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君主專制加強的措施:
一、“宰相制度的廢除”:
(一)措施:
1、集中地方權力于中央。
具體表現為廢除元朝行省制,在地方設“三司”,即
布政司:洪武九年(1376)分全國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為一省的行政長官。宣德后因軍事需要,增設總督、巡撫等官,權位比布政使高。其后,布政使的職權漸小,至清代僅為督撫的僚屬,專管一省的財賦和民政。康熙六年(1667)后,每省僅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為從二品官。布政司俗稱藩司,布政使俗稱藩臺;
都指揮司:五代宋元時期即有都指揮使,均為統兵將領。明朝設都指揮使司,掌一省的軍政;
按察司:唐景龍二年(708)置十道按察使,分察各地。開元二十二年(734)改稱采訪處置使,后又改為觀察處置使。宋以諸路轉運使兼按察,專主巡察,別有提點刑獄官。元置提刑按察使,后該為肅政廉訪司。明朝仍建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為一省司法長官。清朝沿用。又名臬司。俗名臬臺、廉訪。清末改為提法使。三司分別掌管軍政、行政和財政,并分別隸屬于中央有關部門。
2、集中央權力于皇帝。
具體表現為廢除丞相制,權分六部。宰相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央集權制度內部可發揮雙重作用:既可以輔佐皇帝,幫助皇帝處理政務,決策機要;
也可能因權力過重而威脅君權,造成深刻的君相矛盾。明太祖廢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決君相矛盾,但必然導致皇帝負擔加重,軍國大事均由皇帝個人裁決,難免偏頗、草率。明太祖采取的補救措施即設立內閣。
(二)廢除原因:
首先,明朝因為改革地方政治制度而加大了丞相的權力,導致皇權與相權矛盾進一步激化。
其次,胡惟庸擅權專恣成為明太祖加強皇權、廢除丞相的借口。胡惟庸被殺是加強皇權的必然結果。
最后,宰相制度的廢除,標志著君主專制統治進一步加強。
(三)結果:
①加強了皇權,君主專制達到新的高度;
②皇帝政務繁多,身心疲憊。
二、軍機處與議政王大臣會議:
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清朝初期滿洲親貴大臣商議、決定軍國大事的中央議策機關,其實權很大,使皇權受到限制。
軍機處是處理全國軍政大事的常設核心機構,“承旨、出政皆在于此”。
它與議政王大臣會議最大的區別,在于它沒有議政王大臣會議那樣的決定權。軍機處的設立使議政王大臣會議名存實亡,軍政大權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頂峰。
1、議政王大巨會議:清初,軍國機要。由議政王大電會議定奪。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凌駕于內閣、六部之上,皇權受到很大限制。
2、南書房的設置:康熙親政后,為擴大皇權,在宮內設南書房,挑選翰林院學士入值。當值的翰林院學十實際上參與機務,替t,帝起草諭旨。中樞機構一分為三,內閣、議政七人臣會議與南書房氣足鼎立,互相制約,最后集權于皇帝。
三、南書房的設置:
康熙親政后,為擴大皇權,在宮內設南書房,挑選翰休院學士入值。當值的翰林院學士實際上參與機務,替皇帝起草諭旨。中樞機構一分為三,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南書房三足鼎力,互相制約,最后集權于皇帝。
內閣和軍機處的職能及對加強皇權的作用:
明朝內閣是為減輕皇帝沉重的政務負擔、為皇帝提供顧問的內侍機構,而不是中央一級的行政權構或決策機構。閣臣雖有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擬權,但票擬是否被采納最終還是取決于皇帝的批紅。因此,內閣的出現有利于加強皇權。
清朝軍機處是處理全國軍政大事的中央機構,皇帝選派滿漢大臣入值軍機處,只能“跪受筆錄”皇帝對軍政大事裁決,然后傳達給中央各部,地方官員去執行。軍機處的設立,使清朝初期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對皇權限制很大)實權盡失,軍政大權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專制達到頂峰。
內閣的設立:
時期 | 名稱 | 職權 | 特點 |
明太祖時期 | 設立殿閣大學士 | 僅備皇帝顧問兼協理章奏 | 品秩較低,不參與決策 |
明成祖時期 | 設立內閣 | 參與軍國大事的商討 | 地位逐漸上升,有專門的衙署和屬官 |
明宣宗以后 | 可以“票擬”對奏疏的處理意見 | 地位變得更加重要 | 首輔權壓群臣,六部幾乎變成內閣的下屬機構了 |
明清君主專制制度強化的表現、特點、作用:
1、表現
①明朝統治者廢除了中書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直接由皇帝控制。自秦朝以來在我國存在了1600多年的宰相制度和隋唐以來700多年的三省制度被廢除,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皇權絕對專制的局面。
②明朝時期逐漸形成了內閣制,內閣的地位雖然逐漸上升,權力越來越大,似最后的決策權仍然在皇手中。
③清朝雍正帝時設置軍機處,使全國的軍政大權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行主專制制度發展到頂峰。
2、特點
①既有繼承又有發展,繼承了前朝的一些措施,又在此基礎上采取了一些新的舉措。
②空前強化;蕶鄰恼、經濟、文化等方面不斷加強。
③體現時代特征。君主專制逐漸達到頂峰,并且走向反動,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逐漸衰落的時代特征。
