝削去了。這也就是《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說的,“時宣公無恩信于民,民不肯盡力于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谷最好者稅取之。”這種做法,雖然能夠改變“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呂氏春秋·審分覽》)的弊病,但畢竟是一種麻煩事。所以,從周宣王“不籍千畝”以后,改變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漸實行了“履畝而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的制度。這個變化,大體上是從西周末年開始的。
歷史
《國語·周語下》載太子晉的諫語中說:“厲始革典。”韋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厲王無道,變更周法。”這個注語并沒有講清“典”的具體內涵!秶Z·魯語下》記載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問孔子,不對,而私下對冉有說:“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茍而賦,又何訪焉!”這段材料與《左傳》哀公十一年所說大體相同。如云:“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茍而行,又何訪焉!”《魯語》中的“周公之籍”,在《左傳》中寫作“周公之典”,可見,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據此,我們可以斷定《周語》中“厲始革典”的“典”,就是這個“周公之典”,所謂“革典”就是“變籍”,也就是指變革自古以來的只剝奪“公田”上的收獲物而“私田”上的收獲物歸公社農民所有的傳統習慣。這當是“厲始革典”的實際內容。這一變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舉行藉田儀禮,變成了完全沒有意義的事情。這種藉田儀禮的廢除,反映了我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從此開始了內部量變,動搖了周王朝的統治基礎。 上、中、下地受田與土地休耕輪作, 為了實行“履畝而稅”,首先必須使公社農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內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暫時的占有變為永久的占有!稘h書·食貨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更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愛其處。”這里所說的“自爰其處”,就是顏師古注引孟康所說的“三年換主(土)易居”變為“自爰其處,不復易居”。《周禮·地官·大司徒》職也說:“不易之地,家百?:一易之地,家二百?;再易之地,家三百?。”鄭玄注云:“鄭司農云:不易之地,歲耕之,地美,故家百?。一易之地,休一歲乃復耕種,地薄,故家二百?。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耕種,故家三百?。”《遂人》職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萊五十?,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萊百?,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萊二百?,余夫亦如之。”鄭玄注云:“萊,謂休不耕者。”- 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地官·縣師》注也說:“萊,休不耕者。郊內渭之易,郊外謂之萊。”可見,《遂人》職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職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兩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為歲皆可種,沒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則每年耕百畝,休耕五十畝,稍異其趣。這種上地、中地、下地的畝數之不同,則是因為土質雖然不一樣,又想要維持每個公社農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產的土地面積,也就是說,由于占代施肥知識還不發達,地力衰竭時必須采取休耕制以維持相同耕種面積的緣故。如同《遂人》職所說: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畝,年耕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休耕,即每個五十畝三年輪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關系。中地,一夫二百畝,年耕二分之一,即每個百畝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畝,每個百畝三年耕種一次。輪耕次數之長短,主要決定于地力之肥瘠,實際耕種面積不管每個公社農民所授的土地為上地、中地還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畝。所以,《呂氏春秋·樂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鄴地的一夫分得二百畝,則是因為土質比較貧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養地力,其實也是一夫百畝的。
“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 由于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土地制度的變化是先后陸續完成的。就西周全國范圍來說,周王畿完成的較早,而諸侯國變化的較晚。在春秋列國中,首先實行“履畝而稅”的是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韋昭注云:“相,視也;衰,差也;視土地之美惡及所從生出,以差征賦之輕重也。”這種按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的征稅辦法,顯然是一種“履畝而稅”制度。繼齊之后,《左傳》僖公十五年載晉國“作爰田”。“爰田”,《國語·晉語三》作“轅田”,韋昭注引賈逵說:“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疆界也。”晉國的爰田,既稱曰“作”,當為一種新制,必與西周時期的三年換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必是公社農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變為永久占有,“自爰其處,不復易居”了。 歷史
魯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谷梁傳》解釋說:“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可見,魯國從此以后也開始了“履畝而稅”,其后楚國在魯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區別平原、山地、低洼、沼澤、鹽堿等地區,規定出產量標準,“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之數”。楚國的整理土地既然是為了“量入修賦”,如果還是過去的那種“公田籍而不稅”(《禮記·王制》)制,也就無法進行?梢,楚國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為“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則就不可能“履畝而稅”。當時的鄭國,也曾對公社土地進行了改革。《左傳》襄公三十年所說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經界溝洫,“廬井有伍”是把原來井田中公社農民的土地廬舍加以調整。子產的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對,后來又對他大加贊揚。
《左傳》記載這個過程時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呂氏春秋·樂成》作“我有衣冠而子產貯之”。楊寬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謂“貯”是財產稅,說頗可取。“取我田疇而伍之”的“疇”,《一切經音義》引《倉頡》云:“疇,耕地也。”“伍”,《呂氏春秋·樂成》作“賦”,可知這里的“伍”字當是“賦”之借字。由此可見,子產的田制改革,既與賦稅有關,說明當時的鄭國也已開始了“履畝而稅”。社會經濟發展緩慢的秦國,到了秦簡公七年時“初租禾”(《史記·六國年表》),也經過了這種土地和賦稅制度的變化。上述的田制變化,除了生產力進步外,也與公社農民不斷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維持,奴隸主貴族不斷擴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趨泯除有關。當時的公社農民在耕種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種植墾荒土地而逃稅者。這種情況長久下去,奴隸主貴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對減少,這也是當時統治階級所以采取諸如“初稅畝”一類的方法進行剝削的原因之一!豆騻鳌沸迥暝疲“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也就是按照公社農民每人的耕地面積多少來征稅。這樣一來,除了他們所授的土地外,連同新墾土地一起,也就是說不管它是授田還是私墾的,都一律丈量征稅,奴隸主貴族的剝削收入也就會大大增加!蹲髠鳌沸迥杲忉“初稅畝”時說:“以豐財也”,正得其旨。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歷史
普遍采用徹法,什而取一我國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后,加之“國”“野”關系的消失,當時的賦稅制度,也由西周時期的“國”中行徹法、“野”里行“助法”變為一律地采用徹法來奴役和剝削公社農民了。這從《論語·顏淵》中的如下一段話語中可以得到證明:“哀公問于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乎?’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里的“二,吾猶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謂什二而稅。”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謂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說:“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過輕,魯什取二又過重,足見這時的徹法的稅率自然少于什二,其當為什一無疑。所以,戰國以來的古籍中都說“什一”是當時的理想稅率。例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頒聲作矣。”
制訂戶籍田冊前面已經指出,商周時期的全國土地雖然全歸奴隸主國家所有,但是實際上還是公社占有,公社農民通過公社才能領得一部分“私田”,奴隸主貴族對公社農民不管是地稅、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貢納等等剝削,都是通過公社來進行的。現在,奴隸制國家只是通過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數字和土地多少,作為向公社農民進行各種剝削的依據。從這時起,各國普遍地出現了“書社”組織①!盾髯·仲尼》楊?注說:“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版”,《周禮·天官·宮伯》鄭眾注云:“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戶籍,謂之戶版。”
“圖”,《周禮·天官·司會》鄭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可見,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稱為書社,就是因為這時的公社必須把公社內的戶口、土地數字制成清冊上繳于最高統治者國王或國君,作為對于公社農民征稅和力役的根據。所以,《國語·周語上》在說西周宣王“不籍千畝”后,就有“乃料(韋昭注云:“料,數也。”)民于太原”的記載。在各諸侯國中,當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后,也都先后出現了整理戶籍的記載。例如,齊國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國蓄》有“正戶籍”的記載;《管子·禁藏》又有“戶籍田結”的記載,戴望《校正》說:“謂每戶置籍,每田結其多少”,與楊?注所說的“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同義。晉國在“作爰田”后,也有“損其戶數”(《國語,晉語九》),即整理戶籍的記載。楚國子木為了“量入修賦”,也使“勞掩書土田”(《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書于版圖”,以為修賦的根據。秦國在“初租禾”后,也在秦獻公十年“初為戶籍,相伍”①。所有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長期占有,賦稅制度一律改為“履畝而稅”以及剝削單位由過去的公社變為每個公社農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以為奴隸制國家向公社農民進行征稅、勞役和征兵根據的反映。各國相繼實施的上述戶籍制,都在于確定各戶人口和財產情況,通過戶籍與國家直接發生關系,從而把公社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永遠提供稅役,這也就是中國編戶齊民的開始。“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 要想弄清戰國時期的土地、賦稅制度,首先應從商鞅的“廢井田,開阡陌”談起。據現有資料看,以往對于“廢井田,開阡陌”的記載,大體有如下幾種:
