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易堂(1880-1950年),1928年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兼任最高法院院長。1930年5月7日,譚延?、胡漢民、陳立夫、焦易堂等人提出成立中央國醫館提案,獲得批準,焦易堂出任第一任館長。
1935年,中醫《醫界春秋》雜志刊登了一封1933年行政院長汪精衛寫給立法院院長孫科的私人信函,信中談及有關《國醫條例》的問題。汪精衛說:“此事不但有關人民生命,亦有關國際體面,若授國醫以行政權力,恐非中國之!翊税敢阉土⒎ㄔ,惟盼吾兄設法補救!
此信一登,輿論嘩然。有人諷刺說:“國醫而能為國際體面而犧牲,則國醫實有大功于國際體面矣!中國積弱已非一日,國際體面不在賠款失地,而在國醫的存在與否?”到底事件源起如何呢?
地方國醫館參與醫藥管理
《國醫條例》是中央國醫館草擬的中醫法規,希望通過立法來確定中醫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一項訴求是爭取中醫行政管理權,即汪精衛所說的“授國醫以行政權力”。
中醫界最初發起成立國醫館的初衷之一,就是希望“由行政院逕以院令指派數人籌備,直屬于行政院或隸屬于內政部,則地位增高,成一政府正式機關”。當時行政院長譚延?非常支持。不料國醫館獲準籌辦不久,譚氏即病故,國醫館頓失強援。最初提交審議的《中央國醫館章程》中,職權有“管理國醫藥事務”一項,及1931年正式公布時,已被取消,只剩下“整理”和“改善”中醫藥的職能。中央國醫館成立后,仍然將爭取行政管理權作為努力方向。
根據《中央國醫館各省市國醫分館組織大綱》,全國各省市均得設立國醫分館和支館。不少地方的中醫界都積極籌備,很快形成了一個由中央國醫館???省市國醫分館???縣市國醫支館的體系。甚至港、澳、泰國、菲律賓乃至遠到美國舊金山的華僑中醫都組織了國醫分、支館,向中央國醫館備案。
這個體系能否成為國醫管理自己的機構?在成立之初,不少地方理解為可以。廣東一些縣市國醫分、支館就試圖直接參與地方醫藥管理。
廣東中醫藥界從1930年開始籌備廣東省國醫分館,1931年10月,廣東國醫分館籌備會推定陳任枚、潘茂林等共23人為董事,宣告正式成立,推潘茂林為董事會主任,鄒殿邦為館長。但鄒殿邦未就職,后又由中央國醫館任命鄒堯常為代館長。其后,廣東各縣也陸續成立國醫支館。番禺國醫支館最先成立,此后有順德、新會、南海等縣繼之。各支館中,以新會的情況較有代表性。
新會國醫支館成立于1932年,由著名中醫黃焯南任館長。8月25日舉行開幕禮時,新會縣黨部、江門市黨部、新會縣政府、新會縣參議會等政界代表都來出席。典禮上館長黃焯南在講話中說:“各位!須要知道:這個國醫館不是人民團體,也不是承商,完全是保存我國幾千年的醫的固有技能,和振興國產的一個機關!
成立不久,新會國醫支館就開始介入醫藥業的管理。支館首先制定條例規定:“凡在新會縣屬行醫有年,經驗充足或在某種中醫學校畢業者,及膏丹丸散生熟藥店,均須向本館登記,方得在本縣屬內執業。”“凡中醫生、中藥店未領有本館登記證者,得請政府停止其執業!
其后,由于辦館經費不足,新會國醫支館又規定“國醫生、國藥店有扶助本館之義務,每月應征納補助費!敝ю^將新會全縣分成十多個區,每區有一個主任,負責征收補助費。但此項補助費受到部分醫生和藥店抵制,收繳不順利,支館屢屢發文催促。1933年十一區主任區棟卿報稱“屬內各醫生對于繳納補助費一節,類皆遲疑觀望,諸多推諉,經一再勸告仍恃頑不恤”,國醫支館還請求公安分局協助征收。
類似這些涉及醫藥行政事務的問題,在各地均有出現。由于涉及到具體利益,而且這些管理職能于法無據,就引起一些中醫團體抗議。如上海國醫學會向行政院上書抗議該地國醫分館“勒索”及“自稱行政機關”等。這些都迫切要求對國醫管理權的問題有一個明確說法。
爭取行政管理權受挫
自1930年公布《西醫條例》后,有關中醫始終未有正式法規。1932年,中央國醫館函呈國民黨政府行政院,要求派員審定《國醫條例》而未有結果。次年6月,中央國醫館館長焦易堂聯合國民黨中央委員葉楚愴、陳果夫、陳立夫、邵力子等29人,在國民黨召開第306次中央政治會議時,提出了“制定國醫條例,責成中央國醫館管理國醫,以資整理而利民生案”,并附上所擬的《國醫條例原則草案》和《國醫條例草案》。
焦易堂呈文指出,如不賦予國醫館真正之管理權,則所謂統籌醫藥團體與審定國醫資格等事,“措理動生周折,實施徒托空言。證諸經過二年情形,則分支館已成立者,地方政府多不與補助,形同虛設,未成立者,則當地醫藥團體,嫉忌齟齬,互生爭執……現經先行提出《國醫條例原則》,如荷會議通過,交由立法院審訂,由政府公布,中央國醫館當即修改章程,呈請政府備案施行,以期適合職制,得有相當管理權”。
中央國醫館這一要求,立刻遭到西醫界群起而攻之。有人認為,“國醫這個名稱,并非不可成立,姑如焦易堂所言,和國文是一樣之稱謂”,但現在卻“尚欲超出中央衛生行政機關范圍之外,自行管理國醫!蔽麽t團體紛紛上書指責其為“破壞衛生行政系統”之舉。這些意見還得到部分政界人物的支持。
在會議上,議案就遭到時任行政院院長汪精衛等人的反對。汪精衛稱,“國醫言陰陽五行,不重解剖,在科學上實無根據,至國藥全無分析,治病效能殊為渺!,主張“凡屬中醫不許執業,全國中藥店限令歇業!
雙方爭論激烈,最后會議決議將《國醫條例(草案)》送交教育、內政兩部審查。內、教兩部收到提案后,稱國醫館非行政機關,須由“充分具備現代醫藥設備的機關擔負整理中醫藥的任務”,以及“現在中醫中藥之管理,均已有法規分別頒布”等理由否決了該案,并將原案轉呈行政院。1933年6月27日,行政院舉行第112次會議,以國醫館為團體,不宜管理中醫,再次否決了此案。
當時正值各地國醫館分支機構引起各種紛爭,廣東等。▍^)國民黨黨部都請求解釋國醫館之性質。行政院答復說:“該館系屬團體之組織,并非行政機關!庇纱,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發文說:“是該館既非行政機關,以其宗旨、組織、經費等項而言,又顯然非民眾團體,乃政府為研究改良國醫國藥而設之團體。應轉以解釋如下:(一)中央國醫館并非民眾團體,其分館、支館,黨部不必加以指導;(二)中央國醫館乃系一種研究國醫國藥之團體,其分館、支館不得干涉衛生行政;(三)凡中央國醫館之分館支館,在各該地有糾紛者,依上二項原則解決之!1934年,廣東省政府轉發了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的有關函件,要求各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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