3、作用
①積極作用:明清時期君主專制的加強,對于促進封建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德定,對于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發揮了重要作用,
②消極作用:在絕對君主專制下,皇帝的決策具有個人獨斷和隨意性的特點,難免出現失誤;同時,絕對君主專制又助長了官場的因循守舊之風,還導致了官僚主義、貪污腐化之風的盛行。
全面理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古代政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包含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制度兩層含義。專制主義是就中央的決策方式而言,具體說就是皇帝個人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于一身;中央集權是針對地方分權而言,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這是我國封建社會基本的政治制度。
一、產生原因
1.經濟上,是由封建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封建經濟的分散性,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權,維護國家統一,社會安定,保證生產發展!
2.政治上,封建地主階級也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政權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鎮壓農民的反抗。
3.思想上,法家“集權”理論的影響。
二、興衰過程
1.萌芽于戰國
(1)內容:
①理論上,戰國時期,韓非子提出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
②實踐上,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規定廢分封,行縣制,實行中央集權制度。
2.建立于秦朝
(1)內容:確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縣制,頒布秦律。統一度量衡、貨幣和文字。焚書坑儒,加強思想控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2)特點: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
3.鞏固于西漢
(1)內容:實行刺史制度,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王國問題。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2)特點:重新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統治;將儒家思想改造為適應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指導思想。
4.完善于隋唐
(1)內容:實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創立和完善科舉制,擴大了官吏的來源。調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2)特點:
①用分權的辦法來加強君權;
②官員選拔規范化、制度化。
5.加強于北宋
(1)內容:集中軍權??解除朝中大將和地方節度使的兵權,設三衙統領禁軍并與樞密院互相牽制。集中行政權??設參知政事、樞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軍、財權;派文官做知州,與通判互相牽制。集中財權??在各路設轉運使,管理地方財政。集中司法權??中央派文官擔任地方司法人員。通過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軍事、行政、財政和司法等大權,鏟除了封建藩鎮割據的基礎。
(2)特點:強干弱枝;在中央分權的基礎上地方分權。
6.發展于元朝
(1)內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設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臺,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事務;設宣政院,統領宗教事務和管轄西藏地區。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
(2)特點:地方行政體系有了重大發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強化于明清
(1)內容:明初廢丞相,權分六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分離統兵權和調兵權,制定《大明律》,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2)特點: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到頂峰。
三、進步作用和消極作用
1.進步作用:
(1)有利于中央對地方的有效管理,防止分裂割據;有利于抵御外國侵略;有利于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2)有利于維護國內政局的穩定,為經濟文化的發展創造一個相對穩定的和平環境!