(一)《戰國策·秦策三》云:“蔡澤曰:..夫商君為孝公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二)《史記·秦本紀》云:“(商鞅)為田開阡陌,東地渡洛。”
。ㄈ妒酚·秦始皇本紀》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為田開阡陌。”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四)《史記·商君列傳》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ㄎ澹稘h書·食貨志上》引董仲舒語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
。┌喙淘凇稘h書·食貨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鉅萬,而貧者食糟糠。”
(七)《漢書·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
。ò耍度鬂h文》卷四十六崔?《政論》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適,使人饑飽不偏,勞逸齊均,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墮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鉅億之貨,戶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戶?■,無所?足。”
(九)《通典·食貨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并?僭興矣。”
同上《食貨一》又云:“(商鞅)廢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富國兵強,天下無敵。”
同上《食貨四》云:“夏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末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并而自若。”
。ㄊ段墨I通考·田賦考一》引吳氏語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賣,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開阡陌,遂得買賣。又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
。ㄊ唬段墨I通考·田賦考一》引朱熹《開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并買賣,以盡人力,墾辟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獻通考·田賦考一》馬端臨按云:“秦壞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稅人,則其謬尤甚矣。”
。ㄊ吨芏Y訂義》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于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ㄊ模妒酚·商君列傳》《正義》云:“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按:謂驛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
據此可知,以往對于“廢井田,開阡陌”的解釋,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把開字解釋為“開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另一類則力排“開置”之議,認為是“開辟”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開者,乃破壞?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記·范睢蔡澤列傳》中蔡澤所云:“(商君)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為證。在他看來,“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縱)而徑涂亦從(縱),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涂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澮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為何要破壞?削阡陌,在朱子看來,是因為道路溝洫占地太多,而要?削之,以作為耕地。所以,他接著說:“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尋,則丈有六尺矣。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路,二軌道,三軌則幾二丈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泄,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茍且之政”(均見《開阡陌辨》)。 歷史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來,似有道理,然而結合秦國社會情況觀之,則知他雖說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但其解釋并不確切!渡叹龝·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有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開則行倍①。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夫棄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務過也,而上下事之,故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當為什一之誤),此先王之正律也。”這段記載告訴我們,商鞅認為一個國家的人口和土地應當有個適當比例,過與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說,“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所以他說,“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張調整人地比例的方法,應當是“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我們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載,一直是個地廣人稀、荒地待墾的地區,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變法,商鞅與甘龍、杜摯爭論的結果,“孝公..遂出墾草令”(《商君書·更法》),根本沒有談及?削道路、填平溝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變法時才提出了一個“開阡陌”的問題來,這是由于秦國突然變得地狹人眾了么?不是的。《史記·秦本紀》載: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盡獻其邑三十六城,口三萬”,國土日漸增加,“地勝其民”的情況更加嚴重。可見,在發布墾草今后十年的秦國,不僅沒有出現地狹人眾,造成人口壓力,甚至有可能變得更加地廣人稀,因而朱熹之說,殆難成立。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我們以為要想解釋清楚“開阡陌”的真義,似乎只有從商鞅變法和商鞅思想中尋找根據。大家知道,商鞅變法約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新唐書·突厥傳上》引杜預注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種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①。第二,《史記·商君列傳》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縮小每戶人口,以一個成年男子為主體。第三,《商鞅列傳》又云:“?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提倡農戰政策。一、三兩項是為了盡地力,擴充兵源。第二項則是既要求盡地力,又是為了擴充兵源。總合看來,商鞅變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農”和“戰”。在商鞅看來,由于“農”是為了“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也就是先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的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于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戰卒萬,“名出于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 歷史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當然需要把原來每家田地的界限打開,重新加以厘定!妒酚洝贰墩x》所謂“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正所謂“阡陌”就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為畝”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新田界。這樣一來,也就能夠改變在過去的一家授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賦稅負擔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卻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從事工商等業,那么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畝授田,這樣每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傳》中寫道:“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范睢蔡澤列傳》也說:“靜生民之業。”
由此看來,所謂“開阡陌’的“開”字,確有開辟、決裂和?削井田阡陌的意義,因而在一些國家或地區里由于較早地由“爰土易居”進入了“自爰其處”階段,使三代以來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走向解體,出現了土地私有現象。但是,商鞅等,也確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因而“開”字也又有了“開置”的意義。具體些說,在一些國家中,由于過去的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爰田制較晚地為“自爰其處”的一夫授田百畝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這種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維持到成國末年。
