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比利益和虛名是一種悲痛--自私和不求上進者的悲哀,令人鄙視,并授人以笑柄。
攀比自身并不是一個貶義詞。攀是向上的意思,攀比也就是與比自己強的人比,并向他聚攏,以求長進。但是當初有一種人熱衷于和別人比的是生活條件、是經濟收入、是有不評上先進、是獎金分配的多少、是晉升或者聲譽,但凡在個人名利范疇內的事件,他們都要比,而且一定是向上比。比不過,輕則消極不滿,重則大吵大鬧。至于在利益分配上他們比別人占先的時侯,他們的理由天然是乾脆的:我比他們強,我應該。但是這種理由永遠是對著在利益分配上不如他們的人。而在相反的情形下,他們拿出的又是另一套理由:我不比他們差,我也應該有。固然只是一字之差,其自私的心態已經躍然紙上了。有利必爭,恰是這一類人生活的原則。
還有一種人則更加令人不齒,他們并不以發發怨言或者鬧鬧情感就了事,輕則挑潑離間,損壞團結,重則使出種種詭計,設計搭救。更有甚者,一些人為了實現其野心和滿意其浪費的目的,無止盡地向高花費和高職務攀比,從而不惜采取非法的手段,公開抗衡法律,將國度和別人的財物竊為已有,貪污索賄,走私越貨,甚至雇用殺手,害人道命。他們和攀比的本意南轅北轍,并在私欲的極度膨脹中覆滅了自己。
比是必要的。真諦需要比較,奉獻須要比擬,工作也需要比較,所有貢獻的范疇都應該比較,有比較才干有辨別,能力顯出優劣。我們倡導學習上向優良的人攀比,工作上向進步的人攀比,事業上向有成績的人攀比,精力上向高貴的人攀比。我們并不一律反對生活上的攀比,一直進步國民的生涯品質,原來就是咱們黨的一貫方針。然而應當依據本人的實際前提,不外分脫離大眾,實事求是,留有余地為好。那種置好處調配基于工作結果這一基礎準則于不顧,而是以個人為核心,以自私為目標,以胡攪蠻纏甚至違背道德跟法律的手腕,則是我們堅定反對的。
我們是一個事理明顯的民族,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周禮.天官.內宰》上就說:“比其大小,與其粗良,而獎懲之!痹诶娣峙涞念I域里也是需要比較的,但是比較的是勞動成果,是工作義務,而不是所得利益的本身。利益只是成果,經典名言,而奉獻才是起因。只有多奉獻,才能多分配。以奉獻為主旨的人,他們也有比較:工作上向更高的目的比較,思維上向更高的境界比較。而那些熱衷于生活上的攀比,脫離勞動成果在利益上的攀比,尤其是因主管職員失去原則,使他們從中得到過利益的人,極少會在工作上作出盡力,在思惟上增強涵養,所以這種人多不求上進,而且精神必定充實,雖在部分上可能小有所獲,但從久遠看,必定失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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