(3)有利于政府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大規模的經濟文化建設!
(4)有利于各地區、各民族間經濟文化的交流,推動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文化在較廣闊范圍內的傳播。
2.消極作用:
(1)經濟上束縛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阻礙了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2)政治上,專制統治的空前強化剝奪了人民的政治權利和言論自由,民主思想和行動受到壓制和打擊。
(3)思想文化上,專制統治使知識分子脫離實際,阻礙了科技創新和文化的進步。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漢武帝削弱相權
君權與相權管理措施比較:
漢武帝是采取了中外朝,頻繁更換宰相,唐是實行三省六部制,分散相權。
漢武帝:漢初,丞相集決策、司法、行政大權于一身,位高權重,為加強皇權,漢武帝重用身邊侍從、秘書等工作的人,讓他們擔任尚書令、侍中等,參與國家大事,以削弱相權。
唐太宗:中央設三省中書、門下、尚書,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相權分散,三省相互牽制和監督,削弱了相權,保證了皇權的獨尊。
宋太祖:設立中書門下作為最高行政機構,行使相權,未知卻宰相,后來由增設參知政事、樞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這樣就削弱了宰相的職權,皇帝得以總攬大權。
漢武帝和宋太祖為加強中央集權采取的措施異同:
同:削弱相權,加強皇權;削弱地方機構的權力;
異:漢武帝設立中朝削弱相權;宋太祖分割宰相的軍權、財權和行政權。在地方上漢武帝削弱王國實力,宋朝收地方精兵、財權、行政權。
漢武帝削弱相權措施:
為削減丞相權力,由皇帝身邊的較低級的親信官吏和侍從人員組成“中朝”,形成一個宮內決策機構,也稱為“內朝”。利用內朝與外朝對峙,并分奪外朝權力。依靠內朝,削弱相權。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宋元宰相地位變化
參知政事含義:
參知政事,官名。又簡稱“參政”。是唐宋時期最高政務長官之一,與同平章事、樞密使、框密副使合稱“宰執”。唐制以中書令、侍中、尚書仆射之外他官任宰相職,給以“參知政事”等名義。以參知政事為副宰相。簡稱“參政”。
參知政事始設立:
宋初并無參知政事一職。宋太祖代周自立,以范質為昭文相、王溥為史館相、魏仁浦為集賢相,三相并設,而不設副宰相。上述三人皆后周舊臣,太祖對他們自然有防范心理。同年又以心腹趙普為樞密副使,二年后遷樞密使,朝廷大政實際上操縱在太祖和趙普等人手中。這時候,中央機構的運作還不是一種正常態,宰相們并沒有總文武之大政,只是起處理一般政務的輔助作用。
中國唐代初年宰相加銜。唐初以三省長官為宰相,但不輕易授人,常用其他官員另加官銜為宰相,參知政事就是加銜之一。唐中葉以后不再使用。宋初沿襲唐制,以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乾德二年(964)又設參知政事(簡稱參政)為副相。開寶六年(973),參知政事始得與宰相于政事堂同議政事,職權、禮遇接近于宰相。宰相出缺時,代行宰相職務。元豐改制廢參知政事,另設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和尚書左、右丞以代。建炎三年(1129)又改門下侍郎、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直至宋亡。南宋參知政事常兼同知(或簽書)樞密院事等,或由知樞密院事等兼(權)參知政事。參知政事和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以及樞密使、副使、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等,通稱執政,與宰相合稱宰執。
參知政事始處理事務:
參知政事協助宰相處理中樞事務有兩種方式:
一是幾位參知政事并無具體分工,通盤協助宰相處理各方面政務;
一是幾位參知政事有了具體分工,各負責某一方面政務。前者稱為“通治省事”,后者稱為“分治省事”,以前者方式居多。
宋初強化中央集權:
元朝加強中央集權措施:
參知政事官稱沿革:
隨著宰相名稱和宰輔機構的反復改變,參知政事的官稱也有數次變化。神宗改制后,廢參知政事,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尚書右丞為副宰相,代其任。建炎三年(1129)復改門下、中書二侍郎為參知政事,省去尚書左、右丞。以后沿襲不變。
與兩宋宰相名稱相比,參知政事的改稱只有一次。即從元豐五年(1082)至建炎三年(1129)之間的改稱,共47年。在兩宋將近320年的歷史中,是十分短暫的一瞬。與參知政事一樣,他們仍然被簡稱為“執政”。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三省六部制的發展