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 戰國時期存在著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買賣當是無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從這條民事問題的法律答問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馬因為管理疏忽,跑到別人的田里吃了莊稼,因而引起糾紛。很顯然,這馬是甲的私有財產,那塊生長莊稼的田地也是別人私有的!夺媛伞吩疲“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這條材料說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屬于‘貴”者,有的屬于“賤”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說明了當時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過,貧賤者雖有少量的土地,終于免不了被富貴者用各種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所說:“蓋自秦開阡陌之后,田即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貨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于富貴者也。”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土地買賣是土地私有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我國歷史上,土地買賣的發展是與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時期就已出現的土地買賣跡象,到了戰國時期由于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體,就進一步發展了。例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所云趙括為將之后,“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為天災人禍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稅’,“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辭過》),“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盡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苛關市之征,以難其事”(《荀子·富國》)等賦斂剝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賣出,成為“無立錐之地”,“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上》)的人。所以,《漢書·食貨志上》追述戰國時情況,曾經算過一筆細帳:“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于甚貴者也。”這還是按一戶百畝來計算的。實際上自耕農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這個數目的。這些僅占有小塊土地的農民往往被迫出賣自己的土地,土地買賣就為地主兼并土地開了方便之門。仲長統《昌言·損益篇》中反映了這一現象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于州郡,田畝連于方國。”
當時貴者的土地來源并不限于購買,更多的是來自國家的賞賜。《史記·趙世家》載晉國趙簡子“賜扁鵲田四萬畝”,又記趙烈侯賜給歌者田“人萬畝”!妒酚·商君列傳》云:“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說明按賜爵等級而給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時期已經開始實行。這種情況,《商君書·境內篇》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記·王翦列傳》又云:“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優貧乎!’”這種賜田的辦法,在《軍爵律》中得到了證實,如云:“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所以,《通考·田賦考》引吳氏語云:“(秦)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 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種手段對自耕農民進行掠奪,大量土地為他們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屬役于富貴者也”。所以,崔?《政論》云:“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并兼之人..上家累鉅億之貲,戶地侔封君之土..下戶?■,無所?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全后漢文》卷四十六)。這里的有妻室兒女的“下戶”,決非奴隸。這種雇傭關系,可以從云夢秦簡《封診式·告臣》中得到旁證:“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對甲的屬役關系是和土地有密切關系,是一種租佃關系,不為地主耕田種地,就會遭受種種迫害。地主階級在通過各種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應的法規來承認和保護他們的土地。云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記錄:“‘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陌。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徒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設立于阡陌之旁的標記。法律規定偷偷改變田界的就應處以“贖耐”之刑。這樣的處罰是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為了保護私有土地,當然也就被認為“不重”矣。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恩格斯說:“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①。戰國時期由于私有土地的發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現,也就改變了過去的“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②的情況,逐漸形成了賦稅和地租的分離。《漢書·食貨志上》所說的“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就是和賦稅分離的地租。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財產的權力:“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這是完全符合戰國及其以后的封建社會的情況的。“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 我們已經指出,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這種田制,最初實行著“換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從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畝”到齊國“相地而衰征”、晉國“作爰田”、魯國“初稅畝”等等以后,當時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漸變為公社農民長期占有。這一變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內部的一種量變,并不說明井田制的最終崩壞。文獻記載說齊國“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疇,則民不憾”(《國語·齊語》);魯國在“初稅畝”后,又“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楚國在“量入修賦”的同時又說“井衍沃”(《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國“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后,也“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證。
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稘h書·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轅、■、換四字,音義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轅田”呢?顏師古注引張晏語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顏師古注引孟康語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愛其處而已’,是也。轅愛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書注釋》序即《商鞅與商君書略論》中也說:“按《左傳》僖公十五年:‘晉于是乎作爰田。’《國語·晉語三》:‘爰田’作‘轅田’。爰轅均當讀為換。”他認為“轅田”即“爰田”,亦即“換田”。至于什么叫“開阡陌”,顏師古注是這樣解釋的:“南北曰阡,東西曰陌,皆謂開田之疆畝也。”這個“制轅田”既與晉國的“作爰田”同義,說明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經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轉變為長期占有。前引孟康語中既然說:“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國的歷史上大概也曾實行過,否則在談及商鞅相秦,實行“復立爰田,不復易居”時,是絕不會提到這種“古制”的。由此可見,《漢書·地理志》中的“制轅田,開仟佰(阡陌)”的排列順序,可能不是一個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國曾經存在過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經過了“轅田”即“爰田”的變化過程①。“轅田”是井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而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階段,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說,“爰田易劇”爰田制到了“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時,仍然還實行著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秦國里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期。 歷史
秦《田律》所反映的戰國土地賦稅制度睡虎地秦簡《田律》云:“入頃??,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三石、?二石。?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相輸度,可■(也)。”這里提出了由國家“授田”給農民和按授田的頃畝數(不論其墾與不墾)繳納芻、?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所謂“授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給農民,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民!秴问洗呵·審分篇》所說的“分地則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這條規定,說明凡非“假門逆旅”、“贅?后父”,都可以立戶和都應給予田宅。據秦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的“廿五年”當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這距李悝、商鞅變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國同秦國一樣,也在實行“授田”制度。這是秦、魏兩國的情況。東方的齊國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前期墓出土竹簡《田法》①,可以為證。如云:“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當系“州”字之誤)而為州(當系“鄉”字之誤)。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成或(域)。”此言州、鄉按土地等級授田。“..□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此言“更賦田”、“易田”。“□□□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關繳納和免除賦稅的年齡規定。“歲收中田小畝畝廿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大(太)上與大(太)下相復(覆)以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為標準。“大(上)與大下相復”制定出租稅率。“叔(菽)(萁)民得用之,?民得用其什一,芻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繳納田租外,還需繳納賦稅即?、芻等物,與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兩個簡文所言芻、?數量相差較大②。文獻資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記載,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管子·乘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管子·國蓄》);“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等等。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h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813003.html
相關閱讀:春秋時期的名人之芊叔為什么罷官?
