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
在古代賦稅和徭役的合稱賦稅指歷代統治階級用強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實物、銀錢等;徭役即歷代統治者強迫人民從事的無償勞役,包括軍役、力役、雜役等。
秦始皇的殘暴統治:
秦統一后,雖然采取了一些促進社會發展的措施,但是,秦王朝的殘暴統治和對人民的無限搜刮,給廣大勞動人民帶來了新的災難,使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直接矛盾日益激化。
(1)秦始皇對農民的統治和剝削是非常殘酷的。田租、口賦、徭役和兵役是壓在農民頭上的沉重負擔。
(2)秦始皇為自己修建了豪華的阿房宮和巨大的驪山墓,每年役使七十多萬犯人和奴隸。繁重的徭役使成千上萬的農民脫離生產,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破壞。
(3)對人民的嚴刑峻法,勞動人民稍有反抗,就會遭到殘酷的鎮壓。
不利于中國古代農業發展的因素:
1、沉重的賦稅
2、沉重的力役
3、貧者無立錐之地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主要內容:
①以人口為依據的人頭稅和以人丁為依據的丁稅。
②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
③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雜稅。
中國古代賦稅和力役:
1、先秦時期(夏商西周):
貢賦制,先秦賦稅多以“貢賦”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國君進獻的財物稱為“土貢”。西周土貢有皮帛、宗廟之器、繡帛、木材、珍寶、祭服、羽毛等九類,稱作“九貢”。此外,還有軍賦。
2、先秦時期(春秋戰國):
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新的賦稅制度。齊國“相地而衰征”和魯國“初稅畝”: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進行改革,實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征收賦稅,實質上承認了私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公元前594年,魯國的“初稅畝”.國家法律規定把公田交給耕者,“履畝而稅”,即是承認了耕者對所耕土地的私有權。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軍賦。戰國時,各國賦稅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論。
3、秦朝:
秦代賦稅分為田租、口賦和雜賦三種。田租是按土地征糧,租率約為十分之一?谫x是按人頭征錢,每人約繳120錢。雜賦一般是臨時性的征調。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對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4、漢朝:
編戶齊民:
①含義:政府把農民編入戶籍(稱為編戶),實行按編戶征收租賦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當時農民的負擔有:田租(土地稅)、人頭稅、更賦、徭役、兵役等。
②特點:田租輕而人頭稅
③影響:賦役制度正式形成 漢代的賦稅主要是人頭稅和田租,此外還有一定的徭役。人頭稅分算賦和口賦兩種。漢初規定,15至56歲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納賦120錢,叫算賦。7至14歲的小孩,每人每年納賦20錢,叫口賦。田租按產量征收,一般三十稅一。徭役分為勞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兩年兵役,每年服一個月勞役。
5、曹魏時期:
實行新的賦稅制——租調制,“收田租畝四升,戶生絹兩匹,綿三斤”。以定額田租代替漢代的訂率田租,以戶稅代替漢代的人頭稅。租調制的田租租額較低,而且租額固定,增產不增租;戶調以戶為單位,增人不增調。
6、西晉:
初年繼續實行曹魏的租調制,在占田令頒布的同時,也頒布了新的租調制。課田制(田租制)和戶調式是西晉的賦稅制度。課田指的是應向國家納稅的田地數量。丁男(16-60)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13-15;61-65)25畝,每畝納糧8升。戶調就是戶稅,丁男之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丁女或次丁為戶者折半交納。與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戶稅增加了二分之一。
7、北魏:
前期規定,每年每戶帛2匹,絲1斤,絮2斤,粟20石,調外之費帛一匹2丈,租調征收辦法實行西晉征收戶調所用的九品相通。
186年,北魏頒布新的租調制
北魏前期兵役、徭役繁重。
8、隋朝:
隋賦役制度均承襲北朝,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施行以租(庸)調制為主體的賦役制度,征收的主要對象是均田農民。
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每年納租粟3石,輸調絹1匹,帛3兩,單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納,丁男每年服力役一個月。開皇3年頒布新令,將成丁年齡由18歲提高到21歲,調絹由每年輸1匹減為2丈,力役由一個月減為20天,開皇10年,又規定,年齡在50歲以上的丁男,可以免役收庸。
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對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
9、唐朝:
前期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綿,叫作“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制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除了租庸調以外還有雜徭、色役等。
10、北宋:
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
①募役法(免役法):政府向應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雇人服役。作用:減輕了農民的差役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
②方田均稅法內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劃定等級,按土地多少、好壞收取賦稅。這是為了抑制兼并。
③實質:是納錢代役和按畝征稅。
11、明朝(后期):
一條鞭法
主要內容: 賦役合并;役入田畝;納銀代役
第一、把田賦、力役和其他各種名目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征收,原來按戶丁征役的辦法一并改為攤入田畝(實際執行過程中并未全部攤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畝規定一定比例,部分并入田畝攤派)。
第二:一概由官府征銀雇役,基本上演變為固定的丁銀,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第三,除蘇、松、杭、嘉、湖地區仍征收本色漕糧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田賦一概改收折色銀。
第四:簡化征收手續,取消里甲征收的層次,直接由官府折辦收解。
12、清(前期):
攤丁入畝 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將明朝藩王所占土地給予原種之人,免其變價,永為世業,叫作“更名田”。
措施:
a、1712年,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征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要注意對人口數量的影響,1646年——順治3年,全國人口大約8000 萬人,康熙末年突破1億,到1794年——乾隆59年,人口3億。)
b、1723年,雍正帝推行“攤丁入畝”,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一的地丁銀。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gaozhong/385953.html
相關閱讀:歷史模塊與歷史教學
武昌起義的經過 歷史意義及影響
轉變歷史習題講評課教學的實踐與思考
從一則材料分析中國的對內改革方針
高中歷史知識點:西班牙內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