三省六部制概念:
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于三省制,其中尚書省形成于東漢(時稱尚書臺);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于三國時,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
三省:
從唐朝開始正式設立的中央政權體系,分別為:
尚書省??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重要政令;
門下省??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
中書省??決策機構,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
中書省主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的起草,草擬皇帝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查詔令內容,并根據情況退回給中書省。這兩個部門是決策機構,通過審查的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
六部:
尚書省下設有六部,分別為:
吏部:負責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員
戶部:負責財政、國庫
禮部:負責貢舉、祭祀、典禮
兵部:負責軍事
刑部:負責司法、審計事務。具體審判另有大理寺負責。重大案件組織刑部、御史臺、大理寺會審。謂三司審。
工部:負責工程建設
中書省長官在隋朝稱為內史令,唐朝稱為中書令,副職稱中書侍郎。門下省長官在隋朝稱為納言,唐朝改叫侍中,門下侍郎副之。尚書省長官稱為尚書令,尚書仆射副之。但由于唐太宗在即帝位前曾擔任這個職務,因此在唐朝此后的時期,這個官職輕易不授,而以尚書仆射為尚書省長官。唯安史之亂后,郭子儀有大功于唐室,無官以寵之,遂授尚書令。另朱溫篡逆前亦自稱之。中書省內設中書舍人若干,掌草擬詔命。門下省內設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起居郎、拾遺等官,掌規諫。尚書省下設左右丞,分管六部。六部的長官都稱為尚書。
三省之中,尚書令、仆射位高,為人臣之極而無實權。實際行使相權的是中書、門下兩省大臣。
三省六部制與近代西方三權分立制度的異同;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與近代西方社會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都是通過分權實現權力之間的監督與牽制;但其實質是根本不同的,三權分立的目的在于限制君主專制,而三省六部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分散相權,加強皇權專制。
三省六部制的發展:
1、秦朝:
秦朝在少府下設尚書,主管典籍,為后世尚書省的發端。
2、漢朝:
漢武帝奪外朝(以丞相為主的正式的政府機關)權,設立以大將軍為首的內朝,專門處理軍國大事。以原屬少府的尚書以及中書謁者來轉達表章,溝通內外朝,為后世尚書省的發端。東漢時設置尚書臺,統領百官政事,長官稱尚書令。但是此時的尚書臺在體制上仍然屬于少府序列,官品低微,所以另派大將軍、大司馬、太傅以錄尚書事的名義秉政。東漢末設侍中寺,為皇帝的侍從、顧問機構。置侍中、散騎常侍等官,多以卓有學識的士人充任,為一時清選。
3、魏晉南北朝:
三國曹操自任丞相,移原隸少府的尚書吏部曹、選部曹等尚書諸曹為丞相屬官,將漢武帝建立的內朝轉為外朝官署,這是尚書省建立的開端。按:東漢時雖有尚書臺、已經成為處理政務的主要機關,但畢竟是隸屬于內廷的官署,不能說是國家的正式政務機關。曹丕以尚書諸曹權力過大,遂以曹操設立的專門處理機密文書的秘書省為基礎另設中書省,掌管機要,起草和發布詔令。置中書監、令各一人,以中書監為長官。南北朝時侍中、散騎常侍的權力逐漸擴大。北朝則政出門下,成為中央政治機構的重心。晉代,正式有門下省的建制。
4、隋:
隋朝建立后,將北周仿照周禮設立的官爵制度廢除,設立了以三省六部制為主體的中央官僚體系。隋設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五省,秘書省類似于后來的館閣,內侍省則是一個專門的宦官機構,主持中央政權的就是尚書、門下、內史三省。三省互相牽制,共同向皇帝負責。其中,決策者為內史省,長官稱內史令;審議者是門下省,長官稱納言;處理日常政務的機構是尚書省、置尚書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設吏、禮、兵、度支(后改稱民部)、都官(后改稱刑部)、工六部。隋朝,三省長官均為相職,同時,三公、三師也參預朝政,也是宰相。
5、唐:
唐代三省制的特點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轉變。這種變化的動因在于皇權對于相權的控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首先、為了控制相權,皇帝逐漸使用一些資歷較輕的官員參預朝政,實際行使宰相的權力,但是由于沒有宰相崇高的體制,所以便于控制。漸漸的,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以及左右仆射這些宰相職務已經變成了一個崇高的虛銜,而真正的宰相卻成為一種臨時性質的職務,這符合從漢代開始的相權不斷下降的規律。唐代以三省首長“品位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他名!保ā缎绿茣肪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唐太宗貞觀八年,仆射李靖因病辭去宰相職務,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銜者為宰相。長興四年為避諱(慕容延釗父名章),曾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因為尚書仆射是職事官從二品。貞觀十七年,蕭?、李績并“同中書門下三品”,因為侍中、中書令是正三品,“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名始于此。高宗以后,宰相必須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否則即使擔任中書令也不能稱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師頭銜的除外)。三省合署議事、辦公,三省職能逐漸趨向混同合一。三省分權,勢必造成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弊端。為了三省之間協調行動,三省首長定期在門下省的政事堂議事。自武德年間開始,中書、門下集議于政事堂,政事堂設于門下省。(《通典》:“舊制,宰相常于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唐高宗永淳年間,“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于中書省。”由此,確立了中書省的中心地位。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印也改為中書門下印,且于其后分列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從此,中書門下正式成為宰相的辦事機構。尚書省在唐代一度改稱文昌臺、都臺、中臺,旋復舊稱。中書省在唐代一度改稱西臺、鳳閣、紫微省,旋復舊稱。門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稱東臺、鸞臺、黃門省等,旋復舊稱。
6、宋:
在宋代,雖然三省名義始終存在,但是已經混同為一省。同時由于樞密院、三司的設立,宰相的軍權、財權被剝奪,三省制度名存實亡。宋代官制“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勛、有爵。故士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勛、爵邑有無為輕重。”(《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不但宰相為臨時職務,天下無官不為臨時職務,至于“非奉別敕,不得治本官事”。按《宋會要?職官》“中書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并為正宰相。”但實際上,有以侍中銜出任宰相職務的現象、卻沒有以中書令銜出任為宰相者,中書令與尚書令一樣,都是榮譽頭銜。其他皆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拜相。(《古今源流至論》后集卷二《三省》:“國初三省長官第為空名,惟侍中有真拜者!保┧未ǔ6嗖⑷,較唐朝時少了許多。也有獨相一人或三相并置的。三相并置時,以昭文館大學士為首相,次相監修國史,末相兼集賢殿大學士。二相并任的,首相并兼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神宗元豐改制時,盡廢差遣職。以三省長官任宰相,諸官均以本官治事。以尚書令、中書令、侍中,官高不便輕授。遂以尚書左、右仆射為宰相。左仆射例兼門下侍郎,為門下省長官;右仆射例兼中書侍郎,為中書省長官。政和二年,廢尚書令,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皆虛其位;并改左仆射為太宰,右仆射為少宰,仍兼中書、門下兩省侍郎。靖康元年,復以尚書左、右仆射為宰相,三省長官名稱皆依元豐官制。南渡后,凡事力圖復太祖、太宗舊制。建炎三年,尚書左、右仆射皆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并中書與門下二省為中書門下。孝宗干道八年,改尚書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廢侍中、中書令、尚書令虛稱,遂為定制。