鐵農具和牛耕導致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說質疑
戰國四大名將簡介:戰國時期實戰的最高水準
臧文仲
魯國的傳奇寡婦
歷史
普遍采用徹法,什而取一我國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后,加之“國”“野”關系的消失,當時的賦稅制度,也由西周時期的“國”中行徹法、“野”里行“助法”變為一律地采用徹法來奴役和剝削公社農民了。這從《論語·顏淵》中的如下一段話語中可以得到證明:“哀公問于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乎?’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里的“二,吾猶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謂什二而稅。”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謂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說:“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過輕,魯什取二又過重,足見這時的徹法的稅率自然少于什二,其當為什一無疑。所以,戰國以來的古籍中都說“什一”是當時的理想稅率。例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頒聲作矣。”制訂戶籍田冊前面已經指出,商周時期的全國土地雖然全歸奴隸主國家所有,但是實際上還是公社占有,公社農民通過公社才能領得一部分“私田”,奴隸主貴族對公社農民不管是地稅、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貢納等等剝削,都是通過公社來進行的。現在,奴隸制國家只是通過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數字和土地多少,作為向公社農民進行各種剝削的依據。從這時起,各國普遍地出現了“書社”組織①!盾髯·仲尼》楊?注說:“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版”,《周禮·天官·宮伯》鄭眾注云:“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戶籍,謂之戶版。”
“圖”,《周禮·天官·司會》鄭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可見,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稱為書社,就是因為這時的公社必須把公社內的戶口、土地數字制成清冊上繳于最高統治者國王或國君,作為對于公社農民征稅和力役的根據。所以,《國語·周語上》在說西周宣王“不籍千畝”后,就有“乃料(韋昭注云:“料,數也。”)民于太原”的記載。在各諸侯國中,當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后,也都先后出現了整理戶籍的記載。例如,齊國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國蓄》有“正戶籍”的記載;《管子·禁藏》又有“戶籍田結”的記載,戴望《校正》說:“謂每戶置籍,每田結其多少”,與楊?注所說的“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同義。晉國在“作爰田”后,也有“損其戶數”(《國語,晉語九》),即整理戶籍的記載。楚國子木為了“量入修賦”,也使“勞掩書土田”(《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書于版圖”,以為修賦的根據。秦國在“初租禾”后,也在秦獻公十年“初為戶籍,相伍”①。所有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長期占有,賦稅制度一律改為“履畝而稅”以及剝削單位由過去的公社變為每個公社農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戶口,書于版圖”,以為奴隸制國家向公社農民進行征稅、勞役和征兵根據的反映。各國相繼實施的上述戶籍制,都在于確定各戶人口和財產情況,通過戶籍與國家直接發生關系,從而把公社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永遠提供稅役,這也就是中國編戶齊民的開始。
“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 要想弄清戰國時期的土地、賦稅制度,首先應從商鞅的“廢井田,開阡陌”談起。據現有資料看,以往對于“廢井田,開阡陌”的記載,大體有如下幾種:
(一)《戰國策·秦策三》云:“蔡澤曰:..夫商君為孝公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二)《史記·秦本紀》云:“(商鞅)為田開阡陌,東地渡洛。”
。ㄈ妒酚·秦始皇本紀》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為田開阡陌。”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四)《史記·商君列傳》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ㄎ澹稘h書·食貨志上》引董仲舒語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
。┌喙淘凇稘h書·食貨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鉅萬,而貧者食糟糠。”
(七)《漢書·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
。ò耍度鬂h文》卷四十六崔?《政論》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適,使人饑飽不偏,勞逸齊均,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墮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鉅億之貨,戶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戶?■,無所?足。”
(九)《通典·食貨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并?僭興矣。”
同上《食貨一》又云:“(商鞅)廢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富國兵強,天下無敵。”
同上《食貨四》云:“夏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末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并而自若。”
。ㄊ段墨I通考·田賦考一》引吳氏語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賣,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開阡陌,遂得買賣。又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
。ㄊ唬段墨I通考·田賦考一》引朱熹《開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并買賣,以盡人力,墾辟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獻通考·田賦考一》馬端臨按云:“秦壞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稅人,則其謬尤甚矣。”
。ㄊ吨芏Y訂義》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于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ㄊ模妒酚·商君列傳》《正義》云:“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按:謂驛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
據此可知,以往對于“廢井田,開阡陌”的解釋,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把開字解釋為“開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另一類則力排“開置”之議,認為是“開辟”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開者,乃破壞?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記·范睢蔡澤列傳》中蔡澤所云:“(商君)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為證。在他看來,“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縱)而徑涂亦從(縱),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涂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澮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為何要破壞?削阡陌,在朱子看來,是因為道路溝洫占地太多,而要?削之,以作為耕地。所以,他接著說:“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尋,則丈有六尺矣。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路,二軌道,三軌則幾二丈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泄,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茍且之政”(均見《開阡陌辨》)。 歷史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來,似有道理,然而結合秦國社會情況觀之,則知他雖說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但其解釋并不確切!渡叹龝·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有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開則行倍①。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夫棄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務過也,而上下事之,故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當為什一之誤),此先王之正律也。”這段記載告訴我們,商鞅認為一個國家的人口和土地應當有個適當比例,過與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說,“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所以他說,“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張調整人地比例的方法,應當是“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我們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載,一直是個地廣人稀、荒地待墾的地區,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變法,商鞅與甘龍、杜摯爭論的結果,“孝公..遂出墾草令”(《商君書·更法》),根本沒有談及?削道路、填平溝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變法時才提出了一個“開阡陌”的問題來,這是由于秦國突然變得地狹人眾了么?不是的。《史記·秦本紀》載: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盡獻其邑三十六城,口三萬”,國土日漸增加,“地勝其民”的情況更加嚴重。可見,在發布墾草今后十年的秦國,不僅沒有出現地狹人眾,造成人口壓力,甚至有可能變得更加地廣人稀,因而朱熹之說,殆難成立。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我們以為要想解釋清楚“開阡陌”的真義,似乎只有從商鞅變法和商鞅思想中尋找根據。大家知道,商鞅變法約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新唐書·突厥傳上》引杜預注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種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①。第二,《史記·商君列傳》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縮小每戶人口,以一個成年男子為主體。第三,《商鞅列傳》又云:“?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提倡農戰政策。一、三兩項是為了盡地力,擴充兵源。第二項則是既要求盡地力,又是為了擴充兵源。總合看來,商鞅變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農”和“戰”。在商鞅看來,由于“農”是為了“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也就是先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的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于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戰卒萬,“名出于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 歷史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當然需要把原來每家田地的界限打開,重新加以厘定!妒酚洝贰墩x》所謂“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正所謂“阡陌”就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為畝”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新田界。這樣一來,也就能夠改變在過去的一家授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賦稅負擔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卻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從事工商等業,那么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畝授田,這樣每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傳》中寫道:“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范睢蔡澤列傳》也說:“靜生民之業。”
