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含義:
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華民國成立后,孫中山與革命黨人為了限制袁世凱的權力,由當時位于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中國近代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權在民的思想,臺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權利,體現了新生政權對“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啟蒙思想基本原則的尊重和實踐。
(3)確立了共權分立的政洽體制,從而保證了資產階級民主;參議院可以選舉、彈劫總統,最高法院可以
審判被彈幼的總統,國務員可以憑借責任制內閣牽制總統,體現了資產階級力圖通過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凱專制獨裁,維護民主共和的愿望與要求。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論來源:法國的啟蒙思想;
2、現實依據:美國1787年憲法;
3、時代背景:南京臨時政府的建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頒布、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體現:
《臨時約法》否定了封建專制,是為了約束袁世凱,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現實針對性;約法明確體現了“主權在民”的原則,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進步意義:
1、在政治上,它不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樹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觀念;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為合法,有利于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和創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造了條件;
5、在對外上,強調中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啟發愛國主義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在國際上,在二十世紀初年的亞洲各國當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四)局限性:
《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在憲法實施以前,它具有與憲法相等的效力。《臨時約法》是中國近代唯一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的文獻,主流上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意志,代表了資產階級利益,帶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綱領,也沒有具體涉及關系到“民生”的土地問題,帶有很大的階級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孫中山先生舊三民主義的倒退。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節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條。
第一章“總綱”,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保弧爸腥A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人民”,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請愿、訴訟、考試、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人民有納稅、服兵役等義務。
第三章“參議院”,規定:“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規定,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五章“國務員”,規定:“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后,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復議一次”。
第六章“法院”,規定:“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七章“附則”,規定:“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文化分析及相關具體問題:
近年來,一些學者從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命運及其對后世的影響,并且對于《臨時約法》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也作了進一步的探討。陳曉楓在《的文化透視》(載于《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因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而倍受推崇,是我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然而《臨時約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慮到中國當時的實際,使之成為一紙空文,但從憲法文化上看,《臨時約法》的命運反映的是更廣闊的文化傳統對于“大典”和“朝綱”的處理法則。作者分析了憲法文化的“突變”與繼承問題以及法律工具主義與大典為置律的文化傳統之后,進一步分析了《臨時約法》的憲法文化,指出:
(1)《臨時約法》是根據當時條件下交出政權的急迫需要,違反關于政體設計的理性分析,將政治制度設計為責任內閣制,在法律價值的追求上,表現出工具主義的趨向,使憲法成為從事某種政權追求的工具。這就違反了人民主權、代議民主的憲法本意,表現了中國法律文化中將法作為某種制勝利器的傳統特征。而且《臨時約法》表現出在爭取權力焦點問題上的過分關注,而將其余做輕率處理的態度,對北洋政府視憲法為兒戲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臨時約法》反映了較為濃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隨人變,雖然用意在于保護革命成果,但在資產階級共和政權建立之初首開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風,深刻顯現了在近代憲政的詞語下,向法文化傳統認同的傾向;
(3)《臨時約法》也同樣具有傳統政治文化中權力歸諸一元的價值追求。作者認為孫中山先生本人在權力結構問題上是始終如一的一元權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義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當它一旦于執法者不相切合時,容易被擱置,成為具文。《臨時約法》的制定者對于《臨時約法》的工具主義的利用,最終使其作為工具,終成空文。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政治協商制度的形成
政治協商制度(政協制度):
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經常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的一種制度。這是中國人民根據革命歷史和現實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特點:
1.我國的多黨合作事宜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前提的。在共產黨領導下,各民主黨派與共產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團結合作。
2.各民主黨派是與共產黨共同致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友黨,是參政黨,而不是反對黨或在野黨。這是因為我國民主黨派與共產黨在政治目標和根本原則上具有一致性。
3.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與各民主黨派作為親密友黨和參政黨地位,決定了我國多黨合作制度的實質是團結合作,而不是多黨競爭、輪流執政、互為對手、彼此傾軋的勢不兩立的關系。
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比較:
1.聯系:
兩者都是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2.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
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不是我國的國家機構;
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我國國家機構體系中處于首要地位。
(2)職能不同:
人民政協的職能主要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有權決定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物,而人民政協則是對上述問題進行協商。
(3)監督權不同:
人大監督是運用國家權力實行的監督,是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具有法律約束力;
而政協監督不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一種民主監督。
(4)產生與組成方式不同:
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
政協委員由各方協商產生。
政治協商制度的形成:
①形成: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功召開,初步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②職能的轉變及定型: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但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繼續存在。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
③新發展:1956年,中國共產黨提出與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八字方針,標志著這一制度發展到一個新階段。
正確認識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
中共同民主黨派的合作是政治合作。
政治合作就要有共同的政治綱領、政治原則,在重大問題上還要有共同的政治主張。沒有這個政治基礎,多黨合作便無從談起。
當前,這個政治基礎包括我國的憲法、中共的基本路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這些理論、綱領、原則和主張,往往是由中共首先提出并廣泛吸收各民主黨派等正確意見、達成協議的方式形成的。政治路線、方針、政策的決策者只能是一個,否則不能運作。到付諸實施時,組織指揮者只能是一個,否則也不能運作。好比交響樂團,在作曲時大家都可以提意見,各民主黨派都應積極參與,這在中國叫做政治協商(當然政治協商并不限于決策之前),最后公認由共產黨博采眾議來定譜。中國共產黨就是這樣一個決策者。多黨合作這交響樂團里有許多諸如小提琴手、鋼琴師等的演奏家,他們各有專長,甚至獨具風格,但如果各行其是,樂團就無法奏出和諧、動聽的交響樂章。關鍵是要有一個統一的指揮。演奏多黨合作這個“交響曲”的指揮者就是中國共產黨,因為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政黨,只有它才能擔當中國人民領導核心的歷史使命。這個領導核心地位不是中共自封的,而是包括各民主黨派在內的中國人民經過半個世紀以上勝利和失敗的歷史實踐、經過歡樂和痛苦的反復比較做出的政治抉擇。