7、元:
元代以中書省總領百官,與樞密院、御史臺分掌政、軍、監察三權,尚書省時置時廢、門下省不復置,故中書省較前代尤為重要。
8、明:
明初不設中書令,仍以中書省統六部,長官稱左右丞相。太祖洪武十三年,誅胡惟庸,廢中書省與丞相,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至此,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徹底廢止。
9、清:
清沿明制,以六部尚書任天下事,其上先后有議政王大臣會議、上書房、軍機處。
三省六部制示意圖: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君主專制的演進
君主專制含義:
是中國封建王朝的產物,加強了古代帝王的個人權力,在某些程度上鞏固了中國的封建制度。
君主專制的演進:
①漢初承襲秦朝的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漢承秦制”;漢武帝時設立“中朝”決策機構和“外朝”執行機構且起用布衣為相;東漢時“雖置三公事歸臺閣”(尚書臺成為決策和發號施令的中樞機構)。中朝與外朝:所謂“中朝”,是皇帝親信左右、侍中、尚書等組成的參謀、決策機構。因其在宮內辦事,故稱“內朝”。隨著中朝成為實際的決策機關,而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逐漸成為執行一般政務的機關。中外朝的形成,顯示了皇權的高度集中。孟祥才指出,漢武帝以后,國家的決策大權基本上集中于中朝。特別在漢成帝正式建三公官將丞相的權力一分為三之后,中朝的權力得到進一步加強。而到東漢光武帝統治時期,尚書臺的組織進一步擴大,權力進一步增強,丞相等三公官就變成較單純的執行官員,在決策中的作用已經越來越微不足道了。
②隋唐三省六部制:(相權一分為三三省相互牽制和監督保證了君權的獨尊。)設中書。Q策)??門下。▽徍耍??尚書。▓绦校┥袝∠略O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白鋼認為:“隋唐五代時期的中央行政體制的最突出特點,是確立了尚書省為全國政務中樞!蓖瑫r,以中書、門下兩省為決策機構,尚書省為行政中樞,尚書省長官被排除在決策系統之外,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把決策與行政相分離的辦法,是政制史上的一大進步。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吏部,位列六部之首;戶部,最為富有;禮部,最為清貧;兵部、刑部、工部,多與雜流交道,為士大夫所輕視。后人又將戶、吏、刑、兵、禮、工六部用富、貴、威、武、貧、賤六字來形容。
③宋“二府三司”:中書門下(行政)、樞密院(軍政)合稱“二府”后以增設參知政事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三司使管理財政分割宰相的財權。
④元“一省二院”:指在中央設中書。ㄗ罡咝姓䴔C構)和樞密院(最高軍事機構)、宣政院(管宗教和西藏)。元朝設中書省,替代前代的三省。中書省是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的長官行使宰相職權。元朝后期,宰相權勢熏天,有時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繼承。
⑤明太祖調整中央和地方官制加強中央集權:中央:(廢除丞相制度權分六部加強中央集權)地方:(實行三司分權大權統歸中央)
⑥清朝君主制度達到頂峰??從議政王大臣會議到軍機處
皇太極:議政王大臣會議(軍國機要)設內閣置六部(奏章票擬)皇權(受限制)
康熙:設南書房(參與機務起草諭旨)??中樞機構一分為三(內閣、議政王大臣、南書房)皇帝(集權)
雍正:軍機處的設置(上傳下達)??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頂峰。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宰相制度的廢除
宰相制度的廢除:
(1)原因
明初沿襲元朝制度。宰相制度妨礙皇權的高度集中,明太祖為鞏固統治,借胡惟庸案廢除宰相制度。
(2)措施
裁撤中書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直接對皇帝負責。
(3}影響
有利于防止權原專政,鞏固統治;有助于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鞏固二使中國歷史上延續了1000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廢除,缺少制約君權的機制,皇權專制達到了空前的高峰。
宰相制度“立”與“廢”的利弊:
(1)積極:輔佐皇帝,參與決策,分掌行政。