由此看來,所謂“開阡陌’的“開”字,確有開辟、決裂和?削井田阡陌的意義,因而在一些國家或地區里由于較早地由“爰土易居”進入了“自爰其處”階段,使三代以來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走向解體,出現了土地私有現象。但是,商鞅等,也確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因而“開”字也又有了“開置”的意義。具體些說,在一些國家中,由于過去的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爰田制較晚地為“自爰其處”的一夫授田百畝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這種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維持到成國末年。
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 戰國時期存在著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買賣當是無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從這條民事問題的法律答問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馬因為管理疏忽,跑到別人的田里吃了莊稼,因而引起糾紛。很顯然,這馬是甲的私有財產,那塊生長莊稼的田地也是別人私有的!夺媛伞吩疲“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這條材料說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屬于‘貴”者,有的屬于“賤”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說明了當時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過,貧賤者雖有少量的土地,終于免不了被富貴者用各種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所說:“蓋自秦開阡陌之后,田即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貨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于富貴者也。”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土地買賣是土地私有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我國歷史上,土地買賣的發展是與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時期就已出現的土地買賣跡象,到了戰國時期由于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體,就進一步發展了。例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所云趙括為將之后,“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為天災人禍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稅’,“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辭過》),“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盡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苛關市之征,以難其事”(《荀子·富國》)等賦斂剝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賣出,成為“無立錐之地”,“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上》)的人。所以,《漢書·食貨志上》追述戰國時情況,曾經算過一筆細帳:“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于甚貴者也。”這還是按一戶百畝來計算的。實際上自耕農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這個數目的。這些僅占有小塊土地的農民往往被迫出賣自己的土地,土地買賣就為地主兼并土地開了方便之門。仲長統《昌言·損益篇》中反映了這一現象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于州郡,田畝連于方國。”
當時貴者的土地來源并不限于購買,更多的是來自國家的賞賜。《史記·趙世家》載晉國趙簡子“賜扁鵲田四萬畝”,又記趙烈侯賜給歌者田“人萬畝”!妒酚·商君列傳》云:“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說明按賜爵等級而給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時期已經開始實行。這種情況,《商君書·境內篇》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記·王翦列傳》又云:“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優貧乎!’”這種賜田的辦法,在《軍爵律》中得到了證實,如云:“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所以,《通考·田賦考》引吳氏語云:“(秦)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 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種手段對自耕農民進行掠奪,大量土地為他們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屬役于富貴者也”。所以,崔?《政論》云:“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并兼之人..上家累鉅億之貲,戶地侔封君之土..下戶?■,無所?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全后漢文》卷四十六)。這里的有妻室兒女的“下戶”,決非奴隸。這種雇傭關系,可以從云夢秦簡《封診式·告臣》中得到旁證:“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對甲的屬役關系是和土地有密切關系,是一種租佃關系,不為地主耕田種地,就會遭受種種迫害。地主階級在通過各種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應的法規來承認和保護他們的土地。云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記錄:“‘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陌。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徒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設立于阡陌之旁的標記。法律規定偷偷改變田界的就應處以“贖耐”之刑。這樣的處罰是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為了保護私有土地,當然也就被認為“不重”矣。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恩格斯說:“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①。戰國時期由于私有土地的發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現,也就改變了過去的“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②的情況,逐漸形成了賦稅和地租的分離。《漢書·食貨志上》所說的“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就是和賦稅分離的地租。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財產的權力:“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這是完全符合戰國及其以后的封建社會的情況的。“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 我們已經指出,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這種田制,最初實行著“換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從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畝”到齊國“相地而衰征”、晉國“作爰田”、魯國“初稅畝”等等以后,當時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漸變為公社農民長期占有。這一變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內部的一種量變,并不說明井田制的最終崩壞。文獻記載說齊國“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疇,則民不憾”(《國語·齊語》);魯國在“初稅畝”后,又“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楚國在“量入修賦”的同時又說“井衍沃”(《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國“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后,也“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證。
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稘h書·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轅、■、換四字,音義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轅田”呢?顏師古注引張晏語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顏師古注引孟康語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愛其處而已’,是也。轅愛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書注釋》序即《商鞅與商君書略論》中也說:“按《左傳》僖公十五年:‘晉于是乎作爰田。’《國語·晉語三》:‘爰田’作‘轅田’。爰轅均當讀為換。”他認為“轅田”即“爰田”,亦即“換田”。至于什么叫“開阡陌”,顏師古注是這樣解釋的:“南北曰阡,東西曰陌,皆謂開田之疆畝也。”這個“制轅田”既與晉國的“作爰田”同義,說明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經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轉變為長期占有。前引孟康語中既然說:“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國的歷史上大概也曾實行過,否則在談及商鞅相秦,實行“復立爰田,不復易居”時,是絕不會提到這種“古制”的。由此可見,《漢書·地理志》中的“制轅田,開仟佰(阡陌)”的排列順序,可能不是一個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國曾經存在過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經過了“轅田”即“爰田”的變化過程①。“轅田”是井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而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階段,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說,“爰田易劇”爰田制到了“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時,仍然還實行著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秦國里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期。 歷史
秦《田律》所反映的戰國土地賦稅制度睡虎地秦簡《田律》云:“入頃??,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三石、?二石。?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相輸度,可■(也)。”這里提出了由國家“授田”給農民和按授田的頃畝數(不論其墾與不墾)繳納芻、?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所謂“授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給農民,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民!秴问洗呵·審分篇》所說的“分地則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這條規定,說明凡非“假門逆旅”、“贅?后父”,都可以立戶和都應給予田宅。據秦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的“廿五年”當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這距李悝、商鞅變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國同秦國一樣,也在實行“授田”制度。這是秦、魏兩國的情況。東方的齊國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前期墓出土竹簡《田法》①,可以為證。如云:“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當系“州”字之誤)而為州(當系“鄉”字之誤)。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成或(域)。”此言州、鄉按土地等級授田。“..□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此言“更賦田”、“易田”。“□□□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關繳納和免除賦稅的年齡規定。“歲收中田小畝畝廿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大(太)上與大(太)下相復(覆)以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為標準。“大(上)與大下相復”制定出租稅率。“叔(菽)(萁)民得用之,?民得用其什一,芻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繳納田租外,還需繳納賦稅即?、芻等物,與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兩個簡文所言芻、?數量相差較大②。文獻資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記載,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管子·乘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管子·國蓄》);“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等等。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h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813003.html
相關閱讀:春秋時期的名人之芊叔為什么罷官?