在多黨合作中,一黨領導是前提,但多黨合作對共產黨的領導也是不可缺少的。密切聯系群眾,是中國共產黨區別于任何其他政黨的顯著標志之一。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民主黨派成員雖然只有幾十萬,但他們正如毛澤東所說那樣,是一根根頭發,聯系著一把把頭發。共產黨領導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善于從群眾中吸取一切有益的養料,把群眾中的正確意見集中起來,形成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智慧和力量。從一定意義上說,多黨合作就是共產黨貫徹群眾路線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多黨合作,共產黨能夠了解到不易得到的信息和呼聲,聽到不易聽到的批評和建議,從而使共產黨的決策更能與群眾的脈搏合拍,改進工作,減少失誤,更易于為各方面群眾所接受,貫徹執行起來阻力小而助力多。這對于共產黨領導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9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投票表決的方式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正式憲法。憲法確立了我國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組織原則,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義務,制定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方針政策,并將過渡時期總路線寫人憲法中。
1954年憲法共有106條,分為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旗、國徽和首都等四章。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的意義:
1954年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行的第一部憲法,它制定于中國共產黨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并領導人民實行社會主義改造、進行工業化建設的過程中(而不是在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確立之后),明確規定“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從而確立了我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向和途徑。因此說這是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記載了中國人民長期奮斗的勝利結果,其意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它是在自下而上、經過普選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基礎上,并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利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與憲法的頒行,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起來。憲法同時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3、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成為人民權利的大憲章。
4、它確立了我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向和途徑,為向社會主義過渡提供了法律保障。1954年憲法確立了新中國政治體制的基本架構,在我國政治建設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創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同就把建立國家的政治制度當作頭等大事。作為臨時憲法的《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經全國人民普選產生,由各黨派和杜會各階層的人士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新中國的各項政治建設的基礎,規范了政府與人民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昭示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屬于人民。
新中國民主政治的鮮明特色:
民主是一種價值觀念,更是一種國家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其根本特點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從政治制度建設的層面上講,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它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又稱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同時,民主政治的建設必須有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因此,依法治國就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西方代議制的異同:
1.相同點:
(1)都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都是一種代議制。
(2)都是定期選舉產生議員的間接民主形式,即代議民主。
2.不同點:
(1)階級本質(國體)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應并服務于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資產階級議會制度與資產階級專政的國體相適應,并服務于資產階級專政。
(2)經濟基礎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之上的,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服務。西方代議制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之上的,是維護資產階級私有制的工具。
(3)行使權力的主體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主體是人民,西方國家的議會權力的主體是議員,議員都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
(4)權限和活動原則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活動原則統一行使一切國家權力。西方國家的議會制一般以三權分立的原則組織起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相互制約,彼此平衡。
(5)代議機關與政黨的關系不同:
西方國家議會里通常是多黨共存,通過議會黨團及其領袖在議會內活動,黨與黨之間有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議會政治與政黨政治緊密結合。在兩黨制國家,兩大政黨在議會中起主導作用;在多黨制國家,議會中多黨林立,政黨間的合作與斗爭、聯合與分裂不斷。
中國全國人大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共和其他民主黨派都有全國人大代表,但這些代表并不是由黨派產生的,在全國人大的活動也不是按黨派來展開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創立:
(1)依據:《共同綱領 》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普選產生。
(2)標志: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體現了人民民主、社會主義原則。
(3)內容: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4)地位:是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行的含義:
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行的特點:
(1)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自治區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機構,都必須服從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但必須充分考慮各民族地區的具體情況和需要。
(2)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
1、原因: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境內各民族逐步匯合成了中華民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適宜于分離的民族關系。
(3)我國人口、資源分布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昌盛。
(4)自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斗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斗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戚與共的親密關系和政治認同感。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并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2、目的:為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共同繁榮。
3、依據:共同綱領的規定和1954年憲法的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4、意義:滿足了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的愿望,實現了民族平等,也保證了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5、作用:
(1)有助于把國家統一和少數民族自治結合起來,既維護了國家主權統一,又保障了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區事務的權利。
(2)有助于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特點結合起來,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區。
(3)有助于把國家富強和民族繁榮結合起來。
(4)有助于把各民族熱愛祖國的感情和熱愛本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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