(2)消極:相權過大,威脅君權,造成君相矛盾,政局動蕩。
(分析:宰相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央集權制度內部可發揮雙重作用:既可以輔佐皇帝,幫助皇帝處理政務,決策機要;也可能因權力過重而威脅君權,因而形成了君權與相權的矛盾。明太祖廢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決君相矛盾,但必然導致皇帝負擔加重,軍國大事均由皇帝個人裁決,難免偏頗、草率;实郦毑贆啾,固然有利于防止權臣專政,加強統治,有利于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但是缺少制約君權的機制,社稷的興衰維系于皇帝個人素質,也不利于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宰相制度的興廢及其原因:
從秦朝開始的這種君主丞相制度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其特征是在一個至高無上的皇帝之下,同時存在一個“常丞天子,助理萬機”(《漢書?百官表》)的丞相或者相國;实弁ㄟ^丞相治理國家,丞相既對皇帝負責,協助皇帝處理國家大事,又是百官之長,所謂居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但是,另一方面,丞相的存在,客觀上起著制約君主的作用,故使皇帝時時忌憚。在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內部,皇權和相權一直是一對基本矛盾。為加強皇權專制,統治者往往通過分散相權來加強皇權。隋唐三省六部制的形成與完善,就是皇權對相權的分離、削弱的初步成功。到明太祖,最終廢除丞相權力分給六部,自秦以來一直實行的宰相制度宣告廢除。
丞相的設立,是建立君主專制統治的需要,而丞相制度的廢除,是君主專制加強的必然結果。
宰相制度的廢除原因:
①明初鑒于元朝丞相權勢過重,以致皇權不穩、內亂屢生,明太祖朱元璋認為,這種制度妨礙了皇權的高度集中,會導致社會動蕩。
②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謀反罪誅殺胡惟庸;同時,裁撤中書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直接對皇帝負責。
③至此,秦以來一直實行的宰相制度宣告廢除,皇帝集皇權和相權于一身,君主專制進一步加強。
宰相制度的興廢:
宰相是國君之下、輔助國君處理政務的最高官職。秦統一后,宰相的正式官稱是丞相,有時分置左右,以右為上,稱“右丞相”“左丞相”;鹿贀呜┫嗟姆Q“中丞相”。漢初沿秦制,以丞相或左右丞相為宰相之職,稱相國則地位稍尊,以御史大夫為副丞相。尚書臺本是皇帝私府中掌管收發文書的小機關,漢武帝以后地位日漸重要,宰相的職權也就逐漸轉移到尚書臺長官的手中。西漢末年,丞相改為大司徒,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東漢以太尉、司徒、司空合稱三公。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宰相之職,分屬于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三省的長官并稱宰相,但各朝的情況不完全一致。隋及唐初,三省長官并為宰相,成為正式的體制。北宋初,設立中書門下作為最高行政機構,其最高長官行使宰相權力。為制約宰相,后來又增設參知政事、樞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元朝設中書省,替代前代的三省。中書省是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的長官行使宰相職權。元朝后期,宰相權勢熏天,有時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繼承。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借胡惟庸案,裁撤中書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直接對皇帝負責。他還下令,以后不許再立丞相。至此,秦以來一直實行的宰相制度宣告廢除。
在中國古代的各種官職中,宰相的變化最為頻繁,無定職、無定稱、無定員,這是由君主專制的根本性質決定的。專制君主集大權于一身,又經常在內廷決定軍政大事。君主既離不開宰相,又最擔心宰相權力過重,大權旁落,這是宰相官職不斷變化的主要原因。宰相本身并無獨立的權力,不管當時的地位多高,仍然是君主的頭號奴仆。宰相職權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參與機密,參加詔令的起草、審議與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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