鐵農具和牛耕導致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說質疑
戰國四大名將簡介:戰國時期實戰的最高水準
臧文仲
魯國的傳奇寡婦
。ㄎ澹稘h書·食貨志上》引董仲舒語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
。┌喙淘凇稘h書·食貨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鉅萬,而貧者食糟糠。”
(七)《漢書·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
。ò耍度鬂h文》卷四十六崔?《政論》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適,使人饑飽不偏,勞逸齊均,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墮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鉅億之貨,戶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戶?■,無所?足。”
(九)《通典·食貨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并?僭興矣。”
同上《食貨一》又云:“(商鞅)廢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富國兵強,天下無敵。”
同上《食貨四》云:“夏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末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并而自若。”
。ㄊ段墨I通考·田賦考一》引吳氏語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賣,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開阡陌,遂得買賣。又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
。ㄊ唬段墨I通考·田賦考一》引朱熹《開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并買賣,以盡人力,墾辟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獻通考·田賦考一》馬端臨按云:“秦壞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稅人,則其謬尤甚矣。”
。ㄊ吨芏Y訂義》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于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ㄊ模妒酚·商君列傳》《正義》云:“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按:謂驛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
據此可知,以往對于“廢井田,開阡陌”的解釋,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把開字解釋為“開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另一類則力排“開置”之議,認為是“開辟”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開者,乃破壞?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記·范睢蔡澤列傳》中蔡澤所云:“(商君)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為證。在他看來,“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縱)而徑涂亦從(縱),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涂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澮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為何要破壞?削阡陌,在朱子看來,是因為道路溝洫占地太多,而要?削之,以作為耕地。所以,他接著說:“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尋,則丈有六尺矣。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路,二軌道,三軌則幾二丈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泄,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茍且之政”(均見《開阡陌辨》)。 歷史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來,似有道理,然而結合秦國社會情況觀之,則知他雖說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但其解釋并不確切!渡叹龝·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有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開則行倍①。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夫棄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務過也,而上下事之,故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當為什一之誤),此先王之正律也。”這段記載告訴我們,商鞅認為一個國家的人口和土地應當有個適當比例,過與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說,“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所以他說,“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張調整人地比例的方法,應當是“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我們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載,一直是個地廣人稀、荒地待墾的地區,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變法,商鞅與甘龍、杜摯爭論的結果,“孝公..遂出墾草令”(《商君書·更法》),根本沒有談及?削道路、填平溝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變法時才提出了一個“開阡陌”的問題來,這是由于秦國突然變得地狹人眾了么?不是的。《史記·秦本紀》載: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盡獻其邑三十六城,口三萬”,國土日漸增加,“地勝其民”的情況更加嚴重。可見,在發布墾草今后十年的秦國,不僅沒有出現地狹人眾,造成人口壓力,甚至有可能變得更加地廣人稀,因而朱熹之說,殆難成立。
- 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我們以為要想解釋清楚“開阡陌”的真義,似乎只有從商鞅變法和商鞅思想中尋找根據。大家知道,商鞅變法約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新唐書·突厥傳上》引杜預注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種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①。第二,《史記·商君列傳》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縮小每戶人口,以一個成年男子為主體。第三,《商鞅列傳》又云:“?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提倡農戰政策。一、三兩項是為了盡地力,擴充兵源。第二項則是既要求盡地力,又是為了擴充兵源。總合看來,商鞅變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農”和“戰”。在商鞅看來,由于“農”是為了“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也就是先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的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于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戰卒萬,“名出于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 歷史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當然需要把原來每家田地的界限打開,重新加以厘定!妒酚洝贰墩x》所謂“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正所謂“阡陌”就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為畝”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新田界。這樣一來,也就能夠改變在過去的一家授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賦稅負擔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卻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從事工商等業,那么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畝授田,這樣每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傳》中寫道:“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范睢蔡澤列傳》也說:“靜生民之業。”
由此看來,所謂“開阡陌’的“開”字,確有開辟、決裂和?削井田阡陌的意義,因而在一些國家或地區里由于較早地由“爰土易居”進入了“自爰其處”階段,使三代以來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走向解體,出現了土地私有現象。但是,商鞅等,也確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因而“開”字也又有了“開置”的意義。具體些說,在一些國家中,由于過去的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爰田制較晚地為“自爰其處”的一夫授田百畝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這種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維持到成國末年。
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 戰國時期存在著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買賣當是無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從這條民事問題的法律答問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馬因為管理疏忽,跑到別人的田里吃了莊稼,因而引起糾紛。很顯然,這馬是甲的私有財產,那塊生長莊稼的田地也是別人私有的!夺媛伞吩疲“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這條材料說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屬于‘貴”者,有的屬于“賤”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說明了當時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過,貧賤者雖有少量的土地,終于免不了被富貴者用各種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所說:“蓋自秦開阡陌之后,田即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貨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于富貴者也。”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土地買賣是土地私有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我國歷史上,土地買賣的發展是與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時期就已出現的土地買賣跡象,到了戰國時期由于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體,就進一步發展了。例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所云趙括為將之后,“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為天災人禍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稅’,“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辭過》),“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盡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苛關市之征,以難其事”(《荀子·富國》)等賦斂剝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賣出,成為“無立錐之地”,“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上》)的人。所以,《漢書·食貨志上》追述戰國時情況,曾經算過一筆細帳:“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于甚貴者也。”這還是按一戶百畝來計算的。實際上自耕農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這個數目的。這些僅占有小塊土地的農民往往被迫出賣自己的土地,土地買賣就為地主兼并土地開了方便之門。仲長統《昌言·損益篇》中反映了這一現象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于州郡,田畝連于方國。”
當時貴者的土地來源并不限于購買,更多的是來自國家的賞賜。《史記·趙世家》載晉國趙簡子“賜扁鵲田四萬畝”,又記趙烈侯賜給歌者田“人萬畝”!妒酚·商君列傳》云:“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說明按賜爵等級而給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時期已經開始實行。這種情況,《商君書·境內篇》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記·王翦列傳》又云:“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優貧乎!’”這種賜田的辦法,在《軍爵律》中得到了證實,如云:“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所以,《通考·田賦考》引吳氏語云:“(秦)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 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種手段對自耕農民進行掠奪,大量土地為他們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屬役于富貴者也”。所以,崔?《政論》云:“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并兼之人..上家累鉅億之貲,戶地侔封君之土..下戶?■,無所?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全后漢文》卷四十六)。這里的有妻室兒女的“下戶”,決非奴隸。這種雇傭關系,可以從云夢秦簡《封診式·告臣》中得到旁證:“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對甲的屬役關系是和土地有密切關系,是一種租佃關系,不為地主耕田種地,就會遭受種種迫害。地主階級在通過各種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應的法規來承認和保護他們的土地。云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記錄:“‘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陌。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徒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設立于阡陌之旁的標記。法律規定偷偷改變田界的就應處以“贖耐”之刑。這樣的處罰是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為了保護私有土地,當然也就被認為“不重”矣。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恩格斯說:“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①。戰國時期由于私有土地的發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現,也就改變了過去的“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②的情況,逐漸形成了賦稅和地租的分離。《漢書·食貨志上》所說的“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就是和賦稅分離的地租。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財產的權力:“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這是完全符合戰國及其以后的封建社會的情況的。“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 我們已經指出,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這種田制,最初實行著“換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從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畝”到齊國“相地而衰征”、晉國“作爰田”、魯國“初稅畝”等等以后,當時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漸變為公社農民長期占有。這一變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內部的一種量變,并不說明井田制的最終崩壞。文獻記載說齊國“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疇,則民不憾”(《國語·齊語》);魯國在“初稅畝”后,又“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楚國在“量入修賦”的同時又說“井衍沃”(《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國“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后,也“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證。
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稘h書·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轅、■、換四字,音義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轅田”呢?顏師古注引張晏語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顏師古注引孟康語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愛其處而已’,是也。轅愛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書注釋》序即《商鞅與商君書略論》中也說:“按《左傳》僖公十五年:‘晉于是乎作爰田。’《國語·晉語三》:‘爰田’作‘轅田’。爰轅均當讀為換。”他認為“轅田”即“爰田”,亦即“換田”。至于什么叫“開阡陌”,顏師古注是這樣解釋的:“南北曰阡,東西曰陌,皆謂開田之疆畝也。”這個“制轅田”既與晉國的“作爰田”同義,說明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經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轉變為長期占有。前引孟康語中既然說:“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國的歷史上大概也曾實行過,否則在談及商鞅相秦,實行“復立爰田,不復易居”時,是絕不會提到這種“古制”的。由此可見,《漢書·地理志》中的“制轅田,開仟佰(阡陌)”的排列順序,可能不是一個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國曾經存在過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經過了“轅田”即“爰田”的變化過程①。“轅田”是井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而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階段,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說,“爰田易劇”爰田制到了“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時,仍然還實行著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秦國里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期。 歷史
秦《田律》所反映的戰國土地賦稅制度睡虎地秦簡《田律》云:“入頃??,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三石、?二石。?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相輸度,可■(也)。”這里提出了由國家“授田”給農民和按授田的頃畝數(不論其墾與不墾)繳納芻、?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所謂“授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給農民,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民!秴问洗呵·審分篇》所說的“分地則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這條規定,說明凡非“假門逆旅”、“贅?后父”,都可以立戶和都應給予田宅。據秦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的“廿五年”當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這距李悝、商鞅變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國同秦國一樣,也在實行“授田”制度。這是秦、魏兩國的情況。東方的齊國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前期墓出土竹簡《田法》①,可以為證。如云:“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當系“州”字之誤)而為州(當系“鄉”字之誤)。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成或(域)。”此言州、鄉按土地等級授田。“..□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此言“更賦田”、“易田”。“□□□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關繳納和免除賦稅的年齡規定。“歲收中田小畝畝廿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大(太)上與大(太)下相復(覆)以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為標準。“大(上)與大下相復”制定出租稅率。“叔(菽)(萁)民得用之,?民得用其什一,芻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繳納田租外,還需繳納賦稅即?、芻等物,與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兩個簡文所言芻、?數量相差較大②。文獻資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記載,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管子·乘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管子·國蓄》);“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等等。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h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813003.html
相關閱讀:春秋時期的名人之芊叔為什么罷官?
鐵農具和牛耕導致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說質疑
戰國四大名將簡介:戰國時期實戰的最高水準
臧文仲
魯國的傳奇寡婦
當時貴者的土地來源并不限于購買,更多的是來自國家的賞賜。《史記·趙世家》載晉國趙簡子“賜扁鵲田四萬畝”,又記趙烈侯賜給歌者田“人萬畝”!妒酚·商君列傳》云:“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說明按賜爵等級而給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時期已經開始實行。這種情況,《商君書·境內篇》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記·王翦列傳》又云:“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優貧乎!’”這種賜田的辦法,在《軍爵律》中得到了證實,如云:“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所以,《通考·田賦考》引吳氏語云:“(秦)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 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種手段對自耕農民進行掠奪,大量土地為他們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屬役于富貴者也”。所以,崔?《政論》云:“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并兼之人..上家累鉅億之貲,戶地侔封君之土..下戶?■,無所?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全后漢文》卷四十六)。這里的有妻室兒女的“下戶”,決非奴隸。這種雇傭關系,可以從云夢秦簡《封診式·告臣》中得到旁證:“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對甲的屬役關系是和土地有密切關系,是一種租佃關系,不為地主耕田種地,就會遭受種種迫害。地主階級在通過各種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應的法規來承認和保護他們的土地。云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記錄:“‘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陌。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徒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設立于阡陌之旁的標記。法律規定偷偷改變田界的就應處以“贖耐”之刑。這樣的處罰是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為了保護私有土地,當然也就被認為“不重”矣。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恩格斯說:“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①。戰國時期由于私有土地的發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現,也就改變了過去的“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②的情況,逐漸形成了賦稅和地租的分離。《漢書·食貨志上》所說的“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就是和賦稅分離的地租。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財產的權力:“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這是完全符合戰國及其以后的封建社會的情況的。“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 我們已經指出,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這種田制,最初實行著“換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從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畝”到齊國“相地而衰征”、晉國“作爰田”、魯國“初稅畝”等等以后,當時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漸變為公社農民長期占有。這一變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內部的一種量變,并不說明井田制的最終崩壞。文獻記載說齊國“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疇,則民不憾”(《國語·齊語》);魯國在“初稅畝”后,又“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楚國在“量入修賦”的同時又說“井衍沃”(《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國“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后,也“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證。
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稘h書·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轅、■、換四字,音義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轅田”呢?顏師古注引張晏語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顏師古注引孟康語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愛其處而已’,是也。轅愛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書注釋》序即《商鞅與商君書略論》中也說:“按《左傳》僖公十五年:‘晉于是乎作爰田。’《國語·晉語三》:‘爰田’作‘轅田’。爰轅均當讀為換。”他認為“轅田”即“爰田”,亦即“換田”。至于什么叫“開阡陌”,顏師古注是這樣解釋的:“南北曰阡,東西曰陌,皆謂開田之疆畝也。”這個“制轅田”既與晉國的“作爰田”同義,說明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經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轉變為長期占有。前引孟康語中既然說:“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國的歷史上大概也曾實行過,否則在談及商鞅相秦,實行“復立爰田,不復易居”時,是絕不會提到這種“古制”的。由此可見,《漢書·地理志》中的“制轅田,開仟佰(阡陌)”的排列順序,可能不是一個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國曾經存在過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經過了“轅田”即“爰田”的變化過程①。“轅田”是井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而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階段,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說,“爰田易劇”爰田制到了“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時,仍然還實行著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秦國里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期。 歷史
秦《田律》所反映的戰國土地賦稅制度睡虎地秦簡《田律》云:“入頃??,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三石、?二石。?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相輸度,可■(也)。”這里提出了由國家“授田”給農民和按授田的頃畝數(不論其墾與不墾)繳納芻、?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所謂“授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給農民,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民!秴问洗呵·審分篇》所說的“分地則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這條規定,說明凡非“假門逆旅”、“贅?后父”,都可以立戶和都應給予田宅。據秦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的“廿五年”當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這距李悝、商鞅變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國同秦國一樣,也在實行“授田”制度。這是秦、魏兩國的情況。東方的齊國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前期墓出土竹簡《田法》①,可以為證。如云:“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當系“州”字之誤)而為州(當系“鄉”字之誤)。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成或(域)。”此言州、鄉按土地等級授田。“..□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此言“更賦田”、“易田”。“□□□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關繳納和免除賦稅的年齡規定。“歲收中田小畝畝廿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大(太)上與大(太)下相復(覆)以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為標準。“大(上)與大下相復”制定出租稅率。“叔(菽)(萁)民得用之,?民得用其什一,芻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繳納田租外,還需繳納賦稅即?、芻等物,與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兩個簡文所言芻、?數量相差較大②。文獻資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記載,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管子·乘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管子·國蓄》);“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等等。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h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813003.html
相關閱讀:春秋時期的名人之芊叔為什么罷官?
鐵農具和牛耕導致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說質疑
戰國四大名將簡介:戰國時期實戰的最高水準
臧文仲
魯國的傳奇寡婦
“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 我們已經指出,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這種田制,最初實行著“換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從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畝”到齊國“相地而衰征”、晉國“作爰田”、魯國“初稅畝”等等以后,當時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漸變為公社農民長期占有。這一變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內部的一種量變,并不說明井田制的最終崩壞。文獻記載說齊國“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疇,則民不憾”(《國語·齊語》);魯國在“初稅畝”后,又“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楚國在“量入修賦”的同時又說“井衍沃”(《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國“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后,也“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證。
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稘h書·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轅、■、換四字,音義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轅田”呢?顏師古注引張晏語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顏師古注引孟康語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愛其處而已’,是也。轅愛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書注釋》序即《商鞅與商君書略論》中也說:“按《左傳》僖公十五年:‘晉于是乎作爰田。’《國語·晉語三》:‘爰田’作‘轅田’。爰轅均當讀為換。”他認為“轅田”即“爰田”,亦即“換田”。至于什么叫“開阡陌”,顏師古注是這樣解釋的:“南北曰阡,東西曰陌,皆謂開田之疆畝也。”這個“制轅田”既與晉國的“作爰田”同義,說明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經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轉變為長期占有。前引孟康語中既然說:“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國的歷史上大概也曾實行過,否則在談及商鞅相秦,實行“復立爰田,不復易居”時,是絕不會提到這種“古制”的。由此可見,《漢書·地理志》中的“制轅田,開仟佰(阡陌)”的排列順序,可能不是一個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國曾經存在過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經過了“轅田”即“爰田”的變化過程①。“轅田”是井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而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階段,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說,“爰田易劇”爰田制到了“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時,仍然還實行著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秦國里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期。 歷史
秦《田律》所反映的戰國土地賦稅制度睡虎地秦簡《田律》云:“入頃??,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三石、?二石。?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相輸度,可■(也)。”這里提出了由國家“授田”給農民和按授田的頃畝數(不論其墾與不墾)繳納芻、?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所謂“授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給農民,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民!秴问洗呵·審分篇》所說的“分地則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這條規定,說明凡非“假門逆旅”、“贅?后父”,都可以立戶和都應給予田宅。據秦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的“廿五年”當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這距李悝、商鞅變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國同秦國一樣,也在實行“授田”制度。這是秦、魏兩國的情況。東方的齊國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前期墓出土竹簡《田法》①,可以為證。如云:“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當系“州”字之誤)而為州(當系“鄉”字之誤)。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為區,千人成或(域)。”此言州、鄉按土地等級授田。“..□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此言“更賦田”、“易田”。“□□□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關繳納和免除賦稅的年齡規定。“歲收中田小畝畝廿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大(太)上與大(太)下相復(覆)以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為標準。“大(上)與大下相復”制定出租稅率。“叔(菽)(萁)民得用之,?民得用其什一,芻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繳納田租外,還需繳納賦稅即?、芻等物,與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兩個簡文所言芻、?數量相差較大②。文獻資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記載,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管子·乘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管子·國蓄》);“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等等。
- 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
- 目錄“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大地主的兼并與自耕農的零替“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貨幣的流通與高利貸的產主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于《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于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h遺麥以為種用者,?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這是征收飼草,征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后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并存的形態,而且后者還居于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813003.html
相關閱讀:春秋時期的名人之芊叔為什么罷官?
鐵農具和牛耕導致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說質疑
戰國四大名將簡介:戰國時期實戰的最高水準
臧文仲
魯國的傳奇寡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